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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秘密与侦查公开原则:刑事诉讼法学专题研究成果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这些内容主要是关于诉讼参与人权利及其行使的情况等。

侦查秘密与侦查公开原则:刑事诉讼法学专题研究成果

侦查秘密原则是指基于保障侦查权顺利运作的需要,侦查行为的实施过程、侦查措施的选择、案件证据的收集程度、案件事实的调查情况等都应当避免向社会公开。传统上它有两层含义:一是对嫌疑人保密,即侦查部门不得以违反侦查目的的方式把侦查的情况向嫌疑人泄露;二是对于社会成员保密(主要是对新闻媒体),即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经过权利人同意或者法官批准外,侦查部门及有关知情人不得对外泄露侦查情况以及侦查过程中了解到的情况。[14]这个原则在大陆法系受到重视的程度一向比英美法系高。法国1992年12月16日第92-1336号法律明确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侦查和预审程序一律秘密进行,并不得损害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一切参与上述程序的人员,均应依照刑法典第226条所规定的条件,保守职业秘密,违者按上述两条处刑。”日本国家公安委员会制定的《犯罪侦查规范》第9条规定:“实施侦查时,应当在注意严守秘密、不对侦查造成妨碍的同时,努力避免损害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与案件有关人员的名誉。”我国台湾地区现行“刑事诉讼法”第245条规定:“侦查,不公开之……检察官、检察事务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辩护人、告诉代理人或其他于侦查程序依法执行职务之人员,除依法令或为维护公共利益或保护合法权益有必要者外,侦查中因执行职务知悉之事项,不得公开或揭露予执行法定职务必要范围以外之人员……”但近年来,随着人权保障运动的兴起与司法民主化的提倡,犯罪嫌疑人的诉讼地位有所提高,律师参与侦查程序的程度增大,对侦查程序保密性的要求也有所松动。

确立侦查秘密原则的目的是便利侦查权的行使,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罪责、毁灭罪证、逃避侦查机关的缉捕。侦查程序的运行是侦查机关与犯罪嫌疑人激烈对抗的活动,为了有效查明犯罪事实、收集犯罪证据并查获犯罪嫌疑人,侦查活动就需要在一种不为犯罪嫌疑人一方知悉和防备的相对秘密的状况下进行。尤其是对涉及贪污、毒品犯罪、走私和其他重大的共同犯罪和集团犯罪侦查时,侦查活动更应该在秘密的情况下进行,否则会使其他共同犯罪分子逃匿,或使证人受到加害,或使证据遭到灭失。这种保密在客观上虽然可能剥夺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的知情权,使得侦查权的监督难以富于成效,但是侦查秘密原则也具有一定的人身保障意义。首先,侦查秘密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无罪推定的精神。侦查阶段的犯罪嫌疑人,并未被确定为罪犯,侦查部门任意公开与刑事案件相关的消息,经媒体公告周知,易造成司法官员及社会大众对犯罪嫌疑人先入为主的预断。1994年1月20日在马德里制定的《媒体与司法独立关系的马德里准则》(又称《马德里准则》)第4条明确规定:“基本准则并不排斥在司法调查程序阶段对法律秘密的保守。这种情况下,秘密保守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实现对被怀疑和被控告的个人的无罪推定的实现。不能限制任何人了解官方调查结论和调查情况的信息。”其次,侦查秘密原则可以保障涉案人的隐私权名誉权。台湾学者林山田先生认为:“因为侦查尚属犯罪嫌疑之查证探索阶段,若予公开,将会造成犯罪嫌疑人名誉上之莫大之损伤;受调查者若属商业公司,公司名誉必然受损,而会造成财务危机,甚至于导致公司倒闭之严重后果。”[15]再次,侦查秘密原则可以保障日后的公正审判。媒体关于刑事案件的报道,可能造成法官对于案件的预断,而导致裁判不公。另外,在侦查过程中媒体过于富有激情的报道可能煽动起民众的偏见与仇视,这时对于被追诉人而言,虽然还没上法庭,其实已经被 “民意所谋杀”,美国的“谢泼德案”就是典型案例。[16]

侦查公开原则是程序公开原则在侦查中的具体贯彻,同样也是司法民主化的具体体现,它破除了侦查活动的神秘主义。随着司法民主化的发展,尤其是当代人权保护成为世界各国人民的共同呼声,侦查程序的适度公开已经成为各国侦查程序的基本要求。第一,侦查公开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现代国家的权力最终都来自民众,因而民众自然有监督侦查活动的权利;第二,侦查公开还可以使犯罪嫌疑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得以保护,使公众对侦查进行监督,从而实现侦查程序的正当化;第三,对侦查过程一定程度的公开还有利于群众举报嫌疑人,从而使案件更快地侦破,也是群众路线在侦查程序中的体现。(www.xing528.com)

侦查秘密与公开相结合原则的要求是:①侦查秘密与公开相结合的原则要把握好公开内容的度。主要考虑的因素有:一是它是否会妨碍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侦查活动的公开必须慎重,防止不应公开的信息为犯罪嫌疑人所掌握,导致其毁灭证据、威胁证人,或犯罪嫌疑人之间订立攻守同盟、共同犯罪嫌疑人逃匿等情况的发生。二是它是否有利于侦查过程中的人权保护。侦查在一定范围的公开有利于社会的监督,防止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现象出现,但公开的程度又不能给犯罪嫌疑人带来不必要的声誉影响。②侦查秘密与公开相结合的原则依据内容不同可以对不同的对象进行不同程度地公开:一是有关侦查中的秘密事项(如案情涉及国家安全的内容)应该完全保密,这些事项的内容由《国家保密法》等相应的法律予以规定。二是有些内容是可以对律师、当事人公开,但未经批准,新闻媒体不得报道。这些内容主要是关于诉讼参与人权利及其行使的情况等。三是侦查过程中的少数事项是可以对所有人公开,允许新闻媒体报道的。如关于某些刑事案件的事实、通缉犯罪嫌疑人、发动群众举报等情况可以向社会公开。我国以前的侦查活动公开得不够,不符合人权保护的要求。此外,侦查活动的进展及相应的情况是否对社会大众和当事人公开及公开何种内容等问题,也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侦查机关往往是随意地行使公开权,有时候不应该公开的侦查活动却允许记者现场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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