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体系因差别化的刑罚类别而组成具体结构相异的不同内容,其主要存在着五种不同的类型,即以死刑(生命刑)和身体刑(肉体刑)为主导刑罚、以死刑(生命刑)和自由刑(监禁刑)为主导刑罚、以自由刑(监禁刑)为主导刑罚、以自由刑(监禁刑)和财产刑为主导刑罚、以监禁替代措施(非监禁刑)为主导刑罚。无论国内外,在刑罚发展进程中,均最先以死刑作为惩罚犯罪的主要方法,而后身体刑(肉体刑)得到极大的发展,与死刑共同作为处置犯罪的主要方法,这一刑罚体系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一直受到重视并被广泛使用。直到近代刑罚人道化理念的进步,身体刑被废止并且刑罚逐渐以死刑和自由刑为主要惩罚方法。随着刑罚轻缓化的继续推进并逐渐成为世界潮流,刑罚越来越清晰地呈现出以自由刑为最主要的规范犯罪的方法的特征。纵观我国刑罚历史,我国刑罚体系的发展自然也经历了第一类和第二类刑罚体系,不过,由于受到早期理论和观念的深刻影响,我国尚未完全实现轻刑化转变,现在已形成第三类刑罚体系即以自由刑为中心,并且也扩大财产刑与资格刑的具体内容以适应刑罚的发展。
自由刑,主要是限制或者剥夺犯罪人人身自由的刑罚方法。我国刑罚体系中规定的最为重要的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与死刑,除却死刑属于生命刑以外,其余四种均属于自由刑的范围。这就意味着,我国刑罚体系在刑罚种类的内容规定中俨然已经建立了自由刑中心的刑罚体系。与此同时,在我国具体的刑罚设置中,自由刑也占据着很大的比重。虽然财产刑也逐渐在我国刑法规范中得以扩展,其在类型犯罪中的设置范围也很广泛,但是,一方面,基于财产刑本身被列入附加刑当中,自然无法与主刑的重要地位相比拟,另一方面,纵使财产刑的规定很多,在我国实际适用和刑罚效果上也还尚未能够发挥出其具备的重要作用。因此,我国依然保持着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且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将处于这种状态。为了呈现我国现行刑罚体系的这一特征,本书将详细阐述我国具体的自由刑种类在刑法中的内容。(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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