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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禁止刑:刑罚体系对特定职业资格的限制和约束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通过职业禁止刑凸显其对特定职业的限定和约束,一旦打破职业规范进行犯罪行为或者意图再犯罪,就将受到剥夺从事特定职业资格的刑罚,从而丧失再次利用该资格进行犯罪的机会。因此,将涉及特定职业资格的处罚集中于刑法规定的资格刑之内,严格适用对象、适用条件以及适用期限等内容,保持对职业禁止刑的一致运用,罚当其罪、宽严相济。

职业禁止刑:刑罚体系对特定职业资格的限制和约束

1.升格“职业禁止”为资格刑的一种

职业禁止作为资格刑中所涵盖的内容之一,将其升格为具体资格刑的一种(即禁止从事特定职业的权利)是必要的。如今,其以非资格刑种类的形式在我国现行《刑法》中予以规定,尤其是将职业禁止置于非刑罚处罚措施之后,明显不合适。而且,基于刑罚与犯罪的对称性,[25]自然需要运用职业禁止的刑罚对利用职业进行的犯罪加以处罚。因此,应将其列入资格刑的具体种类当中,与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相平衡。

同时,将职业禁止升格为资格刑的刑种,有利于资格刑本身的内容扩展以及产生更宽泛的预防效应。通过职业禁止刑凸显其对特定职业的限定和约束,一旦打破职业规范进行犯罪行为或者意图再犯罪,就将受到剥夺从事特定职业资格的刑罚,从而丧失再次利用该资格进行犯罪的机会。这对一般从业人员是一种警示和防范,对犯罪人则起到特殊预防作用,而且也是维护职业体制的秩序平稳、健康、向上的发展。

另外,针对我国刑法之外的法律法规当中存在着大量对特殊职业禁止规定的兼具资格刑性质的行政处罚内容,应当将其予以整合。[26]尤其是存在二者不一致规定时,避免刑罚权对行政权的依赖和冲突,就更需要统一。因此,将涉及特定职业资格的处罚集中于刑法规定的资格刑之内,严格适用对象、适用条件以及适用期限等内容,保持对职业禁止刑的一致运用,罚当其罪、宽严相济。

剥夺特定职业资格符合刑罚经济性的内在要求,是非监禁刑的一种形式,防止监禁所引起的交叉感染与再社会化难等问题的出现。

2.增设剥夺从事特定行为的资格刑(www.xing528.com)

既然将职业禁止作为一种资格刑内容,那么剥夺从事特定行为也应是资格性的另一种重要内容。剥夺从事特定行为的权利意为对从事一定的营业或商业行为以及其他行为权利的剥夺。通过禁止犯罪人从事特定的行为,防止其再犯。“从大陆法系国家立法来看,剥夺从事特定行为的权利常见的有禁止驾驶,禁止从事某种商业、营业活动以及其他禁止从事的行为。”[27]相对我国,犯罪不仅仅限于一定职业的犯罪,还会出现特定行为的犯罪,典型的如危险驾驶。危险驾驶在我国《刑法修正案(八)》时已经以新罪名的方式列入刑法规制之内,其社会危害性显而易见。与此同时,一些利用交通工具进行犯罪的行为等也给社会带来危害,因此增加此类资格刑有其必然性。至少,通过禁止从事特定行为的资格刑可达到有利于预防与此相关的犯罪的目的。

3.增设单位犯罪的资格刑

我国现行《刑法》对单位犯罪的主要规定在第30条、[28]第31条[29]之内。不过,对单位犯罪的刑罚只有罚金刑,尽管罚金刑在适用上便捷有效,但相对于单位犯罪而言则作用有限,即不仅是缺乏对犯罪单位的对称性惩罚,更重要的是难以起到预防效用。财产刑在面对单位经济犯罪时难免显得无力。而且,当下单位犯罪现象愈加频繁、严重,其所牵涉的范围和侵害的权益也呈扩大之势。因此,有必要改变刑法对单位的刑罚处罚机制,增加适用于单位犯罪的新刑种。

实际上,我国现有的行政法规已经存在了对单位及内部人员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的规制,比如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甚至直接强制解散等行政性质的制裁措施。因此,在考虑增设单位犯罪的资格刑时可以将行政制裁措施刑罚化为资格刑的具体种类。站在刑法的高度,与单位行为的危害程度相匹配。同时,在我国增设单位犯罪的资格刑也是汲取国外对法人犯罪的资格刑设置[30]的丰富内容,以便更好地解决本国的问题。

在此,针对单位犯罪适用的资格刑可增设三种:第一种是停业整顿,即“对犯罪单位在一定的期限内,剥夺其从事工商活动的权利的一部或全部的刑罚”。[31]这既是对单位的惩罚也是对单位再犯的防范,责任与预防相结合。当然,通过限期整顿之后将重新获得营业的权利。第二种是限制从事业务活动,意为从业务经营范围、地域范围以及对象范围等方面限制单位从事业务活动。这类在司法实践的评判中很重要,需要考量具体限定的内容,即涉及可能利用该项业务资格进行犯罪的因素。第三种是强制撤销,实际上就是对犯罪单位的消除,相当于自然人的生命刑。通过撤销犯罪单位,消除其用来实施具有危害社会的行为所载的组织体,进而彻底防止犯罪发生。这一资格刑种类是对单位最为严厉的刑罚,意味着单位的“死刑”,那么就应当在适用上更加谨慎。在考量社会危害程度的同时,结合适用的必要性和有效性,比照对自然人处以刑罚的严格限制予以衡判,避免对单位过度或不当地适用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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