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短期自由刑保留论相比,主张废除的学者们以短期自由刑存在的弊端为理由,认为无论是从其固有的缺陷和产生的消极影响来看,还是从其无法实现刑罚目的以及难以发挥刑罚效果等方面来看,短期自由刑均应被废止。由于短期自由刑存在许多不利之处,因此其存在必然会使刑罚对犯罪的处置受到质疑,换言之即短期自由刑未能有效地规制犯罪。
短期自由刑的固有缺陷不可避免。固有的缺陷是指先天的、与生俱来的不足。短期自由刑的固有缺陷就是“短期”,这就意味着刑罚期限较短,给予犯罪人的悔悟和反省的时间自然也较短。特别是对于先行羁押可折抵刑期的短期自由刑而言,犯罪人在判决之前往往会被关押,整个诉讼又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即便经过一审判定,还会存在上诉情形,因此在最终决定处以短期自由刑的刑罚之后,扣除先行羁押的时日后,刑期将所剩无几。这不仅难以使犯罪人感受到刑罚的惩罚,也未能体现出刑罚的威慑。因此,短期自由刑由于其刑期较短的特殊属性,在有限的时间内难以完成刑罚赋予的各种使命或无法达到刑罚应当完成的目标,且这种特殊属性是短期自由刑自身具备的缺陷。
短期自由刑产生了诸多消极影响。短期自由刑毕竟是以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为内容的刑罚种类,将犯罪人进行关押是理所应当的行刑方式。正因如此,短期自由刑就极为容易造成同一监所内的不同犯罪人之间进行交叉感染,即犯罪人相互交流和学习犯罪的各种手段或方法。被处以短期自由刑的犯罪人通常人身危险性不高,其所实施的犯罪也不太严重,这种交叉感染会使犯罪人习得其他犯罪的手段或方法,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犯罪人自身的危险性以及为犯罪人再实施其他新的犯罪提供机会或可能。同时,短期自由刑还会产生一定的标签效应。“所谓标签论就是刑罚对犯罪行为的否定评价直接导致犯罪人身份的形成,且行为人也接受这种标定结果。”[29]这意味着即使服刑完,行为人也被标以“犯罪人”的身份,即经历过刑罚的人会被社会公众另眼相待,这不仅会给行为人自身带来心理负担,更会使其很难再积极地复归到社会当中。尤其是对于被处以短期自由刑的犯罪人而言,较多的是偶然犯罪人、初次犯罪人或者过失犯罪人等,他们的主观恶性较小,能被教育和改造好的概率很大,倘若仅因犯过罪就被永久置于犯罪人的地位便是对行为人的不公。除却交叉感染和标签效应之外,短期自由刑的长远消极作用对犯罪人及其亲属影响深远。于犯罪人而言,服刑完被释放后因有过刑罚记录而不利于工作;于其亲属而言,学习工作生活都会受其牵连。因此,短期自由刑的诸多消极影响使其不宜继续存在。(www.xing528.com)
短期自由刑无法实现刑罚目的。短期自由刑作为刑罚种类的内容是在刑罚目的指引下形成的,但是短期自由刑却也很难实现刑罚威慑、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目的。首先,短期自由刑难以达到刑罚的威慑。由于短期自由刑的刑期较短,即便是对实施较轻犯罪的行为人而言也不足以产生强大的威慑力,因而其在威慑力上与其期限短一样较小,甚至很难发挥出其威慑作用。其次,短期自由刑未能实现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对犯罪进行很好的预防一方面需要对已经犯罪的人进行良好的思想教育和劳动改造;另一方面则需要通过刑罚警示一般社会公众。然而,“被判处短期自由刑的罪犯由于其刑期的短暂性,使得罪犯的改造期间与服刑期间产生矛盾,改造罪犯需要一定的时间,但是短期自由刑时间的有限性导致罪犯改造的不完整性,因而很难实现刑罚的特殊预防目的,服刑期满后原服刑人员的再犯可能性仍然存在”。[30]相反,还会受短期自由刑的消极影响而促使犯罪的多发。基于此,短期自由刑尚不能对犯罪人进行良好的矫正,进而难以防止其再犯罪。并且,考虑到短期自由刑极为有限的威慑效果,自然也就较难实现刑罚的一般预防。最后,短期自由刑无法从根本上减少犯罪。既然短期自由刑不能有效地处置已然犯罪,也不能防患未然或将然犯罪,那就不可能对犯罪的实际减少产生积极作用。因此,从刑罚目的视阈角度来看,短期自由刑无法有效地实现刑罚目的。
基于短期自由刑在处置犯罪和对待犯罪人方面的不足,其实际上是难以发挥出刑罚效果的。虽然短期自由刑是轻刑化的体现,但是随着刑罚自身的发展,有许多能够替代短期自由刑的刑罚措施可以很好地避免其存在的弊端和不利影响,因而短期自由刑的存在不是必然的,将其废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刑罚问题的出现。不过,由于许多国家目前依然保留有短期自由刑的刑罚类别,因此短期自由刑是存是废都需要依据特定的情况作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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