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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式侦查模式:集英美法系优点,保障人权与提高效率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下面以日本的侦查模式来分析混合式侦查模式的特点。最后,混合式的侦查模式试图集中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侦查模式和大陆法系职权主义侦查模式双方的优点,既注重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又不牺牲侦查的效率。因此,遵循洛克式“市民社会先于国家”思想的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侦查模式必然限制国家侦查权的行使,并强化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而混合式的侦查模式主要是由于社会发展、政治经济的影

混合式侦查模式:集英美法系优点,保障人权与提高效率

采用混合式侦查模式的国家是一些在历史上曾长期采用大陆法系职权主义侦查模式,由于自身改革的需要(如意大利)或是由于主权不能独立而由他国强加(如日本),从原来的大陆法系职权主义侦查模式向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侦查模式转变的过程中建立的侦查模式。由于采用此种侦查模式的国家,没有共同的法律文化传统,并且由于变革的诱因、强度不同,所以混合式侦查模式各具风格。但是从宏观上概括混合式侦查模式仍然有可能和必要。

总体上说采用混合式侦查模式的国家都是兼具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和大陆法系职权主义侦查模式的特征的,其不同之处在于对这两种侦查模式的特征表现的多少有区别。混合式侦查模式的侦查构造表现出不同于单一的大陆法系职权主义侦查模式或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侦查模式的特征。下面以日本的侦查模式来分析混合式侦查模式的特点。

日本混合式侦查模式中当事人主义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赋予犯罪嫌疑人不得自证其罪的权利和律师帮助权。《日本国宪法》第38条第1款规定“不得强制任何人对自己作不利的供述”,因此,嫌疑人对于检察官、检察事务官以及司法警察职员的讯问调查,有权保持沉默。根据《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9条第l项的规定,身体受到拘束的被告人或者被疑人,可以在没有见证人的情况下,与辩护人或者受可以选任辩护人的人委托而将要成为辩护人的人(不是律师的人,以已有第31条第2项的许可为限)会见,或者授受文书或物品。

(2)由于日本审判方式的改革,因此,犯罪嫌疑人在审判前的地位得以提高。如赋予辩护律师的询问在场权,《日本刑事诉讼法》第113条第1项规定:“检察官、被告人或者律师,可以在执行查封证或搜索证时在场……”该法第157条第1项规定:“检察官、被告人或辩护人,可在询问证人时在场。”该法第170条规定:“检察官及辩护人可以在鉴定时在场。”并且赋予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进行准抗告,请求告知羁押理由等权利。

日本混合式侦查模式中职权主义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www.xing528.com)

(1)赋予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请求法官进行证据保全、查阅控诉方案卷和相关材料的权利。《日本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项规定:“被告人、被疑人或辩护人,在不预先保全证据将会使该证据的使用发生困难时,以在第一次公审期日前为限,可以请求法官做出扣押、搜查、勘验、询问证人或鉴定的处分。”对于这种处分所形成的笔录或收集到的证据物,辩护人在法院可以阅览。

(2)在警察和检察官的关系上,采取的是大陆职权主义侦查模式中的警检一体化的制度。《日本刑事诉讼法》第192条规定,警察机关和检察机关二者在原则上是协助关系。侦查权由司法警察职员、检察官和检察事务官享有。他们强调由侦查机关采取侦查措施和相应调查权力的国家垄断性,不允许私人行使。该法第189、191、193条规定,司法警察职员在知悉有犯罪发生时,应即侦查犯人及证据。检察官在认为必要时,可以自行侦查犯罪。检察官为了保证公诉的提起,有权对警察的侦查活动进行一般性指示。

从宏观的角度来说,这三种侦查模式各有其特点,很难绝对地说哪种侦查模式更正当,但是因为每种侦查模式强调的侧重点不同,因此,可以对各种侦查模式的优劣进行宏观的评说。首先,大陆法系职权主义侦查模式更加强调的是国家侦查权的有效行使,并关注对犯罪的控制和侦查活动的效率。但大陆法系职权主义侦查模式在犯罪嫌疑人人权保护方面做得不够好,尤其是传统的这种侦查模式,更是体现出明显的纠问式特点,在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赋予的沉默权、律师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的在场权等保护犯罪嫌疑人人权的做法是近些年来随着两大法系的借鉴和融合才出现的。其次,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侦查模式更加侧重于对侦查权滥用的防范,注重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赋予了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广泛的诉讼权利,尽量贯彻当事人主义一贯主张的平等对抗的主张。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英美当事人主义侦查模式则相应地付出了侦查的效率低和增加诉讼成本的代价——赋予当事人双方的调查取证权往往造成同一个证据由两方分别来调查的情况,即使是两方调查的侧重点不同也会造成交叉,从而导致了诉讼成本在一定程度上的增加。而为保护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规定的各种措施从另外一种角度来看则是对侦查机关的侦查设置的障碍,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侦查机关打击犯罪活动的效率。最后,混合式的侦查模式试图集中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侦查模式和大陆法系职权主义侦查模式双方的优点,既注重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又不牺牲侦查的效率。从理论上讲,若能把两大法系侦查模式的优点结合起来,将会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但这只是理论预期,还有待实践的检验。

各国之所以会采用不同的侦查模式与各国的政治经济、法律文化传统存在差异有着重要的关系。大陆法系职权主义侦查模式的理论基础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①大陆法系国家奉行国家本位思想,强调侦查活动是为了维护国家的稳定和人民的安全。他们遵循的是黑格尔“国家高于市民社会”的思想,并且对于代表国家行使侦查权的警察机关和检察机关权力的行使予以充分的信任,认为国家的权力并不是一种“恶”。而人民对于国家侦查活动有配合和忍受的义务,因此,犯罪嫌疑人的地位与国家追诉机关的地位是不平等的。②大陆法系国家的侦查目的偏重于发现实体真实。因为揭露和证实犯罪是对已发生的历史事件的回溯和再现,它是一个艰难的过程,解决这一难题的有效途径是赋予侦查机关较大的、较少受到限制的权力,以保证侦查的有效进行,从而发现客观真实、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侦查模式的理论基础则是:①英美法系国家强调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因此,在侦查过程中强调对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保障。他们认为这些权利是天赋的,而国家的权力是一种“恶”,必须进行限制,否则就要侵犯这些天赋的人权。因此,遵循洛克式“市民社会先于国家”思想的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侦查模式必然限制国家侦查权的行使,并强化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②英美法系国家秉承其一贯的法律传统,在诉讼中强调追诉方与被追诉方的平等对抗,因此,在侦查阶段赋予当事人双方都有调查取证权、强调对犯罪嫌疑人辩护权的保护。而混合式的侦查模式主要是由于社会发展、政治经济的影响而形成,体现出两大法系相互借鉴和融合的趋势。

20世纪末和21世纪以来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侦查模式和大陆法系职权主义侦查模式相互融合、借鉴的趋势明显增强,尤其以一些原本是大陆法系职权主义侦查模式向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侦查模式的转变过程中形成的混合式侦查模式为典型。并且即使是典型的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侦查模式和大陆法系职权主义侦查模式的国家也都在互相借鉴和融合,原本属于各自的特色制度也不再为各自所独有,如德国、法国等大陆法国家对英美法系国家的保释制度也在法律上予以明文规定,而作为把沉默权推向极端的美国也通过判例对沉默权的行使规定了许多特例——尤其在“9·11”事件之后,通过了《美国爱国者法案》,试图来提高侦查机关打击犯罪的能力和效率,最为重要的表现就是在该法典中放宽了对秘密侦查手段运用的限制和限制沉默权的行使。虽然各种侦查模式的本质区别还是存在的,但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使各国都确立符合国际发展趋势的一些侦查制度。各种侦查模式的共同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①控制侦查机关侦查权的行使,普遍建立了对强制性侦查行为和审前羁押的司法审查机制。许多国家立法明文规定对于侦查过程中所采取的搜查、扣押、冻结等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侦查行为必须由中立的法官签发令状,从而使侦查权的行使受到司法权的控制,防止随意侵犯人权现象的发生。而对于审前羁押虽然规定的时间有所不同,但都规定要将嫌疑人带到法官面前由法官来决定是否予以羁押,并且法官在决定的过程中都要听警察对于羁押理由的说明和辩护方对于羁押的反驳意见,实行类似于开庭审理的三角形侦查构造。②强化犯罪嫌疑人的当事人地位,保障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了犯罪嫌疑人享有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而且相应地赋予被告人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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