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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刑主刑化-研究成果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财产刑主刑化是指财产刑被置于主刑当中,换言之即财产刑作为主刑的一种被纳入刑罚体系之内。大多数域外国家的刑法典均将财产刑列在主刑刑种之内,典型的为罚金刑的主刑化。除此之外,域外许多国家关于财产刑中的罚金刑还明确规定着其易科执行的详细内容。综上,域外关于财产刑的规定呈现出主刑化的特点,而且立足于刑罚属性而被大量设置于刑法规范当中,并着重设置在与财产刑相适应的犯罪范围之内,较好地凸现了财产刑的刑罚效用。

财产刑主刑化-研究成果

财产刑主刑化是指财产刑被置于主刑当中,换言之即财产刑作为主刑的一种被纳入刑罚体系之内。大多数域外国家的刑法典均将财产刑列在主刑刑种之内,典型的为罚金刑的主刑化。基于前文在罚金刑的分析中已对没收财产刑的弊端、改进的难度和与罚金的可替换性做出了一定的阐述,因而此处更偏重于罚金刑这一财产刑刑种的研究,并且有些国家(如俄罗斯)的刑法典中也没有将没收财产规定为刑罚种类,抑或是以前曾作出规定但如今已失效,反观罚金刑则一直存在于刑法规范和已然形成的刑罚体系当中。

具体到域外刑罚体系中刑种规定的财产刑,主要是罚金刑或表述为不同名称的罚金性质刑种,无论是何种法系内各有差别的国家基本上都将其居于主位,并且在总则中均设置一般金钱数额的处罚内容。不过纵观各国的刑法规定我们还是可以发现一些区别,主要可将财产刑的设置分为单一刑种和多刑种两类。单一刑种是指主刑中只规定了唯一一种财产刑即罚金刑。例如《德国刑法典》在总则中关于刑罚种类明确作出了规定,即“刑种包括自由刑、罚金刑、从刑和附随效果”,[28]较为清晰地显示出了罚金刑的主刑地位。《俄罗斯联邦刑事法典》在设置的刑罚种类中也同样只有罚金刑一种,不过罚金刑既可作为基础刑也可作为附加刑,但一般以基础刑为主,只在分则罪名中明确附加时才适用附加刑,这里的基础刑本质上与主刑相一致,而且在该刑法典第46条[29]中作出了罚金数额的剥夺限度。事实上,这种单一罚金刑的财产刑主刑设置方式并不限于上述几个国家,还有许多国家也如此规定。除却财产刑的单一刑种规定以外,多刑种则是在主刑中规定着不止一种财产刑。例如,《意大利刑法典》在主刑种类中设置了适用于重罪的罚金刑与适用于违警罪的罚款,[30]这意味着其主刑包含两种财产刑,且二者由于轻重罪的不同设置而存在差异的金额规定,罚金数额为5欧元以上5164欧元以下且特殊情况可增处5欧元到2065欧元区间的数额、罚款的数额则限定在2欧元以上1032欧元以下。[31]可见,其旨在罪刑均衡地处置严重程度不同的犯罪和惩罚具有不同危险性的犯罪人。《日本刑法典》规定有罚金和科料两种主刑,罚金数额一般情况最低为1万元而科料最高不足1万元。[32]《希腊刑法典》在主刑中设置以“金钱刑”[33]为名称的囊括罚金与科料在内的刑种,二者虽在性质上都属财产刑但却仍然不尽相同,基本上在设置多种财产刑主刑的国家中都存在类似情形。因而,我们由此可以总结出,在多财产刑种并存于主刑时,立法者往往会考虑到罪行的差别而规定不同数量金额的财产刑作为主刑予以处罚。所以,财产刑主刑化规定在域外国家刑罚体系设置中已经十分常见,而且直接在总则中规定财产刑的限额数量即限度,这种限额有些是以最低与最高的区间方式、有些是以规定最高限,典型的为《美国模范刑法典》总则中关于罚金数额的设置[34]等。实则为分则中特殊的金额配置提供一般性规则,由此也使得限额制在罪名设置中成为主要方式。

同时,域外国家的刑法典还对财产刑予以了广泛且有重点的设置。无论是单一罚金刑还是多种财产刑均具有较宽的适用范围。例如在英国“将罚金作为刑事案件最普遍适用的措施,除谋杀罪以外几乎对所有犯罪都可以适用罚金”,[35]还有美国、德国等许多国家也一样将财产刑置于各大类罪名当中,既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全的犯罪,也有侵害个人权益的犯罪。其已然成为适用较多且不断升高的刑种,进而使得诸多国家从单纯的自由刑中心逐渐向以自由刑与财产刑共同作为主导的刑罚体系予以转变。尽管财产刑在各类罪的分布十分广泛,但其主要还是集中在轻罪或违警罪的法定刑内,虽也包括对一些重罪的设置,不过却是相对稍重的犯罪、所占比例也较小且“除对以贪财为目的的重罪外,其他重罪不得单处罚金”。[36]换言之即重点在于对贪利性犯罪设置财产刑而无论是轻重或故意与过失犯罪,并且域外大多数国家均将所有过失犯罪都设置有财产刑来进行规制,旨在充分发挥财产刑自身具有的积极效用。可见,在广泛设置财产刑的基础上重点偏向于与财产刑处罚最相适应的犯罪,宽而不散实为有益。(www.xing528.com)

除此之外,域外许多国家(如英国、美国、德国、日本等)关于财产刑中的罚金刑还明确规定着其易科执行的详细内容。罚金刑的易科执行方式本源自于刑罚易科制度。其指:“在犯罪人拒不缴纳或不能缴纳罚金的情况下,法院裁定用其他刑罚或处罚措施代替罚金刑执行的制度。”[37]具体到罚金刑的转换,其一方面包括将不缴纳罚金则易科为自由刑或者说短期自由刑。例如《日本刑法典》就直接明示对于不缴清罚金或科料的人应在一定期间内处以扣留劳役场的刑罚。[38]另一方面则是将不缴纳罚金的易科为劳役。例如《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46条第5款规定:“当被告人恶意逃避支付罚金,可用强制性工作、劳动改造代替或者扣押与所判处罚金数额相当的财产……”[39]此外,有些国家(如西班牙)则是在剥夺自由刑的刑种中列出未缴纳罚金的折抵刑,而且还规定罚金刑可易科为公共劳动刑。[40]这便意味着在罚金刑难以被执行时能够转为其他刑罚来保证对犯罪人的处罚,并且有些国家更是规定在判处罚金刑时就予以作出,这足以增强罚金刑的实际适用性和刑罚惩罚力度。这一点是我国关于罚金刑的规定中尚存空白的地方,也正因如此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罚金刑目前所形成的高适用、低执行的尴尬局面。因此,罚金刑易科制度应当作为填补我国罚金刑的内容加以考虑。

综上,域外关于财产刑的规定呈现出主刑化的特点,而且立足于刑罚属性而被大量设置于刑法规范当中,并着重设置在与财产刑相适应的犯罪范围之内,较好地凸现了财产刑的刑罚效用。同时,以财产刑的实际适用为前提设置了易科执行的规定,有利于更进一步地保证和推动财产刑刑罚的实现,这不仅稳固其主刑地位,还能够促进刑罚体系中刑种内容的恰当性和有效性发展,最终使得其立法规范与司法适用以及执行相互结合又相互依赖,进而形成统一的刑罚有机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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