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上的相同时期、不同地域的同一虚拟案例比较后,另一种也许更加直观的比较是在同一地点,甚至同一个法庭上对先后出现的同类性质的真实案例中法官的角色进行纵向比较。而且这个国际性法庭恰好要拥有来自不同诉讼模式国家的法官。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49]也许是这方面典型。因为首先“其判例对国际刑法的实体和程序法都有深远影响。这些判例以及刑庭管理的经验,对其后建立的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以及刚刚开始运作的国际刑事法院都有重要的参考价值”。[50]再者,法官自身的素质可谓是各国(至少是会员国)刑事司法领域最杰出的楷模。“法官须品德高尚、公正无私,具有国内最高司法官任职资格……法官由联合国大会从安理会提交的名单中选举”。[51]这里的法官于庭审中的表现应该最能代表其国内法官的角色。最后,也较为关键的是“天然地带有他们自身独特的文化背景和法律背景。国际法官们在教育经历和法律经验方面存在的这些不可避免的差异,以两种不同的方式影响着前南刑事法庭的诉讼程序”。[52]
所有这些都说明选择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中相继发生的,由不同制度背景法官主持庭审的真实案例值得作为纵向分析比较法官角色的样本。拟以来自美、法两国的主审法官作比较分析的对象。[53](www.xing528.com)
在职能上,他们既是有罪与否的事实认定者、也是量刑的决定者。法官如何履行其在庭审中集专业法官与业余参审者(或陪审团)并行的角色,实践中把握的程度完全取决于其个人认为合适的方式。[54]由于所审判案件的严重与复杂特性,庭审组织形式完全为职业法官。且“在这两个案件中,控辩双方的行为似乎没有非常不同,所以法庭(法官)行为的差异不能归因于控辩双方行为本身不同”。[55]这也恰好更能突显美、法的主持法官为代表的两种模式中法官角色的差异。其集中体现在事实调查过程中的被动与主动方式的不同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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