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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论刑罚体系-我国刑罚体系研究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预防论刑罚体系,即是以预防作为刑罚目的指导刑事立法而形成的整体刑罚体系。因此,一般预防论效用下的刑罚体系由于刑罚具体内容的偏重,与之相对应的刑罚种类和刑罚幅度在选择确定时就会偏重,进而也会形成刑罚体系的重刑化倾向。也正因如此,个别预防论逐渐得到认可并作用于刑罚体系。因此,单纯地以个别预防作为理论指导所形成的刑罚体系在回应犯罪时是不够全面的。

预防论刑罚体系-我国刑罚体系研究

预防论刑罚体系,即是以预防作为刑罚目的指导刑事立法而形成的整体刑罚体系。预防论本身也如同报应论一样存在着不同的预防理念,主要是威慑预防论、一般预防论、个别预防论以及一般预防和个别预防双重预防论。预防观的差异会直接导致刑罚内容的特定指向,而刑罚内容的不同就会构建有所差异的刑罚体系。

威慑预防意为以刑罚对犯罪的威慑而使人们不致犯罪,抑或是基于威慑而不敢犯罪的预防观。威慑建立在事先明确的刑罚规定基础之上,人们能够通过刑事法律得知刑罚的内容并预测到一定的刑罚后果,这种后果往往都是具有威慑性的严厉惩罚。“刑罚就是国家的统治者,根据人们对法律的禁与令的为与不为,因而违反国法的人,所施加的痛苦,就是使他人知犯国法必受惩戒而守法。”[15]因此,这就意味着刑罚并非是单纯的报应,而是通过其自身的严厉性达到威慑的预防犯罪目的。同时,威慑预防也蕴含着趋利避害的人性本能,即在预见到刑罚痛苦的前提下做出犯罪与否的选择。威慑本身就意味着法律对犯罪的刑罚处罚而产生的对一般人的效果。因而,在威慑预防论的指导下,国家必然需要设置痛苦程度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快乐的刑罚内容,通过此方式方能实现威慑作用之后的犯罪预防。因此,刑罚体系以威慑预防论为主要刑罚目的构建其内部具体内容,在刑罚种类和刑罚配置两方面上确立威慑力大的刑种和幅度,进而达到预防效果。不过,对于这种威慑效应引导的预防作用本身是受到质疑的,即威慑是否能够起到实际预防犯罪的作用尚未得到一致的认可。况且,威慑预防所强调的是严厉刑罚的威慑,这就势必形成刑罚越严厉威慑效果越好,进而更好地预防犯罪的理念。由此导致刑罚体系也随之呈现出整体趋重的倾向,同时将刑罚对犯罪人的处罚作为一种威慑预防的方式使他人不敢犯罪,易于忽视刑罚在犯罪人个体价值上的作用且对一般人的预防也只是被动地而非主动地遵守法律。所以,威慑预防构筑下的刑罚体系实则是不符合现代刑罚发展的,威慑预防论自身也已经逐渐被积极的一般预防论替代,而受一般预防论指引的刑罚体系在一定程度上有其优越性。

一般预防论,相对于威慑预防论又可被称为积极的一般预防论,其主要是强调除却威慑之外的刑罚处罚观念,即不过分追求或不单纯依赖刑罚威慑而达到预防效果。一般预防具体为:“通过培养民众的法感情,提升民众对法秩序的维持和信赖的意识,做到对法律的绝对尊重和服从,以此来实现犯罪的一般预防目的。”[16]这意味着一般预防论下的刑罚并不是为了使人们受之威慑,而是通过刑罚让人们形成规范的意识并主动遵守和忠诚于法律,进而实现刑罚的预防效果。“在积极的一般预防中,还可以区分出三个既相互区别又相互交叉的目标和作用:受社会教育动机推动的学习效果,也就是‘学会法律忠诚’;国民通过看见法律得到贯彻执行而产生的忠诚效果;最后是满足的效果,即一般公众基于对违法行为的惩罚从而使法律意识得到抚慰,以及他们与违法行为人的冲突被看作是已经得到了结而出现的效果。”[17]一般预防理论中所蕴含的这三种效果,本质上都是意图让一般大众主动地不愿实施犯罪,从而发挥预防作用。但是,一般预防论追求的对一般大众的法规范意识的培养会因个人的接受和理解能力而有所差异,且同威慑预防一样均是以犯罪人的刑罚惩罚为预防大众犯罪的手段,忽视了对犯罪人的刑罚作用。同时,一般预防虽不如威慑预防那样强调严厉的刑罚威慑,但也会导致偏重的刑罚内容设置。因此,一般预防论效用下的刑罚体系由于刑罚具体内容的偏重,与之相对应的刑罚种类和刑罚幅度在选择确定时就会偏重,进而也会形成刑罚体系的重刑化倾向。然而,偏重的刑罚在本质上是不利于预防犯罪的,因此,只是强调刑罚规范下的预防作用而忽视威慑的效果也是不合适的,或者说也难以实现对犯罪的预防效果。无论是威慑预防论还是积极的一般预防论都只注重对一般大众的预防,而不关注犯罪人,因而所形成的刑罚体系在规制和适用时也难以考虑对犯罪人的刑罚预防,这成了其最大的弊端。也正因如此,个别预防论逐渐得到认可并作用于刑罚体系。

个别预防论是从犯罪人角度出发的主张以预防已经犯罪的人再犯罪的刑罚目的理念。个别预防论实际上与一般预防论在思想产生时间上几乎可以说是同时,但是一般预防论大多处于主导地位,尤其是在刑事古典学派长期占据思想统治地位时更是如此。直到刑事实证学派发展壮大之后,个别预防论也从附属地位上升至独立的刑罚预防目的论中的一种并影响至今。个别预防论强调犯罪人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一方面在于刑罚不只是对犯罪行为的处罚,还包括使犯罪人通过刑罚得以复归社会并不致重新犯罪,另一方面则在于刑罚使不具改造性的犯罪人不能再进行犯罪或不能再对社会造成危害。因此,在刑罚种类和刑罚配置确立时立法者自然会考虑到犯罪人的特殊危险性而选择与之相符合的内容,形成一个对应的刑罚体系,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不定期刑在刑罚体系中的设置,具体到刑种则是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被广泛规定在刑法当中。这种对犯罪人的特殊预防能有效发挥刑罚的教育改造功能,但是,也难免会导致轻重不均的刑罚后果。而且,个别预防论对威慑与一般预防予以完全的否定也过于片面,其专注于对犯罪人的改造也过于理想化。因此,单纯地以个别预防作为理论指导所形成的刑罚体系在回应犯罪时是不够全面的。(www.xing528.com)

一般预防和个别预防双重预防论主要是强调刑罚内容的选择和确立既要实现一般预防效果,又要达到个别预防目的。双重预防论就是旨在“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18]这意味着其是将一般预防对一般大众的犯罪预防和对犯罪人个体的再犯罪预防结合起来而形成的综合预防观,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二者的各自缺陷且更为有利于刑罚的具体设置。那么,在刑罚体系构建时就以能够预防犯罪为效果的刑罚内容为核心,即需要配置具备一定的威慑、积极的一般预防和特殊个别预防性能的刑罚种类和刑罚幅度。因而,刑罚既不能过度严厉,否则将陷入威慑的狭隘范畴;也不能过于轻纵,否则将导致刑罚预防犯罪这一方式的虚空。在此刑罚目的理论作用下的具体刑罚内容则会呈现出双重效用,不过,突出预防的刑罚反倒会使国家在运用刑罚权时扩大刑罚的规制和适用,从而导致刑罚设置的范围扩大和刑罚量度的过重,进而使得整个刑罚体系也不可避免地蕴含偏重的内容。

无论是何种预防论作用下的刑罚体系都以积极的刑罚内容追求预防犯罪的特定刑罚效果的实现,其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单纯依靠犯罪行为的危害来设置刑罚的报应刑论的弊端,但却也因为过于强调预防的刑罚需要而忽视了刑罚的公平正义,最终导致刑罚体系在具体内容配置上的缺陷。具体可表现为刑罚体系内容的轻重不一,即其不太注重已然犯罪的结果而重在犯罪人的个体考量,这在刑罚体系立法规制上就自然会为了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而事先予以轻罪重罚的内容设置,至少在预防论的主张中存在重刑能够对轻罪予以遏制的正当化预防根据。同时,受预防论影响的刑罚体系内容也会根据一般或个别预防的需要设置严厉的刑罚或过度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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