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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害关系人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作用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利害关系人的诉权模式带来诉讼制度上的挑战,司法机关必须在适法过程中进一步充实与完善,尤其是利害关系人出庭、案外人出庭,其诉讼角色与具体诉讼权利如何设定需要作出进一步司法解释。这要求当事人尤其是辩护人、代理人要对司法权给予尊重。不过检方同时认为,仍不能完全排除李怀亮有作案的重大嫌疑。

利害关系人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作用

利害关系人的诉权模式带来诉讼制度上的挑战,司法机关必须在适法过程中进一步充实与完善,尤其是利害关系人出庭、案外人出庭,其诉讼角色与具体诉讼权利如何设定需要作出进一步司法解释。

如同钱币的两面,诉权与司法权的理想状态不能仅凭司法机关的一己之力,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利害关系人方面,也必须正当的行使诉权,既不“眠于权利之上”,也不能滥用权利。这要求当事人尤其是辩护人、代理人要对司法权给予尊重。律师作为重要的诉权代行者,也不得为了追求辩护的效果,违规甚至违法辩护与代理。另外,刑事诉权体系的形成及践行,离不开诉讼行为理论与程序制裁理论的司法化,这是诉权体系的动力内核。最后,在中国目前的司法体制下,提升诉权的地位,加强检察院对司法过程的监督也是不可缺少的举措。

[1]“浙江政法委介入张氏叔侄错案‘女神探’面临调查”,载http://www.chinanews.com/fz/2013/04-09/4716008.shtml,2013年4月9日访问。

[2]即使具有浓厚纠问制传统的法国,其侦查阶段的人权保障拥有双重保险——检察官的监督与预审法官的监督,但随着人权保障的提升尤其是欧洲人权法院一系列有关辩护权裁决的压力,纠问制传统也不能成为限制辩护权发展的正当理由,2011年4月一项针对警察控制犯罪嫌疑人阶段(police custody phase)的立法改革在法国国会通过并于6月实施,新法案确立了警察控制犯罪嫌疑人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有权会见律师,讯问过程中律师有权在场。Aude Dorange、Stewart Field,“Reforming defence rights in French police custody:a coming together in Europe?”,The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Evidence&Proof,16(2012),153.

[3]参见汪建成、祁建建:“论诉权理论在刑事诉讼中的导入”,载《中国法学》2002年第6期。除此之外,比较早的讨论该问题的,还包括徐静村、谢佑平:“刑事诉讼中的诉权初探”,载《现代法学》1992年第1期。

[4]例如,陈少林、顾伟:《刑事诉权原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该著述对刑事诉权的内涵、外延、本质特征、功能、享有刑事诉权的主体、具体形式,理论基础和价值等基本问题进行了研究。还比如,陶杨:《刑事诉权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该著述论证了刑事诉权理论导入的可行性及制约因素,在此基础上界定了刑事诉权的内涵,并结合刑事诉讼制度自身的特点建构起刑事诉权的理论体系

[5]2013年1月1日新《刑事诉讼法》生效并开始实施,与之同时实施的还有四个重要的法律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六部委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6]具体参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37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24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61条。以往的立法与司法解释,只是针对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产中“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需要及时处理,当时并没有涉及如今比较普遍的无形资产。

[7]量刑规范化改革是中央确定的重要司法改革项目,也是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的重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试行了《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2010年又在全国试行了有关量刑规范化改革的两个文件《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两高三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有关内容被吸收入2012年《刑事诉讼法》。

[8]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1)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2)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3)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4)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5)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9]参见张军、江必新主编:《新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适用解答》,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354页。

[10]参见沈峰:“公益监护人让司法关怀更温暖”,载《法制日报》2013年5月17日,第7版。

[11]周斌:“总结冤错案教训反思刑事执法办案规范从严管理防止刑讯和暴力取证”,载《法制日报》2013年5月20日,第1版。

[12]节选自杨轶然:“最高法院受理的首例刑事违法扣押赔偿案落槌”,载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5/12/id/1760822.shtml.

[13]详细的讨论与分析,参见田文昌、陈瑞华:《刑事辩护的中国经验——田文昌、陈瑞华对话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14]李蒙:“从王刚案看新刑诉法下如何促进审辩和谐”,载《民主与法制》2013年第14期。

[15]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课题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刑民交叉问题研究”,http://www.njfy.gov.cn/www/njfy/xwzx5_mb_a39150311100895.htm.

[16]郑赫南、徐盈雁:“全国检察机关十大刑事申诉检察精品案件发布”,载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5/11/id/1742596.shtml.

[17]河南省平顶山市审判和检察机关2013年5月9日称,被告人李怀亮无罪判决生效。不过检方同时认为,仍不能完全排除李怀亮有作案的重大嫌疑。参见,“河南法检机关:‘李怀亮涉嫌杀人案’ 无罪判决生效”,载http://www.chinanews.com/fz/2013/05-09/4803665.shtml,2013年5月9日访问。(www.xing528.com)

[18]田国垒、韩俊杰:“河南死刑保证书案回顾:定罪证据疑点重重”,载《中国青年报》2013年4月26日,第7版。

[19]当然,诉权体系还有不足之处,诸多诉讼参加人的诉权机制还付之阙如,比如证人、见证人的权利受阻如何救济缺乏规定。甚至还有在诉讼中“有名无分”的人,比如保证人,其诉讼权利更是缺乏。《高法解释》第249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新闻记者除外。第251条规定:“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被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处以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应当通报司法行政机关,并可以建议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20]适用范围扩大为,基层法院审理的所有案件,即判处无期徒刑以下的案件都可以适用认罪程序。

[21]律师面临的风险虽然集中但不限于调查取证过程,详细分析参见田文昌、陈瑞华:《刑事辩护的中国经验——田文昌、陈瑞华对话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315页以下。

[22]美国学者早就意识到证据开示对辩诉交易的影响,指出,没有证据开示,辩诉交易无法展开。 R.Michael Cassidy,“Plea Bargaining,Discovery,and the Intractable Problem of Impeachment Disclosures”,Vanderbilt Law Review,64(2011),1429.

[23]Ronald J.Allen、Richard B.Kuhns,Constitutional Criminal Procedure:An Examination of the Fourth,Fifths and Sixth Amendments and Related Areas,Little,Brown and Company,1991,p.945.

[24]这种“报复性指控”的担忧并非空穴来风,与刑事和解很相似的辩诉交易就是明证。美国法官曾指出,辩诉交易中不可能杜绝检察官的报复性指控。参见Jerold H.Isreal、Wayne R.Lafave,Criminal Procedure,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32页。

[25]Welsh S.White、James J.Tomkovicz,Criminal Procedure:Constitutional Constraints Upon Investigation and Proof,Matthew Bender&Company Incorporated.,1990,p.426.

[26]和解协议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这可从和解协议书的署名获得印证。《高法解释》第501条明确规定,和解协议书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和审判人员签名,但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27]Mireille Delmas-Marty、J.R.Spencer,European Criminal Procedures,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2,pp.678 ~679.

[28]秦平:“诚信须道德自律更需要法律规制”,载《法制日报》2013年5月17日。

[29][美]伟恩·R.拉费弗等著,卞建林等译:《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067页。

[30][英]约翰·斯普莱克著,徐美君、杨立涛译:《英国刑事诉讼程序》,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67页。

[31]Aude Dorange、Stewart Field,“Reforming Defence Rights in French Police Custody:a Coming Together in Europe?”,The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Evidence&Proof,16(2012),159.

[32]这一点可以参见美国学者对辩诉交易的评价,R.Michael Cassidy,“Plea Bargaining,Discovery,and the Intractable Problem of Impeachment Disclosures”,Vanderbilt Law Review,64(2011),1429.实践做法已经证明这一点,人民检察院不断强化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2012年,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55 582件次,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诉6196件,对刑事审判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11 799件次。参见2013年5月14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的《2012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

[33]参见田文昌、陈瑞华:《刑事辩护的中国经验——田文昌、陈瑞华对话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315页。

[34]律师不道德的恶意诉讼与诉求,如何判断以及是否允许?在刑事诉讼中比较复杂,因为普遍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反对自我归罪的特权,律师保护被追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为了达到无罪、罪轻裁决,只要不违法就是允许的。限于篇幅,另文展开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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