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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新主体:利害关系人纳入刑事诉讼视野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利害关系人,这一新增的诉讼主体在实践中并不寂寞与孤独,相反,他们在积极地寻求自我权益的保障与救赎之途。实践中,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比较多,他们不断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诉,要求赔偿损失。被列为2015年全国检察机关十大刑事申诉检察精品案件的“陈某某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案”,实为刑事诉讼中的利害关系人所启动的案件。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人陈某某,女,汉族,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原告人。

刑事申诉新主体:利害关系人纳入刑事诉讼视野

利害关系人,这一新增的诉讼主体在实践中并不寂寞与孤独,相反,他们在积极地寻求自我权益的保障与救赎之途。实践中,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比较多,他们不断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诉,要求赔偿损失。有法院经过调研,在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发现,作为集资参与人的所谓“被害人”,基于对自身投资利益的考虑,对于案件定性有其自己的判断,并且积极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向司法机关表达诉求。第一,有的集资参与人基于让被告人可以继续经营企业实体并返还集资款的良好愿望,明确要求司法机关对被告人不以犯罪论处;第二,有的集资参与人认为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以行为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起诉不正确,怀疑司法机关存在包庇行为人、怠于履行职责、追赃不力等情况,强烈要求司法机关改变案件定性,以行为人涉嫌集资诈骗罪提级查办;第三,有的非法集资案件中,集资参与人分成相互对立的“两派”,一派认为行为人不构成犯罪,要求释放行为人使其继续经营企业,一派认为行为人构成犯罪,要求严惩罪犯。[15]

当然,利害关系人的申诉所引发的问题是,他们能否参与诉讼以及以何种身份参与诉讼?比如非法集资案件中,集资参与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的,是否准许?另外,集资参与人要求参与刑事审判程序,并在庭审中发表意见的,是否准许?这些内容,有待于《刑事诉讼法》的完善。

被列为2015年全国检察机关十大刑事申诉检察精品案件的“陈某某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案”,实为刑事诉讼中的利害关系人所启动的案件。(www.xing528.com)

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人陈某某,女,汉族,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原告人。原案事实:原案被告人王朝广因琐事对妻子陈某霞心生怨恨,2010年11月8日4时许,被告人王朝广将正在卧床休息的妻子陈某霞从床上拖到地上,持菜刀向其头部、身上猛砍二十余刀后致其死亡。经查,陈某霞之女陈某某爷爷去世,奶奶长期在外,现由其年事已高、抱病多年的外公、外婆照顾,生活困难。诉讼过程:2011年8月31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朝广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等人7.3万余元,后王朝广未支付附带民事赔偿款。处理结果: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检察院在回访中发现陈某某生活困难,随即启动国家司法救助程序,申请救助资金2万元,同时采取多元救助方式,专门为陈某某后续的学习和生活设立救助基金,将该院女检察官编组成9个关爱小组定期登门慰问,帮助解决转移户口、入学问题,协调妇联、民政部门将陈某某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等。陈瑞华教授对此点评: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检察院进行工作机制创新,确立了经济救助与心理救助相结合的新模式,成立多个关爱小组,对申请人提供心理救助,提出“刑事案件无依儿童”的概念和救助措施,协同民政部门、妇联将此类儿童纳入社会救助范围,探索出一条对“事实孤儿”提供司法救助的新路,具有制度创新价值和探索意义。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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