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中国,被追诉人刑事诉权的回归或者崛起尤为紧迫,而按照法治社会的要求,被追诉方的诉权主要依靠律师辩护权的落实,而是否获得律师有效帮助也越来越成为发达国家评价司法行为有效性的重要标准,比如欧洲2011年一系列判例强化了律师有效帮助的重要性:没有律师有效帮助的先行羁押是非法的;在警察控制犯罪嫌疑人阶段获得的供述,没有律师的有效帮助不能单独作为定案根据,等等。[31]在新《刑事诉讼法》框架下,和解程序、认罪程序将会大量适用,辩护律师的有效帮助对被追诉人的诉权行使更为重要,否则将陷入更为不利的地步,因为在没有律师帮助的和解与认罪程序中,被追诉人权益更难获得保障。[32]
这不仅需要司法机关充分保障律师的诉讼权利,更需要加强律师的职业安全保障。目前,律师不去侦查机关了解案件情况,应该是“律师伪证罪”留下的后遗症。事实上,辩护律师与司法机关的紧张关系由来已久。律师在会见、阅卷、调查、一审、二审以及死刑核准程序中,在和侦查、公诉、审判人员的交涉过程中,几乎处处面临职业上的陷阱,稍有不慎,就很容易带来巨大的职业风险。[33]笔者认为,以“法律人共同体”的高度来塑造律师与司法人员的关系,这是保障律师诉讼权利制度建设的逻辑起点。虽然立法在司法诚信方面作出了努力,比如为了防止打击报复,新法要求追诉律师伪证罪需异地管辖,但司法机关与诉讼参与人之间不信任的现状仍然令人担忧,尤其是《高法解释》对法庭纪律的严格要求以及律师违反法庭秩序的严厉惩罚,[34]表明法院对辩护方的警觉态度。这种不信任很大程度上牵制了司法权的理性、中立的判断。由此,司法机关要对律师事业给予充分尊重,要认识到律师与司法人员的“唇亡齿寒”关系,律师辩护与代理事业的发达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权利,更是推动一国整体司法水平的重要动力,律师业萎缩的国度不可能产生有高水平的司法官与司法制度。(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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