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如前文所知,刑法社会机能包含社会保护和基本权利保障两种机能,虽其意为刑法自身具有的功能或效用,但社会保护和人权保障在被冠以机能之前各自蕴含着不同的刑罚理念。在我国,权利意识逐渐在国家形成主导观念并在社会公众内心中得以提升,尤其是对于刑法规范,社会公众早已脱离不知、不懂、不明的感知时期,如今更多的是要求在以刑事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保障基本的权利。
社会保护和基本权利保障是协调统一的博弈体,既相互补充又相互碰撞,不过其一度导致只可存其一的极端观念,而在法制向法治社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理论界又重新认识到了二者结合的重要性,但却在孰优先的理念上各有不同。不可否认,社会保护机能优先,即以社会保护为主、基本权利保障为辅的刑法社会机能观具有特定的积极作用——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社会秩序直接关系着整体社会,倘若社会秩序遭到破坏而造成无序的局面,社会公众的权利和利益也自然难以享有,抑或是整个大环境都不稳定也就不可能再顾及个体的权益,这意味着对社会秩序的保护可以为权益的保障提供良好、稳定的背景。相反,基本权利保障机能优先换言之即以基本权利保障为主、社会保护为辅的刑法社会机能观,也同样具备其有益价值——保障基本的权利。基本权利无论何时、何地、何境都应不受限制,纵使是在不稳定的社会当中个体的基本权利也受尊重,况且基本权利未能得到保障也会反作用于社会而导致社会秩序的破坏。因此,社会保护和基本权利保障互相作用,而二者之所以会冲突系缘于社会整体主义和个人主义的摩擦,尤其是对于刑法而言,其既需维护社会秩序又要保障基本权利,那么就不得不对二者进行衡量。我国现行《刑法》明确规定着其以“惩罚犯罪,保护人民”[9]为任务,旨在强调通过刑罚对犯罪加以惩罚,加之我国以国家和社会的安全和利益为前提,因而刑法反映出了刑事立法者社会保护优先的观念。尽管在刑法多次修订之后,基本权利保障理念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贯穿,但是我国运用刑法和刑罚在面对复杂多变的犯罪现象上始终秉持着维护社会的主观目的。此外,在作出刑罚立法规定时,考虑到保障基本权利的需要,扩大了轻刑化的内容和可适用性配置等。
从自身出发,刑罚经历了不断的进化发展,从最初残酷野蛮的刑罚处罚方法逐渐向人道轻缓刑罚的方向转变。这一过程是在理性认识到刑罚不当且效用有限以及过度对待犯罪人的基础之上发生的变化,其本质是要求刑法和刑罚更多地关注行为人的基本权利。尽管犯罪人由于实施了犯罪行为而丧失了一定程度的权利和自由,但这并不影响其所享有的。在法治高度发展的今天,保障基本权利更是被提到首位。另外,从刑罚体系逐渐调整中我们可以看到,应然的刑罚体系必然是以轻刑为主,且重在关注犯罪人和其他社会公众的基本权利是否得到充分有效的保障,因此,保障基本权利便成了应然的刑法社会机能观。(www.xing528.com)
当然,无论何种机能都不能单一地作为指导刑罚体系的理念,尤其是对于社会保护和基本权利保障而言更是需要结合起来共同作用于刑罚内容的规制。因此,基于以上分析,在刑法社会机能观方面,我国需要进一步更新理念,同时辅以社会保护,达到自由与秩序价值的并存。这不仅有利于全面、有效的刑罚体系调整,也能够限制刑罚的不当适用。因此,在基本权利保障优先、社会保护补充的应然刑法社会机能观的引导下,刑罚体系乃至整体刑法都将得到恰当的改进。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