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面,随着辩护律师地位的提升,辩护有效性保障机制的建立,辩护在实践中出现繁荣之势,除了传统的实体辩护之外,程序辩护与证据辩护受到越来越多律师的重视。[13]但有些律师辩护“走过了头”,也许是技巧与策略出现了问题,引发了辩护权与审判权的紧张关系。广西北海裴金德等故意伤害致死案、江苏常熟六民工寻衅滋事案、贵州贵阳黎庆洪涉黑案等案件中,审辩冲突都比较激烈。而在吉林王刚涉黑案中,审辩冲突“相当”激烈。
王刚案于2012年12月4日开庭,仅仅审理了一天,就无限期休庭了。过了三个多月后,才于2013年3月18日再次开庭,当天法庭就将一名辩护律师驱逐出庭。3月21日,法庭又想极力阻止另一名律师出庭辩护。中间有两次多日休庭,到3月28日,又无限期休庭。而在短暂的审理期间,非因正常上下班作息时间原因而休庭的情况,近20次;律师被警告、训诫,三四十次;律师申请审判长及合议庭回避,十几次;当庭抗议,几十次;仅仅是当庭验伤这一项,律师就反复申请了十几次;律师在法庭上言辞激烈的程度,如“亵渎法律”“开国际玩笑”等词语的使用,也是极为罕见的。由于王兴律师被四名法警架出法院,此案也进一步演变成了公共法律事件。[14](www.xing528.com)
另一方面,律师没有用足自己的辩护权,虽然新法赋予辩护律师可以向公安机关了解案件情况,笔者调查,新法实施以来,很多公安机关并没有遇到律师了解案件情况的,原因在于,一者律师辩护思维还没有调整过来,仍然依靠并相信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的阅卷,认为去公安机关了解情况“与虎谋皮”,获得不了什么有效信息。二者侦查阶段向公安机关了解案件情况,涉嫌妨碍侦查、破坏证据,增加职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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