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我国刑罚体系研究:劫持航空器罪的改革成果

我国刑罚体系研究:劫持航空器罪的改革成果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而劫持航空器罪则以“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为绝对适用死刑的情形,不仅将人的生命价值与航空器的价值相等同,且毫无灵活性的设置更无益于对犯罪的刑罚处罚。因此,取消剩余绝对确定死刑这一适用方式势在必行。

我国刑罚体系研究:劫持航空器罪的改革成果

绝对确定的死刑配置方式弊端明显,因而,如何改变这种适用方式是在逐渐减少死刑罪名的过程中首先应当解决的问题。无论是死刑还是其他刑种的法定刑绝对确定的配置方式均不可避免地具有机械性和适用的无差异性,而且,绝对确定的配置模式也几乎被所有国家摒弃,因此对于死刑的特殊严厉性刑罚处罚又配以绝对确定的适用方式必然不利于其应对复杂多样的犯罪,至少难以满足刑罚个别化的要求。因此,在我国废止绝对确定的死刑配置方式应当是科学刑罚体系设置的必然选择。

尤其是我国目前设置的拐卖妇女、儿童罪,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和劫持航空器罪四个绝对死刑的适用方式,其中前三个罪的法定刑中规定以“情节特别严重”为绝对适用死刑的情形,过于抽象或概括的规定实际上给司法裁量留下了很大空间。特别是在只能处以死刑刑罚的设置上,绝对的严厉就需要配以细致详明的罪状,否则会使死刑适用不公。而劫持航空器罪则以“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为绝对适用死刑的情形,不仅将人的生命价值与航空器的价值相等同,且毫无灵活性的设置更无益于对犯罪的刑罚处罚。因此,在罪刑相适和均衡以及报应与预防二元综合刑罚目的的内在要求和指导下,改绝对死刑配置方式为相对确定的方式,在法定刑中设置死刑的同时配以无期徒刑和长期有期徒刑作为并列的可选择性刑罚。如此,一是为了避免直接取消死刑的急于求成;二是有利于贯彻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保留死刑、严格限制死刑方面的具体刑事政策;三则是为全面废除死刑作先行铺垫。与此同时,我国也具备了较为成熟的废止绝对确定死刑方式的条件,已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绑架罪条款内绝对确定死刑的规定,这意味着立法者已开始逐渐取消此类条款且是综合理论与实践考量之后作出的决定,这说明绝对确定的死刑能够通过配置方式的调整予以改进,换言之即绝对确定的死刑配置已然不具其刑罚效用或者说其积极价值甚微。因此,取消剩余绝对确定死刑这一适用方式势在必行。(www.xing528.com)

综上,本书主张我国在保留死刑刑种的基础之上,明确死刑的适用条件、缩小死刑的适用范围与修正死刑的适用方式,以此将死刑的适用进行充分且有效的限制。这样不仅保证了罪刑的均衡,也不至于使刑罚整体偏重,从而促进刑罚体系朝轻缓化发展的同时也能够表现出刑罚处置犯罪的恰当力度。因此,通过死刑刑罚的改革反映我国对死刑的理性认知、深化二元刑罚目的理论的指导、促进死刑的国际化发展、彰显刑法的基本权利保障机能、实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及促进法治社会的进步。不过,本书阐述的相关限制死刑的内容仍然需要在立法上一步一步地加以推进,这也是与我国实际情况相符合的具体完善建议。当然,死刑在我国最终会被完全地或彻底地排除在刑罚体系之外,如今看来只是其所经历的时间长短而已。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