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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罚体系研究:存死刑必要且人道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主张保留死刑的学者们坚定地认为,对犯罪人处以死刑是符合公平正义价值、符合人道主义要求、符合遏制犯罪需求以及符合民众情感意愿的刑罚,因而,在刑罚种类中继续设置死刑对于构筑完整刑种内容而言是十分必要的。在刑罚人道主义作用下,身体刑的非人道性已被认同。但对于死刑是否符合人道主义要求,学界则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死刑保留论者认为,死刑符合人道主义的内在要求。

我国刑罚体系研究:存死刑必要且人道

主张保留死刑的学者们坚定地认为,对犯罪人处以死刑是符合公平正义价值、符合人道主义要求、符合遏制犯罪需求以及符合民众情感意愿的刑罚,因而,在刑罚种类中继续设置死刑对于构筑完整刑种内容而言是十分必要的。

1.死刑符合公平正义价值

公平正义,即为公正的价值内容,体现在刑罚上就是刑罚根据犯罪作出相应的处罚以彰显公平和正义。基于早期“杀人偿命”的朴素正义理念和报复、报应刑观的作用,死刑本身在刑法设置刑罚之初便得以存在,对于“以命抵命”的死刑刑罚而言,其正好能够体现出了公正价值。尤其是在绝对公平正义价值观作用下,死刑符合罪与刑的对称或均衡。“谋杀者必须处死,在这种情况下,没有什么法律的替换品或代替物能够用它们的增或减来满足正义的原则。没有类似生命的东西,也不能在生命之间进行比较,不管如何痛苦,只有死。因此,在谋杀罪与谋杀的报复之间没有平等问题,只有对犯人依法执行死刑。”[2]这意味着与生命相等同的就只能是生命,其他任何刑罚都无法与生命的价值相比,这种生命与生命的等同才是最为公平且正义的刑罚方式,即死刑所剥夺的生命权益与犯罪人所侵害的生命权益是平等的,因而死刑自身蕴含着公正性价值。

而且,从西方社会契约论这一视角出发,死刑也是符合公平正义的。“任何人要求得到国家对生命的保护,便必须赋予国家以剥夺自身生命的权力。国家所拥有的死刑权便正是产生于对生命的保护与剥夺亦即目的与手段的同一对应性之中。”[3]国家所执行的死刑权力是公民对自身生命权的让渡,这并非是将自己的生命让给他人随意处置,而是给予国家对那些剥夺自己生命的人处以死刑的权力,实质上是将个人生命权利转变为国家死刑处置权力。由此,这种生命权利的让渡意味着在自身生命遭到侵害之后需以侵害者的生命作为对等的惩罚内容,这也进一步反映出死刑是报复与报应观下的刑罚要求。

当然,死刑作为剥夺生命的刑罚,相较其他刑罚种类而言有其特殊的不可挽回性和撤销性。基于此,主张废除死刑的学者们就将其作为死刑应当废除的依据。但是,死刑保留论者则认为错误的死刑适用是可以通过现实的规制(比如程序的严格控制、评判标准的细化以及司法人员素质的提升等)加以规避的。况且,即使还是存在错误的可能,这种较低的可能性与保障公平正义的刑罚相比也是可以被忽略的,因此,死刑作为绝对公平正义的体现应当被保留在整体刑罚体系当中。

2.死刑符合人道主义要求

人道主义是在思想解放的文艺复兴时期兴起并被逐渐扩展开来的社会思潮,其除了影响刑罚理念和刑罚学理论的发展之外,还涉及政治学哲学伦理学等诸多领域。人道主义本身即强调以人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对人加以关注和重视。就刑罚人道主义而言,在人道主义主旨基础上,其具体包含三方面涵义:“第一是保护与尊重犯罪分子的人格尊严。犯罪分子即使涉嫌犯罪而被公权力机关控制,也享有自身人格尊严的保护和尊重,并不因此而丧失人格尊严。第二是禁止把人当作达到特定刑罚目的的一种工具。犯罪分子是因其罪责而受刑罚,并非作为手段如作为惩戒社会公众的先例而受刑罚的,其是作为伦理道德上独立自主的人格主体而存在的。第三是禁止使用残酷而不人道及蔑视人权的刑罚手段。文明的、人道的刑罚理应回归理性:对犯罪分子处以刑罚制裁并非只是将其作为刑罚的客体,而应以积极的态度对其予以教育或矫治使其复归社会。”[4]简言之,刑罚人道实际上就是追求刑罚的宽容和文明,从而保障犯罪人的基本权利和人格尊严,而在刑罚种类设置上则表现为非过分的刑种。在刑罚人道主义作用下,身体刑的非人道性已被认同。但对于死刑是否符合人道主义要求,学界则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死刑保留论者认为,死刑符合人道主义的内在要求。首先,刑罚人道主义所要求的是对人格尊严的保障和对基本权利的维护,这种人格尊严和基本权利均是以人为基底的,但是,作为实施犯罪的人来说,其由于犯罪而不能成为正常的人,因而也就丧失了为人的前提,自然也就不存在人格尊严和权利。其次,刑罚的人道性以对被害人的人道为视角,死刑的刑罚处罚方式是对被害人生命的基本尊重和人道的要求,即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人道。最后,死刑这一刑种并非是绝对残酷和过分的刑罚,相较于限制减刑和假释的终身监禁刑的永久性刑罚给犯罪人带来的痛苦和折磨,死刑的残忍程度与其相差无几,其令人绝望的程度甚至还不及终身监禁。“让罪犯在监狱中长期忍受刑罚的折磨,不如将其执行死刑。”[5]因此,死刑是符合人道主义要求的当然存在。

3.死刑符合遏制犯罪需求

刑罚是对犯罪的否定和对犯罪人的处罚,其不仅是回应犯罪的事后惩罚性措施,也旨在通过自身的规定达到事前遏制犯罪的目的。死刑作为刑罚种类中最为严厉的一种,也是以刑罚最为基本的遏制犯罪或减少犯罪为最终目的的。(www.xing528.com)

死刑所产生的威慑力是诸多刑罚种类中最大的,即便是在法治高度发展的时期,任何一个国家都还是会出现一些严重危害国家安全、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和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现象,典型的为恐怖活动犯罪等,而死刑的保留有利于发挥其严厉的威慑力以遏制严重犯罪的发生。基于犯罪是由行为人自由意志所决定的行为,在犯罪前衡量犯罪代价时,理性的人都具有天然的趋利避害本能,考虑到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倘若连生命都不复存在,也便没有了其他意义,因而正常理性的人会因为惧怕死刑不作出犯罪的选择。因此,死刑会因具有特殊的威慑力而发挥特定的遏制犯罪的效用,并且这种最为严厉的刑罚所具备的威慑力也会是犯罪的最大遏制力或阻力。

而且,对于极其严重的犯罪而言,死刑的设置和适用是从根本上剥夺犯罪人再犯罪的重要刑罚方式,进而可实现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即死刑将犯罪人的生命予以直接剥夺,至少对犯罪人自身而言是不可能再实施任何犯罪的,可以直接、有效地达到预防重新犯罪的效果。更何况,在其他刑罚都无法有效遏制犯罪和阻止犯罪人再犯罪的情形下,死刑的存在将是惩治犯罪人使其不致再对社会带来危害的唯一可行的刑罚方法。日本的冈田朝太郎就提出过:“死刑是国家对付给社会带来重大危害并且绝对不治的罪人的手段。”[6]同时,这种针对严重犯罪的死刑的唯一适用性也会使意图犯罪的人或社会不稳定分子惧怕刑罚而不敢实施犯罪行为,进而达到刑罚一般预防的效果。这也是死刑遏制犯罪的一种有效内容体现。

因此,死刑保留论者看来,死刑因其内含的强大威慑力和有效预防犯罪的作用而符合遏制犯罪的需求,这是其得以存在的重要依据。

4.死刑符合公众情感意愿

刑罚以其明确的内容示于公众面前,尤其是死刑这种剥夺生命的刑罚更是被公众所知悉,可以说,死刑是公众在诸多刑罚种类中最为了解的。一方面,死刑刑罚本身就较为简单明了且贯穿古今;另一方面,死刑涉及的是生命权利,因而受到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因此,对社会广大公众而言,死刑的存废都会给他们带来直观的情感影响。

死刑符合公众的情感意愿是坚持保留死刑的学者们的重要观点之一。具体原因首先是传统刑罚目的观作用下的报应理念已在公众心中造成深刻的影响。“杀人偿命、以命抵命”的朴素正义理念在以报应为中心的传统刑罚目的观支撑下,轻易地使公众形成刑罚绝对等同的心理需要。尤其是对实施侵害生命行为的犯罪人而言,被害人亲属首当其冲的反应便是一命换一命,即在刑事法律上就理所当然地要求运用刑罚处死犯罪人。尽管刑罚目的经历了转变的过程,已走向更为科学的综合目的观,但公众内心的情感需求和意愿依然受传统报应观的指引且积淀深厚,死刑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公众对待极其严重犯罪的刑罚诉求。其次是死刑在刑罚体系中长期存在,尤其是对于我国而言,更是存续了数千年,至今还将死刑作为刑罚种类中的一种置于现行刑罚体系之内,因而,死刑符合社会公众对安全的心理需要或满足公众期望安全的主观意愿,换言之,死刑一旦被废除必然会给广大公众带来不安全感。这不仅是死刑的客观历史性存在,也是公众情感的现实反映。在公众看来,倘若没有死刑,杀害他人的刑罚代价便只是在监狱中服刑,这不仅是对被害人生命的轻视,甚至会更加纵容杀人者,且激励其他意图犯罪的人走上犯罪之路,进而使整个社会都被笼罩在不安的氛围之中。最后,在对社会公众进行是否支持死刑意愿的调查中,支持死刑的占较大比例,进而充分反映出死刑是符合公众内心情感和意愿的。我国在死刑存废相关问题上也做过多次民意调查。比如,“1995年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进行的第一次关于刑法中死刑罪名多少的民意调查数据中显示,死刑罪名太多的占3.04%;不多的占42.2%;合适的占31.48%;太少的占22.47%;对任何犯罪都可以处死刑的占0.78%”。[7]显然,除了少数认为死刑罪名太多的公众(3.04%)以外,大多数公众都是支持死刑设置的,且极少数人还十分推崇死刑以至于认为无论何种犯罪均可适用死刑。“在2005年又进行的一次大规模社会公众对死刑的态度调查数据中显示,强烈支持死刑的占10.9%;支持的占56.4%;中立的占16.4%;反对的占9.4%;强烈反对的占1.9%;没有意见的占5.0%。”[8]显而易见,即使经过了十年的时间,社会公众中的大多数依然支持死刑。这可以充分说明公众是相信死刑和需要死刑的。

因此,基于社会公众在主观上保留的报应观和依赖死刑的安全观以及客观的调查数据,死刑是符合公众情感意愿的,其有存在的公众情感支持或基础。

综上,在坚持死刑刑罚的学者们看来,无论是从公平正义价值和人道主义的内在要求出发,还是从现实的遏制犯罪需求与公众情感意愿表达出发,死刑都具有其继续得以保留的合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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