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体系存在于世界各国的刑法规范当中,而非我国所特有。虽然刑罚体系是一个统一体,但是,由于不同的国家均着眼于本国国内刑罚与犯罪之间的处置,因此形成了各自相异的刑罚体系内容。归根究底,这种差异的产生最主要是源于各国秉承的理论观念不同,具体则包括对犯罪的理论界定和对刑罚理念的认知。其中,犯罪作为前提直接影响着刑罚的规定,而从犯罪概念的本质出发,域内外的“犯罪”完全不相同,我国通过定性和定量的方式确定犯罪的范围,即“在界定犯罪概念时,既对行为的性质进行考察,又对行为中所包含的‘数量’进行评价,是否达到一定的数量对决定某些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具有重要意义”。[1]由此,就会对行为先进行量的选择而形成较窄且粗疏的犯罪圈,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着犯罪行为的界定。域外国家大多采用定性的方式界定犯罪,即“只对行为性质进行考察,不作任何量的分析,犯罪构成中不含数量成分”。[2]同时,从刑罚理念来看,域外已经形成了轻刑观和刑罚矫正处遇观念,在刑罚设置上也体现出了相应的内容。尽管域内外关于犯罪与刑罚的理念和规定存在差异,但在经历了刑罚自身的逐渐发展和各国刑罚体系内容的不断调整后,均意图走向完善刑罚体系的道路,因此相互的借鉴便成了必然之选。借鉴自是以现有刑罚为基础,虽然域外国家的具体刑罚体系内容也非绝对恰当,但相较于我国现行刑罚体系而言则尚有一些可供借鉴的合理性刑罚规定。
域外各国的刑罚体系与我国一样,也以刑罚种类和刑罚配置为基本范畴,既有具体刑罚种类的设置,也包含刑罚配置的内容。域外国家刑罚体系的规定并非完全相同,但整体规制上却有些类似。其中,在刑种配置方面,主要呈现出死刑的废止、自由刑的非监禁性、财产刑主刑化以及资格刑多样化的内容;在刑罚配置方面,表现为刑罚力度的限制和具体配置方式的规定,即绝对确定模式的弱化、终身监禁刑种化、异种自由刑并罚规则、财产刑独立化与资格刑整合化等。这基本上都是与我国现有刑罚体系出现的刑种与刑罚配置问题所对应的内容,而且其相对来说尚属较为恰当的刑罚规定,以此作为我国的借鉴蕴含积极意义,至少能够为解决现有刑罚问题提供一定的参考。因此,本书将对域外刑罚体系的内容进行详细阐述以为我国刑罚体系的完善奠定基础。(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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