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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罚体系研究:短期自由刑问题解析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短期自由刑是自由刑类别中刑罚期限较短的刑种概称,其与长期自由刑最为主要的区别是刑期的长短。短期自由刑具有概括性自由刑的基本属性,同样针对的是个体犯罪人的人身自由。本书所研究的短期自由刑是限定在完全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种范围之内的自由刑,不包括限制型自由刑种。宣告刑论的学者们主张“短期”以宣告刑为刑期标准,即“所谓短期自由刑,一般是宣告刑期较短的自由刑”。因此,以法定刑作为短期自由刑的基准较为合适。

我国刑罚体系研究:短期自由刑问题解析

短期自由刑是自由刑类别中刑罚期限较短的刑种概称,其与长期自由刑最为主要的区别是刑期的长短。短期自由刑具有概括性自由刑的基本属性,同样针对的是个体犯罪人的人身自由。本书所研究的短期自由刑是限定在完全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种范围之内的自由刑,不包括限制型自由刑种。那么,对短期自由刑的“短期”和“刑”的内涵如何理解就需要首先予以明确,即“在短期自由刑的定义上,多长的刑期为短以及短期的标准应以宣告刑还是执行刑为准的问题上存在争论”。[22]

显而易见,短期自由刑的“短期”即是刑罚期限较短,对于“短期”究竟应作何限定在国内外均众说纷纭。国外理论界的观点有三十日说、六周说、三个月说、四个月说、六个月说以及一年说,这就意味着短期自由刑的上限分别被设定在三十日、六周、三个月、四个月、六个月和一年以内,除此之外还有一周、十二小时或六个小时说的极端性观点;[23]在我国理论界则有六个月说、一年说、三年说、五年说以及极端的十年说,[24]显然较国外主张的短期自由刑的上限要长许多。这种差距主要是由于国内外对犯罪的界定存在区别,进而导致了刑罚内容的差异。我国所认定的犯罪是与社会危害性程度成正比的,换言之,能被规定在刑法规范当中的就必然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反之即程度不够的行为就被排除在犯罪之外作为违法行为对待,因而整个犯罪圈较窄,而与犯罪相对应的刑罚自然会相对较重,即便是对较轻犯罪的刑罚种类和期限的设置也是建立在构成犯罪行为的基础之上的。相比于我国而言,国外所规定的犯罪行为是将我国一些违法行为包含在内的大犯罪,尤其是许多行政违法行为都在国外刑事法律中作为犯罪被加以规定,因而整个犯罪圈就较宽,与其犯罪相对应的刑罚就不可能太重或太严厉。因此,对短期自由刑这一大类刑种的刑期限定就无法达成绝对的统一。本书从我国现行刑罚体系的角度出发,认为“三年说”的刑期界限较为合适。一方面,基于我国刑罚体系适用的特定背景,拘役刑作为典型的短期自由刑的刑期为一个月至六个月之间,数罪并罚则不能超过一年,即最短的刑期都至少是一个月,那么所谓的三十日说甚至是小时说就没什么意义了。而且,我国现行《刑法》第7条第1款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25]以及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缓刑适用对象之一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均显示我国立法者将三年作为自由刑的长短刑期之界限。另一方面,考虑到犯罪预防的需要。众所周知,太过于短的时间对犯罪人来说无法产生积极教育和预防其重新犯罪的效用,反而会使犯罪人出现交叉感染等消极反应。同时,刑罚的预防和矫治本身就是很难的事,理所当然地需要一定的过程才能得以实现。另外,短期自由刑当属轻刑类别的一类,轻刑在刑罚期限上自然也不宜过长。因此,短期自由刑的“短期”以三年为上限较为合适。

短期自由刑之“刑”究竟是宣告刑、执行刑还是法定刑也同样存在争议。宣告刑论的学者们主张“短期”以宣告刑为刑期标准,即“所谓短期自由刑,一般是宣告刑期较短的自由刑”。[26]执行刑论的学者们主张以执行刑为刑期标准,就一罪一刑而言执行刑与宣告刑相等,而数罪并罚之下则根据并罚规则所确定的需要执行的刑罚才是执行刑。法定刑论的学者们则主张以法定刑为刑期标准,法定刑在刑期方面即是刑法个罪条文内所规定的具体刑量。本书认为,宣告刑和执行刑都是在法定刑的基础上产生的,没有法定刑的前置性规定也不会有宣告刑或者是执行刑的内容。因此,以法定刑作为短期自由刑的基准较为合适。(www.xing528.com)

尽管短期自由刑的概念尚存争议,但更重要的是,作为刑罚体系重要部分的短期自由刑的特定期限能否实现刑罚的积极效应遭受了很大的质疑,即在短期自由刑这一刑罚所存在的利弊之间考虑其是否能够作为刑罚体系中的刑种继续处之,对此,目前在理论上存在存留论和废止论的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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