第一,对证人的主动问询程度不同。美国法官在无陪审团的情况下主持法官合议庭(judge panel)也会向证人发问,但数量不多。而且有时甚至不过问法官席中的其他法官是否要问证人问题。[61]法国主审法官在控、辩双方质询过证人后,几乎由他自己代表了法官合议庭就事实问题发问。所问问题数几乎是美国主审法官的两倍。[62]第二,是否存在法官依职权主动传唤证人的情况。从这两起代表性案件来看,美国法官主持的案件中没有这种现象发生。法国主审法官认为需要传唤其他证人出庭作证,并主动传了九名证人。或许美国法官认为不需要、或许认为即使需要也不应该由法官承担这种职责。我们只能看到客观结果,对法官主观心理不甚明了。第三,通过程序性介入可能影响实体调查程度不同。这是介于程序和实体之间的职权范畴,因为这将影响事实调查后的结果,故在此处论及。美国法官主持下的庭审不存在这种影响或者从程序上看不出对实体问题施加的影响。而法国法官虽自主决定传唤了额外的证人,但应该看到的是绝大多数证人来自控辩双方。[63]可见,主体性的事实调查集中于双方向对方证人的反诘问。问题不在这个环节而在作证之前。法国法官要求双方在所传唤的证人出席法庭前就要向法官作出介绍,不但证人的身份会被明示(除匿名作证的之外),还包括“概览证人将作证的要点、证言为何将会相关、证言与所指控的何项罪状相关。这些介绍可能是非常详尽的”。[64]这些不免让人联想起书面审理的情形,或者至少像是预览了双方提炼后的书面证词。很难保证对法官之后实际听审时所关注的焦点不造成任何心理上的预设性影响。但考虑到面对如此庞杂繁复的诉讼,法官为有效把握审理争点在职权范围内才如此作为,尚可理解。而且法官来自于各国的精英,其专业素养与职业道德都值得信赖。况且这是法官对庭审规则自身理解后的适用。在国际刑事法庭内,法官被赋予了这种对程序性事项的决定权。(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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