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对于我国刑罚种类而言,死刑依然作为重要刑种存在于主刑当中。死刑是以生命为刑罚处罚的内容,这便意味着一旦判处死刑就直接剥夺犯罪人的生命,而以生命为基础的各种权利自然归于零,其严厉性是刑罚各种类之最。也正因如此,死刑存废问题一直受到关注,死刑究竟应该被保留还是被废除经历了许多年的争论,至今都未休止。
“在刑罚史上,死刑是一种最为悠久的刑罚种类,从人类具备生命意识开始,就同时获得了剥夺生命价值的灵感,可以说,死刑的发展与整个人类共同体的发展气脉相通。”[1]具体说来,死刑这一刑罚种类自国家设置刑法伊始就被确立下来,其最早源于刑罚报复,即“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绝对惩罚观,杀害他人的代价就是被处以死刑,这不仅是国家主观追求的刑罚目的,也是当时社会大众的情感要求。倘若犯罪剥夺了他人的生命,那么刑罚就必须处之以对等的刑罚才是公平正义的;倘若犯罪剥夺了他人的生命,刑罚不处以生命刑而是其他剥夺自由的刑罚反而会显得不公平正义。换言之,这实则是刑罚绝对公正作用下的结果。不可否认,早期报复到报应的刑罚目的观以刑罚的公正为目标,刑罚则以罪刑相当为基准设置具体内容,针对严重犯罪的情形,死刑在刑罚中有其特定的空间,而且也因其严厉的刑罚惩罚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住犯罪的发展。尤其是在刑罚威慑效用受到极大推崇的时代,死刑具备的高强度威慑力受到了极大的重视,典型的为早期奴隶与封建统治时期。死刑在我国或者其他国家均居于各刑之首,且死刑罪名的设置也得以扩大。反观我国,死刑更是延绵数千年未绝。因此,死刑可以说是一种古老且重要的刑罚种类。不过,随着启蒙运动的扩展、人道主义的兴起以及人权观念的深化发展,加之犯罪现象多元化和犯罪多因素研究的推进,刑罚观也从报应转变为预防,摆脱了只是注重单一刑罚威慑效用的惩罚犯罪观念,更多的是加强了对犯罪人和减少犯罪的关注。因而,死刑以严厉威慑为内容的刑罚受到了诸多否定,尤其是其自身具备的残酷性更是遭到了广泛的质疑,废除死刑成了反对者们要求刑罚调整和发展的重要内容。国际社会也通过了诸多文件,如《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以呼吁废除死刑。与此同时,对死刑刑罚的否定和质疑也遭到了死刑拥护者的强烈反对,他们认为,死刑是有必须存在的道理的。这就导致赞同死刑作为刑罚种类之一的有其存之理由,不赞同死刑作为刑罚种类继续存在的也有其废之观点,进而导致双方就死刑是存是废问题展开了愈加激烈且持久的争论。至今为止,死刑存废依然还被作为刑罚中的重要问题继续被讨论着。(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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