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刑事诉讼法学专题研究:侦查模式的研究视角

刑事诉讼法学专题研究:侦查模式的研究视角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以刑事诉讼法学的视角来研究侦查模式是将侦查程序置于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之中,从宏观层面来考察侦查程序中追诉方、辩护方、裁判方三者的法律地位及其相互关系,即以侦查程序中诉讼构造为基本研究对象。而侦查作为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他的研究中也得到了系统化、理论化和模式化的论述。有学者指出,诉讼模式是指不同制度下的刑事诉讼构造经过简化和抽象所具有的样式。当然侦查模式的研究重点对象是侦查构造问题。

刑事诉讼法学专题研究:侦查模式的研究视角

刑事诉讼法学的视角来研究侦查模式是将侦查程序置于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之中,从宏观层面来考察侦查程序中追诉方、辩护方、裁判方三者的法律地位及其相互关系,即以侦查程序中诉讼构造为基本研究对象。

对诉讼模式的研究与诉讼构造的研究紧密相联。20世纪60年代,美国学者帕卡最先从诉讼构造的角度来研究刑事诉讼,其提出的两个刑事诉讼模型——“犯罪控制模式”与“正当程序模式”涉及大量关于侦查程序中追诉方、辩护方、裁判方三者之间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的阐述,为我们系统地研究侦查模式进行了有益的理论铺垫。例如:他用两个模式的理论展开的关于逮捕的事实是否有司法审查和正当理由的论述;关于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警察是否可以立即讯问、犯罪嫌疑人能否在侦查阶段聘请律师及逮捕后对于犯罪嫌疑人拘禁期限的决定问题的论述;对于电子窃听等问题的论述,都可以看作是关于两种对立的侦查模式及其特点的阐述。而在此之前,1958年日本的平野龙一教授在其出版的《刑事诉讼法》一书中就对侦查模式问题进行了分析及相应的分类。“关于侦查的构造,存在着完全对立的看法。一种看法应当称之为‘纠问式侦查观’,另一种看法应当称之为‘弹劾式侦查观’。前者认为,侦查本来是侦查机关调查犯罪嫌疑人的程序,正因为如此,它认可强制手段。不过,为了避免滥用,由法庭或法官加以抑制。这样,侦查便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法律化,可以从中发现当事人主义的萌芽。与此相反,弹劾式侦查观认为,侦查不过是侦查机关单方面进行的准备活动,但同时嫌疑人也要独立进行准备。强制手段只能由法院为了将来作出裁判(即为了保全被告人和证据)而采用,当事人只是利用法院强制处分的结果而已。”[2]从平野龙一教授关于侦查模式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他关于侦查模式的研究在当时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并对此问题的进一步展开和深入研究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是他关于侦查模式的论述还是过于简单,只涉及侦查模式的几个问题和特点,没有形成体系化的阐释,其研究的进路也只能定义为非“模式”化的研究。

我国学者从诉讼构造的角度来研究刑事诉讼整个程序,源于李心鉴博士在其《刑事诉讼构造论》一书中的系统阐释。而侦查作为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他的研究中也得到了系统化、理论化和模式化的论述。此后我国诉讼法学者关于此问题的论述日益增多,尤其是前几年关于警检关系的讨论,关于侦查程序诉讼化的论述等都从不同的侧面将侦查模式研究推向深入。(www.xing528.com)

目前有许多研究侦查模式的论著将侦查模式与侦查构造、侦查结构等用语混用。一般的研究也是以诉讼构造论为理论基础,结合侦查程序自身特点,将侦查模式类型化。侦查模式与侦查构造虽然有密切的联系,但是二者在侧重点上有差异,也就造成了它们在内涵上的不完全相同。侦查构造、侦查结构等用语借鉴刑事诉讼构造论进行理论分析,而刑事诉讼构造是指“由一定的诉讼目的所决定的,并由主要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中的诉讼基本方式所体现的控诉、辩护、裁判三方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3]由此可见,侦查构造、侦查结构等用语更强调的是在侦查程序中参与主体之间的关系及地位,更倾向于一种侦查程序中权力与权力、权力与权利的配置关系的静态体现。而侦查模式中的“模式”一语带有标准、样式之意,侦查模式能够从宏观上直接反映一国的诉讼理念,是从动态的角度来考察基本的侦查程序类型。有学者指出,诉讼模式是指不同制度下的刑事诉讼构造经过简化和抽象所具有的样式。模式尽管可以用来对某一诉讼构造的特征进行概括,但它还不是构造或结构本身。[4]因此,相对来说,侦查模式是比侦查构造、侦查结构更为宏观的用语,是对一国侦查程序基本特征的概括和归纳。当然侦查模式的研究重点对象是侦查构造问题。所以将侦查模式与侦查构造、侦查结构等用语混用也具有相对合理性,能够反映出其特定内涵。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