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刑事政策论的视角看待刑罚体系,其在大体上无非是宽与严的两种刑罚理念导致相差有别的两种刑罚体系。众所周知,严厉的刑罚不仅因其自身的严厉性内容而有所不足,其还蕴含着适用和执行的偏差等诸多问题,因此其不可避免地会导致犯罪的高潮,进而难以从根本上防止犯罪。并且,严刑观在我国经历了极端的“严打”实践过后已经在理论界和司法界受到很大程度的否定,但却不否认一定限度内刑罚严厉惩罚的必要性作用。完全放宽和轻缓的刑事政策观实际上未对我国产生广泛的影响,基于单一的宽缓刑罚内容也不足以支撑刑罚体系的整体而未能在我国受用。因此,宽严相适或有度的刑事政策理念才是恰当和应然的刑事政策观,这从刑事政策理念的产生和已经出现的变化中有迹可循。
纵观刑事政策理念的历史发展过程,其以“有效防止犯罪活动的发生为主旨”,[5]结合不同社会大背景和所处阶段而有不同刑事政策的理念,早期存在的以极其严厉的刑罚规制犯罪和处置犯罪人,单纯的严苛刑罚目的产出残酷刑罚内容的同时也牵引出绝对严厉的刑事政策观,即“仅是强调以死刑为中心的暴刑手段进行威慑来达到防止犯罪的目的”。[6]到近代时期,刑罚宽缓和合理化思想的启蒙使刑事政策理念随之发生转变,严厉残酷的刑罚受到质疑,理性的个体至上或合理主义的刑罚观注重对犯罪人自身的处遇,进而形成了理性的刑事政策观,反对非理性、不人道的刑罚内容以及禁止罪行擅断,尤其是逐渐积淀的教育刑或目的刑观使得刑事政策观突破刑罚处置的界限而扩展至社会防治措施,因而刑事政策理念已从纯粹的严刑观转向一定的宽缓刑观。如今现代刑事政策理念在整体法治观的基础上继续发展,更加明晰了刑罚对犯罪的有限作用而强调非监禁刑罚的重要性,旨在形成相对开放的刑罚规制,其实质是较大程度的宽缓刑事政策观,换言之即运用较小的刑罚加之较大的社会处遇方式来防治犯罪的理念。因此,由不同时期的刑事政策理念可知,无论国内外,刑事政策观都是由严向宽不断更新。
目前,我国形成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从初衷而言,实属宽严相宜的刑事政策理念作用下的产物。不过,就我国刑事政策视阈上的以严为主的“宽严”刑罚体系来看,偏向于重刑化的刑事政策观仍然占据首位,换言之即宽严相济中更为强调严,其中仍然具有较深的刑罚严厉观念。基于此,我国现行刑罚体系中的诸多内容都受之影响而有所不当,至于由其具体产生的问题在前文已作出详细叙述,故而不再赘述。所以,坚持宽严有度的刑事政策观不仅是符合刑事政策观念发展趋势的必然之选,其也将是我国完善刑罚体系的又一理念根基。
具体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观的价值追求,既包含公正和效率的内容,又有自由和秩序的内容,其中,公正价值主要是相对而非绝对的公正,效率价值则强调社会整体的发展效率;自由价值注重对人权的保障,秩序价值则旨在防范和控制犯罪的发生。这四种价值本应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观共同追求的基本价值,但是,价值的均衡和周全不过是理想化的存在,在现实社会中,价值的冲突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因而如何选择便十分重要了。在刑罚内容的规制方面,最为突出的价值权衡在于公正与效率、自由与秩序这两对价值内容的选择,应然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观在考虑刑罚的宽与严内容方面坚持以公正为优先兼顾效率、以自由为优先兼顾秩序,换言之即在保证相对公正基础之上尽力达成较高社会发展效率、在保障人权基础之上最大限度地防控犯罪以维护整体秩序。纯粹的宽纵观所形成的刑罚体系运用于实践难以实现刑罚的公正也无益于促成效率,且不足以稳定秩序甚至损害被害人或亲属人权;过分的严厉观所构筑的刑罚体系在适用中打破了公正的界限、滥用刑罚权而侵害犯罪人人权,进而不可能在实质上提高效率和维护秩序。(www.xing528.com)
同时,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观也是与罪刑法定原则、刑法谦抑性原则以及人道主义矫正思想等相符合的理念。罪刑法定原则不仅仅是以法定刑法规定为前提的指导性原则,其在刑事立法方面还延伸为刑罚法规内容的明确、正当以及合适性规定。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观就是旨在以确定宽严有度的刑罚为核心的理念,在保证基本的有法可依之外注重恰当刑罚的设置,即形式上与罪刑法定相符且实质上达到罪刑内容符合民主和人权的要求。刑法谦抑性原则的主旨是:“刑法应依据一定的规则控制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度,即凡是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抑止某种违法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将其规定为犯罪;凡是适用较轻的制裁方法足以抑止某种犯罪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规定较重的制裁方法。因此,要适当控制刑法的处罚范围和处罚程度。刑事立法上应当从行为的性质、代替刑罚的手段、处罚规定对有利行为的影响、处罚的公正性、处罚的目的与效果等方面考虑将某种行为作为犯罪处理的必要性。”[7]这意味着刑法在应对犯罪的最后性、补充性和宽容性以及不得已,因此对于设置刑罚的要求就既需考虑可处的范围又需衡量惩罚的程度,因而刑罚轻缓化就理所当然地成了践行刑法谦抑性的重要内容,[8]由此反映在刑事政策的理念上则是宽严有度的刑罚观,并且其不仅关联刑事立法也是刑事整体司法过程中应当一致贯彻的刑事政策观念。除此之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观也是人道主义矫正思想的综合,坚持刑罚人道主义的观念不用多说,其自是应然刑事政策观蕴含的理念,而在人道主义基础之上矫正思想的融入使得单纯废止残酷刑罚的刑事政策观念逐渐丰富,在严厉刑罚观中纳入宽缓的矫正,转变单一刑事政策观在刑罚方面的理念,进而形成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观。因此,从与刑罚关联的基础原则的角度来看,宽严相济是符合相应原则而当属应然的刑事政策理念。
综上,片面的宽或严的刑事政策观均不符合基本的价值追求和基础的原则内容,因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观才是全面、合理的刑罚理念。尽管从我国已经贯彻的刑事政策和现有刑罚体系内容来看,其也反映出了一定程度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观,但却是存在偏严化的刑事政策观念,尚未形成宽与严之间相宜和有度的理念。也正因如此,其所导致的诸多刑罚设置问题较为明显地存在于刑罚体系之内。因此,只有以恰当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观作为我国刑罚体系完善的理念根基,方能解决现有问题并进一步构建科学的刑罚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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