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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罚体系研究:资格刑多样化问题解析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有些国家直接将保安处分同刑种并列起来共同规定。从我国刑罚设置的角度来看,各国规定的保安处分内容,既存在着与资格刑性质相符的措施,又涉及自由刑执行方式的措施,还有一些属于处置违法行为的行政措施,可谓是包罗万象。考虑到我国对犯罪构成的界定以及刑罚与行政处罚的特殊并存模式等因素,结合域外保安处分的诸多错综的内容规定,暂时不将其全盘纳入我国刑罚体系之内当是较为理性的选择。

我国刑罚体系研究:资格刑多样化问题解析

资格刑多样化主要是以全面、多种方式的刑种共同形成资格刑整体,换言之即域外国家设置的资格刑是以对资格的剥夺为本质作出的规定。

在域外国家的资格刑或称为剥夺权利刑的规定中,我国最为典型的剥夺政治权利刑只不过是其中很小的一种,各国几乎都设置了较为详尽的资格刑。同时,与我国资格刑所处的附加刑地位一样,域外资格刑刑种也被规定于附加刑或从刑当中。《意大利刑法典》以主刑和附加刑共同构筑整体刑种内容,其中资格刑是附加刑设置被的唯一刑罚内容,换言之即其附加刑只有资格刑一类,其中对重罪得以适用的资格刑包括褫夺公职、禁止从事特定职业或技艺、禁治产、禁止担任特定领导职务、剥夺签订特定合约权利、消除特定关系以及剥夺或停止父母权,[41]对违警罪则规定有停止从事特定职业或技艺和停止担任特定领导职务两种,实际上从种类上来看是重罪规定中的七种,违警罪的资格刑不过是比重罪中的刑种程度较轻而已。德国则在其刑法典中规定了禁止驾驶的附随刑罚和丧失担任公职、选举与投票权利的附随后果,实质上也是对特定资格的剥夺。《法国刑法典》虽没有将具有资格刑性质的刑罚加以集中规定,但也在总则中分别规定有剥夺公权、剥夺包括公民权和民事权在内的特定权利、禁止从事特定行为、禁止居留以及禁止签发支票等适用于自然人的剥夺或限制资格权利的刑罚,还特别规定了将犯罪的法人处以解散、禁止从事特定活动等资格刑内容。

同时,其他国家也有诸如以上规定的类似资格刑刑罚,或许在名称表述和具体所指的内容有所差别,不过纵观各国的相关规定我们能够总结出以下性质相同的资格刑类别:一是剥夺公权,主要涉及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担任公职的权利等;二是禁止从事特定职业或技能,所谓特定的职业则包括医疗证券保险银行等需要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职业,技能则主要指驾驶等;三是剥夺或限制进行特定行为或活动的权利,具体包括禁止从商、营业以及使用信用卡付款的行为或参与其他社会活动,还包括支配财产或受信托以及管理财产的行为等;四是禁止担任特定领导职务,这里的领导职务主要是针对法人或企业的董事、监事、总经理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具有代表权的人员而设置的资格刑;五是剥夺或限制一定的民事权利,通常为与亲权相关联的教养权和监护权或父母权等;六是禁止或限制居留、驱逐等;七是其他剥夺资格的刑罚,如特定的签约权与荣誉性权利等。[42]以上足以显示域外国家刑法典中设置着多种多样的资格刑,近乎囊括了所有与资格或权利相关的内容,不仅种类丰富,而且每一种资格刑都以具体的法条详细地做出描述,可谓周全且细致,限于规定过长而不在书中一一列明。

另外,资格刑在域外国家刑罚体系内以置于附加刑的地位为主,也有少数国家规定其既可作为主刑又可作为附加刑,或者是作为附随后果,由此可以反映出各国对资格刑的一致认定,即其只有重在附属于主刑的适用方能充分发挥出其刑罚效果。也基于此,资格刑内容的多样和可选择性使其既能够附加于对触犯重罪的犯罪人的刑罚处罚上,也可以对实施轻罪的犯罪人加以处置,其适用范围同财产刑一样也得到很大的扩展。而且,城外一些国家也都在刑法典总则或总论中特别规定着对法人或企业的资格刑刑罚内容,既与自然人资格刑有所区别又相互关联。(www.xing528.com)

实际上,域外国家在刑罚体系的设置中,除了与我国相类似的刑罚种类以外,还有一个特殊的保安处分规定。有些国家直接将保安处分同刑种并列起来共同规定。如希腊就规定着刑罚、保安处分与赔偿。有些国家则将其作为刑种下的内容予以规定。如俄罗斯将与保安处分相同性质的医疗性强制措施等置于其他形式处罚性措施之下。这些不同的设置最终形成了保安处分与刑罚种类的差异性内容。至于保安处分的具体措施,就各国在刑法典中规定的内容来看,可被分为对人予以剥夺和限制自由的措施与对物的处分措施。其中,剥夺自由的处分措施,包括保安拘禁或保安监禁、收容矫正处分和监护治疗处分,保安拘禁以再犯、累犯、常习犯或其他具有危险性的犯罪人为处分对象,其可以说是保安处分中最为严厉的处罚内容。收容矫正处分是对有特殊隐僻的人予以强制改善的方式,典型的是染有毒瘾和酒瘾的人。监护治疗主要是对特殊行为人如精神病人和未成年人等作出的收容于特定场所进行监护或治疗的措施,其实质都是对人身自由的强制剥夺。限制自由的处分措施有保护观察、禁止执业或特定行为、限制居住或驱逐出境以及取消驾照等,[43]虽不剥夺行为人的人身自由,但却受到特定的限制或禁止。对物的处分措施则重在“没收、关闭事务所、法人解散、禁止或停止营业、禁止贩卖以及追缴等”,[44]其本质是针对物品和法人或企业。从我国刑罚设置的角度来看,各国规定的保安处分内容,既存在着与资格刑性质相符的措施,又涉及自由刑执行方式的措施,还有一些属于处置违法行为的行政措施,可谓是包罗万象。也正是基于此,针对保安处分的性质,学界产生了争论,保安处分实质并不以犯罪为必要,而是以违法为前提,即便建立在犯罪基础之上,域外国家的犯罪圈也是囊括了我国所认为的诸多违法行为的犯罪,因此无论其当属刑罚还是与刑罚并立都需依赖于本国的现实情况。考虑到我国对犯罪构成的界定以及刑罚与行政处罚的特殊并存模式等因素,结合域外保安处分的诸多错综的内容规定,暂时不将其全盘纳入我国刑罚体系之内当是较为理性的选择。这主要是源于我国现行刑法中已经设置有收容教养、强制医疗、没收财物和驱逐出境的规定,同时除却这四种规定外在其他单行刑事法律中也作出了强制戒毒和收容教育的规定,尤其是在大量行政法规中存在着与保安处分性质相同的处罚措施。因此,有限地将域外国家关于保安处分规定的内容吸收到我国刑罚体系中,既能丰富刑罚体系在刑种设置上的内容又能较好地协调刑事法律与行政法规的规定。

综合以上域外国家刑法规范对刑种设置方面的规定,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各刑种所呈现出的整体特征,其本质均是朝着科学刑罚种类的方向进行发展的,符合各刑种的自身进化趋势且与将然刑罚体系的刑种内容相一致,因而是较为恰当和成熟的设置。正因如此,其也为我国现行刑罚体系的完善在刑种设置上提供了较有价值的借鉴内容。除却刑种设置以外,域外刑罚配置的具体内容规定也是研究刑罚体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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