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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罚体系中的罚金刑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至于罚金刑为何,我国理论上将其一致界定为:“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其次,罚金刑由人民法院作出,即“人民法院是适用罚金刑的唯一机关,其他任何机关或者个人都无权对公民适用罚金刑”。而且,人民法院是依照刑法对罚金刑的明确规定进行的判处,这就意味着依法是前提。尽管罚金刑的存废问题至今仍处于持续争论之中,但是其被置于多数国家的刑罚体系之内的现状也是不可否认的。

我国刑罚体系中的罚金刑

罚金刑是一种既古老又现实的刑罚种类,说其古老主要是由于罚金刑自被作为刑罚种类以来经历了漫长的刑罚发展过程已然存在上千年之久;说其现实主要是由于时至今日罚金刑仍被世界各国视为一种重要的刑罚方法。当下,罚金刑在我国现行刑罚体系中归属于附加刑,附加刑本身是对主刑的一种补充性适用,即其可以与主刑一同使用,也可以是单独处置犯罪的刑罚种类,因此罚金刑自然也是如此。同时,罚金刑本质上是财产刑类别中的具体一种,以财产的剥夺为处罚内容。至于罚金刑为何,我国理论上将其一致界定为:“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48]基于此,罚金刑具有刑罚性、由人民法院作出以及剥夺金钱的固定特征。首先,罚金刑具有刑罚性,即其本质上是刑罚处置犯罪人的一种方法,置于刑法当中并具有特定强制性。也正是罚金刑的刑罚属性使其不同于行政罚款或其他金钱损害赔偿等,并且其惩罚性或严厉性程度相较而言更重。其次,罚金刑由人民法院作出,即“人民法院是适用罚金刑的唯一机关,其他任何机关或者个人都无权对公民适用罚金刑”。[49]这也是其刑罚性所延伸出来的。而且,人民法院是依照刑法对罚金刑的明确规定进行的判处,这就意味着依法是前提。最后也是最为重要的就是,罚金刑具有特定的剥夺金钱的刑罚内容,这是与生命刑、自由刑以及资格刑完全不同的特征,并且罚金刑以剥夺犯罪人自己所有的一定财产作为处罚犯罪人的方式,意图体现刑罚对犯罪人的惩罚进而使其不再犯罪。因此,罚金刑也同管制刑一样无需关押,且较管制刑而言不受人身的限制,也没有较长刑期的约束,待缴纳被罚金钱之后刑罚即执行完毕。

罚金刑长期存在于刑罚体系当中,各国理论界对罚金刑的认识也逐渐深入,在理性分析罚金刑的优缺点之后形成了相互对峙的正反两面学说。一方面是基于罚金刑蕴含的优点主张将其加以重视,另一方面则基于罚金刑表现出的缺点主张将其废止。对罚金刑加以肯定的学者们认为罚金刑的经济性、可分性、针对性、回转性以及开放性等有利之处能够有效地处置特定犯罪。其中经济性是罚金刑凸显的特征,其本身以财产中的金钱为刑罚剥夺内容,能够有效地减少国家为执行而付出的费用,尤其是与生命刑、自由刑相比较,国家对罚金刑的执行无需设置过多的配套措施,且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国家的收入,进而既体现出刑罚对犯罪的惩罚,又表明其积极经济性特征。可分性是建立在罚金刑特定剥夺金钱的基础之上的,金钱本身是可以计量的,罚金刑自然也就可分,这种可分性“不仅为根据已然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严重性程度正确地裁量刑罚提供了可能性,又为根据未然犯罪的人身危险性的大小实现刑罚个别化创造了条件”。[50]因此,罚金刑不仅满足了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也为裁量和执行带来了便利。针对性是罚金刑作为独立刑种在对象上的特定选择,其具体是“惩治单位犯罪经济犯罪等类型犯罪有效的刑罚方法,较之单独适用自由刑等刑罚方法而言,更具有有效性和可能性”,[51]单位本身不过是法律所拟制的“人”,其不具有实际人身权益如生命和自由,因此对单位犯罪予以罚金刑处罚再合适不过;经济犯罪本身就与金钱财产紧密相关,对犯罪人处以非财产刑刑罚尚不足以阻断其再犯,反而会给其留下犯罪资本和空间,因此罚金刑相对而言不仅是有效惩罚经济类犯罪的刑罚方法,还能或多或少地发挥出刑罚特殊预防的效果。回转性是在罚金刑出现错误的情形下能够有效纠正的属性,即易于纠错,其本身只是对金钱的处罚,即便误判也只需要将之前剥夺的罚金予以返还并附以利息即可,操作简便且行为人不受其他不利影响,可以说是彻底的回转或完全的纠正,可以有效避免与人身相关的刑罚种类的回转弊端。开放性是罚金刑非监禁特征的表现,无需关押自然也就不会受到交叉感染,并且不会出现复归与适应社会的问题。因此,罚金刑在处置特定犯罪时有其不可抹杀的优势,同时也是符合刑罚轻缓化发展趋势的刑种设置,因此其是刑罚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刑种。

而对罚金刑加以否定的学者们则认为,罚金刑难以实现平等、导致罪刑不当、弱化刑罚威慑以及易于刺激再犯等不利之处使其较难恰当地回应犯罪。罚金刑本身无法脱离与金钱的关联,是作为强制犯罪人缴纳特定数额金钱的刑罚种类,但是在同罪同数额处罚的平等形式下,相同金额却由财富状况不同的犯罪人来缴纳会导致实质的不平等,于富人而言一定的罚金无关紧要,于穷人而言则至关重要,这就造成了罚金刑的不平等对待问题。罚金刑导致罪刑不当,即罚不当罪,虽然罚金刑的具体数额有一定规则可依照,但是在实际判处时却不只是机械地套公式,在很多时候还会考虑到犯罪人能否支付,进而就有可能形成与罪不当的罚金处罚,这也造成了其与罪刑相适原则的背离。罚金刑刑罚不可避免地给人一种“以钱赎罪”的主观印象,即在社会公共看来只要缴纳金钱就不受束缚了,尤其是在单独处以罚金刑的时候更有可能形成这种观念,这从本质上来说是对刑罚威慑力的弱化或者降低,也不利于刑罚严厉性和权威性的呈现。罚金刑还易于刺激犯罪人重新犯罪,对于无力支付罚金的犯罪人而言则可能刺激其走向偏激再犯罪道路;对于初次即采用盗窃、诈骗等手段犯罪的犯罪人而言,罚金的缴纳也可能诱发他们再犯。因此,部分学者基于罚金刑蕴含的不足之处主张应当将其从刑罚体系中予以剔除。(www.xing528.com)

尽管罚金刑的存废问题至今仍处于持续争论之中,但是其被置于多数国家的刑罚体系之内的现状也是不可否认的。罚金刑利大于弊的观点自然也就成了主流。即使如此,设置有罚金刑的国家也意识到罚金刑正面临诸多现实问题,因此完善罚金刑的内容规定是各国的一致认识。同时,基于不同的罚金刑规定会形成不同的刑罚处罚效用,我国在刑法中也对罚金刑作出了与本国国情、理论观念以及实际政策相符合的立法规制。因此,我们在分析罚金刑问题之前必然要对其内容规定加以阐述,如此方能对其进行较为深入的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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