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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罚体系研究成果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现行刑罚体系在刑法的具体规定中已然以自由刑为中心,并且财产刑在我国成了次于自由刑的刑种。另外,基于我国重在实现刑罚的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目的,除却整体刑种设置的预防刑内容,刑法中还通过法定犯的过罪化规定、刑罚过量和累犯规定等配置将其呈现。尽管预防刑自身存在着的特定缺陷致使刑罚体系有所不足,但是以预防为刑罚目的是符合人道主义与刑罚个别化的基本要求的。

我国刑罚体系研究成果

目前,就我国现行的刑罚体系而言,我们可将其评析为预防刑刑罚体系。之所以如此界定,主要在于我国现行刑罚体系中已然存在着的诸多刑罚更加符合预防刑刑罚体系的内容。预防刑刑罚体系以预防论为唯一刑罚目的构建而成,刑罚体系中蕴含着威慑预防、一般预防以及个别预防的刑罚内容。纵观我国现行刑罚体系,许多刑罚内容都倾向于满足预防刑的要求,具体阐释则呈现于下:

我国现行刑罚体系中,刑罚种类囊括有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与资格刑四大类别,这意味着当下所有能够被适用于犯罪的刑罚大种类都已被纳入我国刑罚体系。因而,从刑罚种类的角度既能对犯罪人或社会大众展示出刑罚的威慑,又能以明确的刑罚具体种类的规定达到对社会大众的普遍性一般预防与对犯罪人的个别性特殊预防目的,旨在运用多样化的刑罚种类将犯罪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其中,自由刑本身就属于预防刑中所包含的刑种类别,如今我国已经形成的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特殊的不固定刑期的刑罚种类以及刑罚幅度更是体现出了预防这一特定内涵。除生命刑之外,自由刑、财产刑和资格刑都是可以加以分割的刑罚种类,因而给均衡的刑罚设置提供空间的同时也给预防留有很大的余地,尤其是特殊预防所要求的依照犯罪人的不同个体情况做出刑罚个别化的处置都能在刑罚体系设置的刑罚量度中得以体现。我国现行刑罚体系在刑法的具体规定中已然以自由刑为中心,并且财产刑在我国成了次于自由刑的刑种。典型表现为:“在我国1979年《刑法》的内容中,就在附加刑中确定了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刑罚种类,且在刑法分则规定的法定刑中有24种犯罪适用罚金刑、25种适用没收财产刑;而后经历了刑法的不断修正,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逐渐被适用于愈加广泛的罪名当中,如今已有超过200多种犯罪的法定刑规定了罚金刑、70多种规定了没收财产刑,明显呈现出扩张趋势。”[20]而且,在刑法修正的过程中资格刑的适用范围得到了扩大,典型的为禁止令、职业禁止等实质的资格刑内容的增加。因此,在刑罚观转向预防的同时,蕴含预防目的的刑罚类别使得我国刑罚体系自然而然地归属于预防刑刑罚体系。因此,我国在摒弃单纯报应刑罚种类之后已发展到预防刑罚种类的阶段,并且通过不断丰富刑罚种类的方式充实刑罚体系的内容,进而在刑罚设置或规定上实现了有效预防犯罪的目的。

我国现行刑罚体系在适应轻刑化发展趋势下,死刑受到较大的削弱,但为了满足一般预防的要求,生刑则在刑罚体系中得到提高,尤其是《刑法修正案(九)》关于贪污罪的修改不仅是一种严厉的威慑以预防他人犯罪,更是一种完全剥夺再犯可能的特殊预防。反观犯罪圈的扩大过程,实则是将越来越多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行为纳入犯罪范畴,由此与之相对应的刑罚设置也伴随而生。刑法对犯罪行为的扩展本身就是立于未然或将然的基础之上,因而,从对新增犯罪的设置来看,刑罚也是基于预防的需要而作出的规定。同时,在当下我国的刑罚体系中,不同种类自由刑的配置、自由刑和财产刑、资格刑的相互组合配置以及刑罚幅度的长短配置都是依照预防犯罪和教育改造犯罪人的要求作出的,典型的为对危害国家安全等严重犯罪配以无期徒刑等刑罚以剥夺再犯机会和提供再回归社会机会,并且在绝大多数罪名所对应的刑罚中都设置了一定区间或者幅度的刑罚以供选择确定具体的刑罚量,这意味着立法者在立法时考虑到了刑罚个别化的需要,充分体现出了刑罚不是纯粹的惩罚而更多的是通过刑罚这一手段实现犯罪的预防。因此,我国现行刑罚体系在刑罚配置上实则也是以预防刑的设置为主导的。(www.xing528.com)

另外,基于我国重在实现刑罚的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目的,除却整体刑种设置的预防刑内容,刑法中还通过法定犯的过罪化规定、刑罚过量和累犯规定等配置将其呈现。法定犯是相对于自然犯而存在的犯罪,我国通过刑法修订一方面增加了此类犯罪的数量,换言之即法定犯罪不断被纳入犯罪圈内,典型的为如今刑法分则中的十大类罪早已超出最初刑法的犯罪类别,其中法定犯罪也超过了自然犯罪的数量,罪名的法定刑罚也随之形成,因而过多的法定犯导致刑罚的增多,或者说刑罚因作为最后手段的泛化而被寄予实现一般威慑的预防效果。另一方面是法定刑的偏重化,即超过与报应所需刑罚量的法定刑,这既可以从刑种在不同类型罪名中的法定刑分配中看出,也可以从具体罪名中的不同情形中中呈现出来,如死刑罪名配置的过量和罪刑偏重等蕴含着一般预防的色彩。同时,我国刑法规定中已经加入了对犯罪人的考虑因素,典型的为累犯和多次犯的认定,往往基于这种特殊情形就予以相应的刑罚,进而体现出我国刑罚体系中的特殊预防内容。当然,由此展现的内容依然是被囊括在刑罚体系这一整体中的刑种和配置部分内的具体规定。

无论是刑罚种类还是刑罚配置,我国现行刑罚体系都展示出了预防刑的内容。尽管预防刑自身存在着的特定缺陷致使刑罚体系有所不足,但是以预防为刑罚目的是符合人道主义与刑罚个别化的基本要求的。而且,预防刑刑罚体系一方面改变了报应刑完全对等的刑罚设置,另一方面确立了有利于刑罚效益得以实现的相对多样化的刑罚内容,其不仅是刑罚体系自身的发展,还能为司法适用提供诸多可选择的立法依据。因此,通过对我国现行刑罚体系中刑罚种类和刑罚配置内容的阐释,在刑罚目的视阈上其呈现出预防刑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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