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职权主义侦查模式主要存在于具有大陆法系传统的德国、法国等国家,这种模式与这些国家的诉讼模式的整体样态相适应。大陆法系传统的职权主义侦查模式在侦查过程中追诉方的总体地位相对于被追诉方是处于优势的。大陆法系传统的职权主义侦查模式强调侦查目的是为了发现客观真实,因此,为了发现真实可以进行必要的预备裁判。大陆法系传统的职权主义侦查模式在侦查权力行使机关的关系上确立了警检一体化的模式。
职权主义侦查模式主要存在于具有大陆法系传统的德国、法国等国家,这种模式与这些国家的诉讼模式的整体样态相适应。大陆法系传统的职权主义侦查模式的基本特征有以下几点:
(1)大陆法系传统的职权主义侦查模式下侦查权的行使是单方的。在侦查过程中,调查、收集和保全证据等侦查措施的采取都是由负有侦查责任的侦查机关所包揽,并且强调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客观公正的义务。
(2)大陆法系传统的职权主义侦查模式在侦查过程中追诉方的总体地位相对于被追诉方是处于优势的。在德国,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要受到极大的限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在一定情况下要经过警察机关的同意方能进行。(www.xing528.com)
(3)大陆法系传统的职权主义侦查模式强调侦查目的是为了发现客观真实,因此,为了发现真实可以进行必要的预备裁判。为了保证侦查的有效进行和所得到的证据在法庭能够被确认,大陆法系国家认为应当有一个独立于控辩双方之外的主体对侦查所获得的证据进行确认和保全。这种中立的主体也就是在欧洲大陆盛行一时而且现在还在法国发挥作用的预审法官。
(4)大陆法系传统的职权主义侦查模式在侦查权力行使机关的关系上确立了警检一体化的模式。多数国家法律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对警察侦查案件的指挥权力和警察向检察机关报告、接受指挥的义务。如,《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63条规定,在侦查刑事犯罪行为范围内,警察只负担着辅助检察院的责任,只能作“不允许延误的决定”,应当将案卷材料、证据“不延迟地”送交检察院,由检察院进一步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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