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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刑法对刑罚配置的良性规制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域外刑法对刑罚配置的良性规制是在各罪名的法定刑中将刑罚种类和刑罚量度有机组合的优势设置方式,主要是相应刑种的特定配置规则或模式。目前,各国刑法典中几乎都采用相对确定的死刑配置方式在各罪的法定刑中规定死刑。作为刑罚种类之一的终身监禁刑在刑罚配置中存在多种设置方式:一种是上述绝对确定的强制性规定,即法定刑内仅有其一个刑种。

域外刑法对刑罚配置的良性规制

域外刑法对刑罚配置的良性规制是在各罪名的法定刑中将刑罚种类和刑罚量度有机组合的优势设置方式,主要是相应刑种的特定配置规则或模式。这意味着不同刑罚种类需要做出差异化规制。一方面是源于各个刑种的性质或属性的区别直接决定着规定统一的配置方式是不可能或不现实的刑罚适用方式;另一方面则是考虑到法定刑内容中刑种之间的配置需满足刑罚有效处置犯罪的内在要求。由此,相差有别的刑罚配置形式就成了应然的选择。

首先,重刑绝对确定模式的弱化。绝对确定的刑罚配置在我国存在的绝对确定的死刑问题中已知其是完全不具有灵活性的刑罚设置模式,因其日益暴露的弊端而被大多数国家加以否定。对于死刑配置,基于大多数国家早已废除死刑也就不存在其配置问题了,因此绝对确定的死刑是针对保留有死刑刑种的国家而言的。目前,各国刑法典中几乎都采用相对确定的死刑配置方式在各罪的法定刑中规定死刑。如《俄罗斯联邦刑事法典》对杀人罪的规定中符合特定情形时或处一定量度刑期的剥夺自由刑或处终身监禁自由刑或处死刑。[48]其他国家也做出了类似可选择性的死刑配置,不过依然存在采用绝对死刑设置的国家,但仅占较小的比例,因而整体上表现为死刑相对确定模式的主导和绝对确定模式的削弱。换言之即死刑的法定刑配置通常与无期徒刑或终身监禁刑相伴而设置,具有一定的选择空间。除却绝对确定的死刑设置以外,大多数废除死刑的国家往往在罪名中配以终身监禁刑或无期徒刑,其中就存在着以绝对的终身监禁刑或无期徒刑作为法定刑的规定。不过,此刑罚的配置范围较窄或仅限于极为严重的犯罪(如暴力恐怖犯罪等),且即便是绝对的方式也非完全的隔离。[49]因此,我们通过死刑和终身监禁刑或无期徒的刑罚配置可以看出,绝对确定的配置模式已基本被否定,纵然还有此种方式但却是极少并针对特定的人身与暴力以及国际性犯罪等。因此,在刑罚规范中,对待重刑的法定刑配置就应当采取相对确定的模式,这样既符合轻刑化趋势也满足刑罚个别化需求。

其次,终身监禁刑种化。终身监禁本身就是来源于域外国家的刑罚规定,其在英美法系国家尤为盛行,而且其以独立的刑罚种类置于刑罚体系之内。“在废除死刑的英美法系国家,如英国、加拿大,终身监禁是最为严厉的刑种;而在保留死刑的英美法系国家,如美国,终身监禁则是仅次于死刑的严厉的刑罚方法。”[50]无论域外刑罚体系是否设置死刑,终身监禁均作为单独的刑种处之。作为刑罚种类之一的终身监禁刑在刑罚配置中存在多种设置方式:一种是上述绝对确定的强制性规定,即法定刑内仅有其一个刑种。另一种是相对确定的选择性规定,即法定刑内设置终身监禁和其他刑种可供自由裁量。还有就是可假释、减刑和不可假释、减刑的终身监禁刑,即假释或减刑决定着终身监禁刑的行刑方式和实际刑罚期限。通常情况下,可假释、减刑的终身监禁则存在着狱外执行与刑期缩短的可能,而不可假释、减刑的终身监禁则意味着永远被监禁。基于此其也作为死刑的替代被适用。可以说,一些国家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和适宜其自身的终身监禁刑,能够使其独立于别的刑种而成为刑罚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刑罚内容。至于其在我国是否能以刑罚种类处之则需结合我国现行刑罚体系和刑罚内容的现实情况做出综合判断和考量,否则一味地照搬也无益于我国刑罚体系的恰当性发展。

再次,异种自由刑的并罚。异种自由刑并罚与我国界定的一样均是在数罪基础上的必然适用规则,不过在如何规制方面则有异有同。域外基本上采用相加原则或吸收原则以及限制加重来应对数罪并罚的情况。相加原则旨在对所处刑罚全部予以现实的执行。如《意大利刑法典》第74条规定:“如果数项犯罪可能导致判处不同种类的监禁刑,各种监禁刑分别地和全部地予以适用。拘役刑最后执行。”[51]这意味着,若是存在有期徒刑和拘役刑两种刑罚便先执行有期徒刑再执行拘役刑,同时此规则也是一些不存在限制自由刑刑种的国家设置的异种自由刑并罚的规定。而吸收原则则较为通用于剥夺自由刑和限制自由刑的并罚,其主要建立在重刑吸收轻刑的基础之上且在并罚时有所改进。如《俄罗斯联邦刑事法典》就明确规定着重刑吸收较轻刑罚及部分或全部合并的内容,并且设置了最高刑期限制,相当于我国的限制加重原则,而这种限制不区分同种数罪还是异种数罪。同时,其第71条第1款规定:“总和数罪与总和刑事案判决,在部分刑罚或全部刑罚应当合并裁决的时候,一日剥夺自由刑相当于:(1)一日拘禁刑或一日军事惩戒营禁闭刑;(2)两日限制自由刑;(3)三日矫正性劳动刑或限制性军役刑;(4)八小时义务性劳动刑。”[52]这意味着,即便是异种自由刑的并罚也能够采用合并折抵的方式确定刑罚和刑期。因此,一些国家在处置异种自由刑并罚的情形时也有着各自的规定,整体上协调一致,或者说不存在矛盾的规则。不过,绝对的相加或吸收在应对异种自由刑并罚时也难免存在缺失,相对的吸收和适当的折抵或合并反而较为合理。(www.xing528.com)

此外,财产刑的独立化。各国在刑罚体系中直接将财产刑置于主刑之列或是规定可单独、可附加适用的内容,由此必然表现出刑罚配置财产刑的独立化特征。这种独立化体现在各罪法定刑中形成了以选科为主、辅以并科和单科财产刑的设置模式。尤其是罚金刑在分则中的配置方式更是成了其他刑种的选择性刑罚,且结合一定的并科与单科。选科的罚金刑配置方式在大多数国家占据主导地位。“比如德国刑法典规定的罚金刑均为选科配置、日本刑法典中除了少数单科罚金刑以外多数为选科配置、意大利刑法典以选科罚金刑为主要刑罚配置模式以及其他国家也有类似的刑罚配置规定。”[53]而且,罚金刑还被置于选科刑罚种类的首位,即在个罪里罪状描述之后刑罚处罚中的最前面,立法形式表述为“……处罚金或拘役”等。同时,财产刑的选科方式往往与较短刑期的自由刑共同设置于法定刑内,既留有财产刑单独适用的空间也充分考虑到了其刑罚的现实效用。并科方式则大多集中在对贪利性犯罪的刑罚设置方面,其主要是规定财产刑与自由刑的并处,且采用必并科的模式对犯罪人处以刑罚。单科方式则主要集中在轻罪和违警罪的范围之内,其配置数量较少,而且,一些国家的刑法典还规定了其附带资格刑的并处内容,即在单科罚金刑时必须一并判处某一种资格刑的刑罚配置方式。尽管域外财产刑的配置同我国一样都包含这几类具体方式,但却存在相差有别的主导配置模式,域外财产刑中选科的主要地位直接反映出了其独立化的实然规定和发展趋势,如此更能看出财产刑不仅在刑种上以主刑居之,而且在刑罚配置中也依然保持着很大的独立空间。这也是我国现行财产刑配置尚未做出以及需要对其加以调整和改进的方向。

最后,资格刑的整合化。诚如一些国家刑罚体系中资格刑刑种的多样化规定,其也表现出刑法规范在配置资格刑的整合化特征。所谓资格刑的整合化,就是由刑法规范统一规定资格刑的内容,即只要是属于剥夺一定资格的处罚方式均被纳入资格刑范围之内。并且,有些国家将诸多资格刑刑罚分别列明,其细致程度在前文已有所涉及,故而在此不再赘述。这种整体聚合的资格刑设置方式在处置各种犯罪上具有天然的统一优势,不漏不缺地予以全面规制,有利于完整地展现资格刑自身具备的刑罚积极价值,还能充分发挥其在有效处遇犯罪人个体和预防犯罪方面的特定作用。同时,其也不只是纯粹地附加于其他刑种,有些国家(如俄罗斯)将其作为主刑和附加刑的两种方式配置在法定刑内,还有些国家(如法国)则规定着资格刑可替代财产刑的方式,这实际上也是将资格刑和其他刑种做整体化设置的反映,且其较为广泛地被配置在大多数罪名的法定刑当中。因此,适度的整合各类具有资格刑性质的处罚措施应当是我国在改进现行资格刑刑罚内容方面不可回避的选择。

总体而言,一些国家的刑法规范在刑罚配置方面的规定也存在着各自的特征。不过,在已然存在的刑罚体系规制中,较为合理与恰当的刑罚配置规定却呈现出了一致性的内容。正是如此,其也形成了与我国基本对应又差别较大的刑罚配置内容,因而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给我国改进和调整现行刑罚配置提供更多的有益方式。至于如何借鉴,笔者将在具体完善建议中详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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