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目的作为刑罚理论中的重要内容,其涉及刑罚创制、适用与改进的整个过程,因此,其理所当然地受到理论与实践的双重重视。同时,刑罚目的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都是个古老而又现实的理论研究问题,之所以说古老在于刑罚自犯罪被规制起便应运而生,与刑罚相关联的目的就成了统治阶级重点关注的问题;而说刑罚目的现实,主要是由于立法者在制定刑事法律规范时不可避免地要对其加以慎重的考虑。正因如此,法学家们基于不同的社会背景,从不同的角度对其加以研究,当下刑罚目的已经过理论界的深入研究,形成了丰富多样的理论内容,且诸多刑罚目的理论亦被斟酌作用于实践运作当中,如刑罚规范的设置和具体刑罚的司法适用等。其中,对于刑罚体系而言,刑罚目的本体因其特殊内容与特定价值直接影响着刑罚体系的建构和调适,换言之即刑罚目的也是刑罚体系存在的基础理论。那么,对刑罚目的论的分析便是评介刑罚体系的重要前提。
1.刑罚目的论
刑罚目的,通常被理解为“国家运用刑罚应对犯罪所希望达到的结果”,[22]即国家选择刑罚方式处置犯罪的主观追求。不过,在理论上,学界对刑罚目的的界定仍然莫衷一是,具体表现为狭义说、广义说以及折中说之间的争论。狭义说主张刑罚目的专指刑罚适用的目的,意为国家刑事司法审判过程中以刑罚适用于犯罪人所期望实现的效果。[23]显然,狭义说将刑罚目的限制在适用目的的范围之内,仅仅涉及刑事审判而无关其他。折中说在狭义说的基础之上扩大了刑罚目的的概念,其主张刑罚目的除了包括适用刑罚的目的外,还应包含刑罚制定时追求的目的。那么,折中说的刑罚目的是指国家在立法创制与司法审判中设置刑罚规范和处置犯罪人所期望实现的效果。[24]相较于刑罚目的狭义说而言,折中说界定的刑罚目的有一定的合理性,至少并未局限在刑罚适用的审判目的之内。不过,就是否应当将刑罚目的做整体化解释再进一步扩大则是广义说对折中说的否定。广义说坚持刑罚目的是指国家在刑罚创制、刑罚适用与刑罚执行的过程中所共同达到的目标。[25]其意在指出刑罚目的并非是国家刑事某一阶段的主观追求,而是贯穿整体的期望。通过对上述三种学说的表述可以得知刑罚目的的具体内涵,而不同的则是对外延的区分。其中,广义说最为科学,主要因为“刑事活动这一整体包括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行刑活动等多个重要环节,尽管各个环节之间彼此独立,但毕竟也是彼此联系,相互依存。没有刑事立法,刑罚的适用就缺乏法律根据;没有刑事司法,行刑活动同样缺乏依据;而没有行刑活动,刑事立法、刑事司法便失去了任何积极的意义。国家制定刑罚、适用刑罚和执行刑罚的目的具有统一性,刑罚目的不仅决定着刑罚的制定,同样制约和指导刑罚的适用和执行,刑罚目的贯穿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整个过程的各个环节”。[26]因此,广义说已逐渐被认可成为通说。在厘清刑罚目的的概念之后,剖析其所囊括的核心内容是明确其能成为重要刑罚理论的关键,也是受刑罚目的所牵制的其他刑罚内容的阐释依据。
刑罚目的论的研究如同刑罚论研究一样纵贯古今,伴随着社会的变迁等复杂因素的影响,其也处于不断的变化、发展之中,且在国内外都构建有较为良好或成熟的理论内容框架。刑罚目的的内容在本质上就是其究竟是何物,不同的目的会形成不同的内容。
(1)国外刑罚目的论内容。国外对刑罚目的论的研究已形成了较为系统的理论,具体可归纳为包括报应刑论、预防刑论和二元综合论在内的三部分重要内容。域外刑罚目的以报应刑论为起点,其至今依然作为刑罚目的中的重要内容被学者倡导,因此,报应刑论是历史最为悠久的客观存在。而且,报应刑论旨在宣扬绝对的或一致的报应性刑罚方式,故又被称为绝对主义刑罚目的论。所谓报应刑论就是“将刑罚目的视为对犯罪行为之完全的回报,刑罚是犯罪的必然结果,犯罪是刑罚之前提原因,犯罪与刑罚之间存在基本的因果或报应关系”。[27]报应刑论强调罪与刑的对称,其最早源于报复理念并将其予以恰当的发展。报复观意为“刑罚对于损害的本能的反动,被害人把他自己能力所办得到的惩罚加在犯罪者身上,或者由他自己受害的感觉所暗示的一种惩罚施于犯罪者身上”,[28]实际上就是要求犯罪人为其所犯罪行付出完全对等的刑罚代价。但纯粹的报复遵循的“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理念在刑罚目的理论发展进程中逐渐展现出了其不利于惩罚犯罪的缺陷,因而被报应刑论所替代。当然,报应刑论延续了报复论的刑罚对等观点,摒弃主观报复的弊病,将残酷的犯罪侵害与残忍的刑罚处置控制在合理、恰当的法定范围之内。报应刑论内部经历了神意报应、道义报应以及法律报应的变化过程,无论何种均强调刑罚是对犯罪人所实施犯罪的报应和罪刑比例的对称。“报应刑论反映了刑罚与罪过两者之间的尺度,报应意味着科处刑罚,是对有责的违法行为的回答,并使得有责的违法行为与报应等价。”[29]这种等价建立在以公平和正义为价值追求的基础之上,重在犯罪与刑罚二者之间保持均衡,强调罪刑法定下的绝对性结果。同时,报应刑论建立在主体的自由选择基础之上,但是,犯罪这一现象并非纯粹只是由自由意志做出选择而致的产物。这便意味着报应刑论较为单一地关注犯罪行为,而不考虑犯罪主体的个体生理、心理以及周围环境的作用力,缺乏完全让人信服的原因论内容。而且,报应刑论更多的是对形式公平、正义的追求,也没有考虑到效率的问题,相比于犯罪人,其更关注犯罪本身。不过,报应刑论指引下的刑罚效果在一开始还是产生了一定程度的遏制犯罪的积极成效,但这些积极成效却没能保持,至少其始终无法达到减少或控制犯罪的根本要求。因此,在经历了报应刑论无法有效解决实际犯罪问题的尴尬过程之后,预防刑论相继而生。
预防刑论又被国外学者称为目的刑论、功利刑论或者是相对主义刑罚目的论,意为刑罚是以对犯罪的预防为追求的理论观念。预防刑论意味着对尚未实施之罪与将来可能实施之罪的防范,不局限在对已经实施之犯罪的报应,因此,其以刑罚在社会秩序的维持方面的功利价值为目标而得到了理论与实务界的支持。预防刑论自然是以预防为核心内容,具体则包含着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两大部分。一般预防以社会上的普通大众为主要对象,刑罚的目的是预防一般人犯罪,通过刑罚的方法对犯罪人予以处置,惩罚及威慑社会中的其他不稳定分子以收预防犯罪之效;特殊预防则是以犯罪人为主要对象,通过刑罚手段使得受刑罚以科处的犯罪人在以后不至于再次实施犯罪行为,实则为预防重新犯罪或预防再次犯罪。正是由于这两类预防观所包含的内容不同,因而在预防刑论内部也存在一些争议,即预防刑论的刑罚目的究竟是以一般预防还是以特殊预防为主。偏重一般预防的学者认为:“刑罚的主要目的是一般预防,因为它是刑罚的真正目的。”[30]相反,偏重于特殊预防的学者则强调刑罚的主要目的是特殊预防,尤其以冯·李斯特提出的“特殊预防论”(die Spezialpraeventiven Theorien)为典型。其认为运用刑罚对犯罪人加以惩罚的目的是教育和改造犯罪人,使其自身的人身危险性得以消除并较为顺利地回归到正常的社会当中,相较于刑罚威吓一般人来说,其更注重通过犯罪人的内在改造来达到预防效用的刑罚目的。[31]尽管主张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学者各自强调其应作为预防刑论中的主要刑罚目的,但也都不否认二者不相矛盾,而且,二者共同发挥自身的积极效用。预防刑论可以说是将报应刑论对行为的注重转变为对行为人的聚焦,其重点强调犯罪人本体的特殊性,相比于犯罪行为其更重视从犯罪人的方面出发,以预防为刑罚目的进而追求犯罪的实际减少和对犯罪人的积极矫正,最终达到实质的公正和切实有效的犯罪规制。不过,预防刑论纵然否定了报应刑论的不恰当威吓惩治的治标刑罚目的论,但是单纯的预防刑论的教育改造也不能完全实现治本的刑罚目的。因此,是否将二者予以融合成了国外理论界研究刑罚目的论的重要内容。
西方学者在经历了报应刑论和预防刑论的互相争论与磨合的过程之后,看到了各自的优缺点并提出了刑罚目的折中论,也被称为二元综合论。该论建立在报应刑论和预防刑论的基础之上,主张报应和预防都是刑罚目的不可缺少的内容,这就意味着其既强调刑罚目的的公正性报应追求,又要求满足预防犯罪的功利性效益。“报应和预防不是不可调和的矛盾体。两者的联系在于,刑罚不是为了处罚而处罚,而是为了保护社会免受将来的犯罪行为的威胁才规定和科处刑罚的。然而,它有助于抵偿已实施的犯罪行为的责任,其方法是试图以公正的方式来实现预防效果(综合理论)。”[32]因此,报应与预防的刑罚目的是可以且应当结合起来的。但是,对于以报应刑论为基础、以预防刑论为基础还是二者同等的二元综合论却未能达成统一。其中,主张将报应刑论作为主导、辅以预防刑论的刑罚目的二元综合论的学者认为:“报应刑综合理论在过去是居于统治地位的,今天也仍然对司法判决具有决定性的影响……报应、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是并存并立,应当同时加以追求的刑罚目的。不过,从根本上说这里的报应目的具有绝对主导的功能。”[33]而且,“刑罚只有以报应原理为基础,才合乎正义,才会对犯人的理性产生作用,才会使犯人自主地形成规范意识,也才会促使一般国民形成规范意识,产生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效果”。[34]这就意味着其强调刑罚目的优先以公平正义的实现为目标,且其是预防目的内在蕴含的当然前提。相反,主张将预防刑论作为主导、辅以报应刑论的二元综合论则认为达到对犯罪的刑罚预防效用才是最为核心的目的,报应刑要求下的绝对或完全的罪刑相适可根据预防犯罪的实际需求而做出超过罪责的相对程度的调整。“刑罚的目的在特殊预防的范围内存在改善、威吓及淘汰,而在一般预防方面,在适合正义公平观念程度内,应当保证以威吓满足法律观念。”[35]因此,其意指报应刑是在预防刑内得以呈现的。不过,在以预防刑为主的基础下,究竟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孰应置于优先地位尚无一致的定论,但是,这并不影响预防刑作用下的效应。除却此两类二元综合论的争论,报应与预防处于同等地位的综合论也随之而生,即二者无主次、无先后地并立存在,不过,这种主观理念在实际操作中往往较难做到完全的平等,因此较为理想化。无论是何种二元综合论的内容,都毋庸置疑地将报应与预防相结合,注重对犯罪行为和犯罪人的综合衡量、判断,兼容报应刑的公平正义和预防刑的功利效用,进而实现罪刑相适和刑罚个别化的恰当融合。
纵观国外报应刑论、预防刑论和二元综合论的刑罚目的内容,显而易见的是,报应刑论和预防刑论均由于各自在不同方面的过分侧重而表现出较为片面的理论内容,相较于此,二元综合论则较为全面地汲取了报应观与预防观的积极价值,进而综合反映出了合理的刑罚目的内容。因此,二元综合论以其特有的优势成了刑罚目的论中的通说或主流。在明晰了国外关于刑罚目的的诸多理论研究内容之后,我们不妨来看一下我国的刑罚目的论。
(2)我国刑罚目的论内容。相较于国外,我国在刑罚目的论方面的研究也已经积累了丰富多样的理论内容。不过,与国外刑罚目的论的三大类集中理论观不同的是,我国存在更为多元化、多层次的刑罚目的论分类,其主要包括一元论、二元论以及多层次论等。无论我国有多少种刑罚目的理论,实际上都可在报应刑论与预防刑论中找出共通点,因而可以说是对二者进行的细分或者拓展,比如直接目的、间接目的、根本目的等。又或者是学者们在我国运用不同的语词表达刑罚目的,比如责任刑、功利刑、目的刑等,但都离不开报应与预防这一基础。因此,国内外的刑罚目的论在本质上是不存在冲突的,甚至是相一致的。那么,对刑罚目的论的研究,就不仅仅是国外存在很多纷争,我国国内也同样未能达成统一意见。
刑罚目的之惩罚论。惩罚,顾名思义就是旨在运用刑罚手段对犯罪人予以处置所达到的惩戒和责罚的目的。此论主张:“刑罚既然是阶级专政的工具,是国家的一种强制方法,那么惩罚就是刑罚的本质属性。适用刑罚的目的就在于使犯罪人的自由和权利受到限制和剥夺,使他们感到压力和痛苦,只有这样,才能制止犯罪的发生。”[36]因而,这种惩罚可以说是从刑罚本身所具有的惩罚特性出发呈现在刑罚目的观当中的。并且,惩罚论也是基于报应的理念而存在的,是报应刑论的一种反映。然而,不可否认的是,惩罚论的刑罚目的在一定程度上将刑罚具备的惩罚属性与刑罚的主观目的相混淆。同时,惩罚论作为报应刑论的内容本身也具有片面性,不可避免地呈现出了其在应对犯罪时理论上的单一性不足。
刑罚目的之改造论。改造即是以刑罚的方式使犯罪人得以革新或重新做人。此论主张刑罚的目的不是报复、不是惩罚也并非报应,而是运用刑罚这一方法或手段达到对犯罪人加以改造的目的。从一定意义上来说,改造论是预防刑论中贯穿教育理念特殊预防的一种反映,其注重对犯罪的长效预防以及对犯罪人的良性回归。但是,单纯的改造论难免会忽略刑罚惩罚的本质与能否改造的可行性等因素,同时也与人们内心中传统的惩罚观念相悖,因而,在对已然犯罪的处置上无法发挥及时之效是其弊端。
刑罚目的之预防论。预防同国外预防刑论中的预防同义,是以对已然之罪的控制和对未然之罪、将然之罪的整体防范为刑罚目的,其具体包括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两个方面的内容。此论坚持惩罚不过是刑罚固有属性并非刑罚目的,因而,对刑罚的创制与适用的真正目的是预防犯罪。其中,特殊预防主要针对犯罪人以防止其重新犯罪,意为使犯罪人不想或不愿再犯罪。一般预防则主要针对意欲犯罪或可能犯罪的危险分子以防止其犯罪,意为使其不敢犯罪。当然,预防论的刑罚目的也不尽如其主张得那样美好,往往因追求预防的片面功利性目的而失了公平正义的罪刑相当要求。因此,预防论刑罚目的也存在着或多或少的不足。
刑罚目的之双重目的论。双重目的是指惩罚目的与改造目的的结合,即刑罚目的应包括对犯罪人的惩罚和改造两方面的内容,单一的惩罚或是改造都不是合理的刑罚目的。诚如前文所述,惩罚是报应刑论的应有之义,改造是特殊预防的当然内容,那么双重目的论就意味着是报应与特殊预防的二元刑罚目的论。相对惩罚论与改造论而言,双重目的论确实是较为全面地考虑到了对犯罪人给予惩罚的同时还要加以改造。但是,惩罚或改造本身存在的缺点使得双重目的论并不尽如人意。
刑罚目的之二元论,如同国外主张的二元综合论一样,其强调报应刑目的和预防刑目的的结合。此论认为:“刑罚的主要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具体表现为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但除此之外,刑罚还具有报应刑,包括道义报应与法律报应。从这个意义上说,刑罚目的是二元的:预防与报应的统一。”[37]二元论可以说是在双重目的论的基础上的扩展,是借鉴国外综合论的内容而形成的刑罚目的论,强调刑罚目的是报应和预防的统一。“报应与预防不是截然对立的,两者从根本上仍然存在相通性与相容性;报应与预防在刑罚目的中并非并列关系,而应以报应为主、预防为辅,即以报应限制预防,在报应限度内的预防才不仅是功利的而且是正义的;在刑事活动中,应同时兼顾报应和预防这两个目的,但在刑事活动的不同阶段,两者又应有所侧重。”[38]不过,报应与预防究竟孰应居于主导地位至今仍然还有纷争,但并不影响二元刑罚目的论科学合理的存在。(www.xing528.com)
刑罚目的之根本目的和直接目的论。根本目的意味着刑罚所追求的最终或终极目标;直接目的则是刑罚所追求的直接结果。此论认为:“刑罚的根本目的是‘预防犯罪、保卫社会’。直接目的是惩罚犯罪,伸张正义;威慑犯罪分子和社会上不稳定分子,抑制犯罪意念;改造犯罪分子,使其自觉遵守社会主义法律秩序。”[39]显然,“预防犯罪、保卫社会”应当是刑法的内在目的,将其认定为刑罚的根本目的确有不当。而且,以“预防犯罪、保卫社会”为根本目的还陷入了预防刑论的片面预防理念。同时,该论在一定程度上将刑罚功能阐释为直接目的的内容也是对刑罚目的的混淆。因此,根本目的和直接目的的刑罚目的论在不断地修正。
刑罚目的之三目的论。三目的意味着刑罚的目的包括根本目的、直接目的和间接目的这三部分内容。此论主张的根本目的在我国《刑法》中被明确规定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40]。“直接目的包括特殊预防;一般预防;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教育他们自觉地遵守法律,并鼓励他们与犯罪作斗争。我国刑罚的间接目的是指借助适用刑罚所追求的附带积极效果,基本内容包括堵塞漏洞、铲除诱发犯罪的外部条件。”[41]三目的论实则是在根本目的论和直接目的论的基础之上做出的发展,从根本目的的内容来看,其虽然混淆了刑法与刑罚的任务内涵,但却加入了惩罚的内容而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有机体。三目的论既强调直接的预防又注重惩罚的内容,因而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不过,间接目的则稍显牵强,源于其旨在发挥刑罚的附带效用以消除导致犯罪的外在因素,这是不现实的主观意愿,刑罚自身的局限性已经决定了其不可能达到该目的。因此,刑罚目的的三目的论有合理性但也有不当之处。
刑罚目的之三层次论。三层次意味着刑罚目的是一个存在层次性的目的统一体。“从我国的情况出发,宜认为刑罚目的包括三个层次,三个层次的刑罚目的依次是:公正惩罚犯罪,有效预防犯罪,最大限度地保护法益。”[42]在这三个层次的刑罚目的中,遵循着依次递进的顺序逐渐深入。那么,这就意味着预防犯罪重要于惩罚犯罪,保护法益重要于预防犯罪,保护法益势必处于最高层次的地位。对于惩罚犯罪与预防犯罪,笔者已在前文作出了分析,在此就不再赘述。“保护法益”作为该论所主张的刑罚目的的一部分,其内涵是对刑法所规定的各种法益加以保护。但不可否认的是,保护法益在本质上应属于刑法的任务,抑或刑法的目的而非刑罚目的。并且,刑罚作为事后规制不是应对犯罪的唯一手段,刑法通过刑罚以及非刑罚方式均能实现对法益的保护,因此,将保护法益作为刑罚目的实则是对刑法任务或目的的混淆。
纵观我国刑罚目的论,除却本书列举的内容以外还有其他理论观点,但所有不同的刑罚目的论的差异都较小或者没有实质性区别,且上述刑罚目的论的阐述能概括所有理论的主要内容,因此不一一详细列明。惩罚论、改造论和预防论等可被概称为刑罚目的一元论,单纯的一元论往往因其自身的片面性内容而易于走向极端化道路,因而我国学界如今也很少倡导一元论的刑罚目的。双重目的论、二元论、根本目的和直接目的论、三目的论以及三层次论等则可被概称为刑罚目的多元论,多元论相较于一元论有着明显的全面性和合理性,但是,也存在着将刑罚目的同刑罚功能乃至刑法任务相互混淆的情况。因此,刑罚目的理论在我国依然处于不断的研究当中。
尽管在众说纷纭的刑罚目的论研究中难以达成一致,但通说坚持认为预防犯罪是我国刑罚的目的并逐渐成了主流。同时,预防犯罪在我国也是通过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两方面共同达到的刑罚目的。特殊预防旨在通过限制或剥夺犯罪人的再犯能力,“首先,通过对犯罪人的行为科处适当刑罚,唤醒犯罪人的规范意识;其次,通过执行宣告刑,在一定的期限内将被判刑人与社会相隔离,使得被判刑人在相应的期限内不可能再危害社会;最后,通过对被判刑人的改造,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他们的人身危险性,顺利地重返社会”。[43]其可以说是建立在惩罚基础之上的改造。一般预防则是通过对犯罪人的刑罚处罚警戒有犯罪可能的危险分子、易于犯罪的不稳定分子以及受到犯罪侵害的直接或间接的被害人,向社会普通大众示意犯罪招致刑罚惩罚的必然与痛苦,同时也号召全民共同防范犯罪。[44]显然,我国刑罚目的通说虽着重强调预防犯罪的目的,但是并没有排斥报应惩罚的观念,因而具有可取性。不过,报应论自古便深入到了刑罚理论研究当中,且在人们内心根深蒂固,因此,本书认为报应与特殊预防、一般预防共同构建的刑罚目的方才恰当。所以,刑罚目的应是报应与预防的二元目的,即追求刑罚公平正义的同时兼顾预防效益。
无论是国外的刑罚目的论研究,还是我国的刑罚目的论分析,都意欲通过对刑罚目的的明确来为与其相关联的诸多刑罚理论或制度提供直接、可靠的依据。刑罚目的从刑事立法创制开始就做出导向性指引,而后贯穿刑事司法适用和刑事执行的整个过程都受刑罚目的制约。那么,对于刑罚体系而言,具体包括刑种的选择和基础的刑罚配置都势必需要按照特定刑罚目的的要求来做出本体的构建和调适。因此,刑罚目的与刑罚体系之间有着或多或少的必然关联。
2.刑罚目的对于刑罚体系的影响
“在社会历史领域内进行活动的,全是具有意识的、经过思考或凭激情行动的、追求某种目的的人;任何事情的发生都不是没有自觉的意图,没有预期的目的的。”[45]这便意味着特定客观事物的出现和发展变化都由相应的主观目的加以作用而成。那么,刑罚体系作为客观存在也不例外,其必然也是按照一定的刑罚目的而形成的有机体。
(1)刑罚目的是刑罚体系建构与发展的应然前提。刑罚目的作为主观理念引导着刑罚创制和适用的整个过程,刑罚体系自然也会受一定的刑罚目的影响。“从古今中外的司法理论和实践来看,无论是刑罚体系的建立,还是刑罚方法的具体应用,以及刑事政策的制定,都有形无形地受着刑罚目的的制约。”[46]换言之,刑罚目的是刑罚体系建构的应然依据,刑罚体系的确立和调整都以刑罚目的的内容为前提。“刑罚目的制约着刑罚的体系与种类。刑罚的体系和种类是为实现刑罚目的服务的,因而确定刑罚的体系与种类时必须考虑刑罚目的的需要。确切地说,刑种的选择、排列以及各刑种在体系中所处的地位和所占的比重,都是按照刑罚目的的要求来决定的。”[47]因而,基于不同的刑罚目的就会形成不同的刑罚体系,且特定的刑罚目的必然产生与之相对应的刑罚体系,典型的为依照报应论刑罚目的的内容,刑罚体系则需满足公平正义的报应惩罚和威吓的要求,具体刑种和刑罚幅度的配置就会呈现出相对严厉或残酷的内容;依照预防论刑罚目的的内容,刑罚体系则需满足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功利性效益要求,具体刑种和刑罚幅度的配置就会呈现出相对人道与多样的内容。因此,刑罚体系的建构以刑罚目的为理论依据。与此同时,任何事物都是处于不断的变化发展之中的,刑罚目的与刑罚体系作为独立的两个理论自身发生内部变化的时候,刑罚目的对刑罚体系的前提效应也在逐渐发展、扩大,典型的为刑罚目的论经历了从古典报应刑论到实证预防功利刑论再到新二元综合论的过程,刑罚体系也伴随其变化而做出从严厉到轻缓的转变。那么,刑罚目的理所当然地就是刑罚体系构建乃至发展的应然前提。
(2)刑罚体系是刑罚目的的实然结果。刑罚体系以刑罚目的为前提,这就意味着刑罚体系是刑罚目的作用下的现实产物。而且,刑罚目的的实现在一定程度上又依赖于刑罚体系的具体内容在实践中的适用。之所以如此,一方面在于刑罚目的本质上只是单纯的理论追求,理论是实践的先导但却要在实践中运用才得以产生理论蕴含的效果,那么,刑罚目的就需要借助刑罚体系的依托来实现其自身的理论内容。当然,刑罚体系这一产物并不是由刑罚目的完全决定的,还存在其他理论或因素对刑罚体系发挥作用。但是,刑罚体系却是刑罚目的最为直接的结果。纵观刑罚种类和刑罚量或度的设置的发展历程,一些刑种和幅度配置被确定在刑罚体系当中,即沿用本国国内历史上的旧的刑罚体系的内容、域外国家刑罚体系规范的借鉴以及创制新的刑罚种类与比例设置等都是国家刑事立法为实现刑罚目的在现实中的具体表现。那么,这就意味着通过刑罚体系中法律规制的内容也就能看出其得以形成与发展的主观刑罚目的,即不同的刑罚体系反映出不同的刑罚目的。另一方面在于刑罚体系亦反作用于刑罚目的。刑罚目的对刑罚体系的前提作用已无可厚非,不过,刑罚体系在依据特定刑罚目的成型后就以独立的整体应对犯罪现象的各种问题。在司法适用刑罚体系内容的过程当中,除却遵照刑罚目的的要求确定刑罚种类和刑罚幅度之外,往往也会考虑该刑罚体系的内容的实际效果。倘若所采用的刑罚无法达到对犯罪予以控制和防范的目标,那么此类刑罚体系就会受到或多或少的质疑,由其延伸之上的刑罚目的也自然会被反思。反之,刑罚体系的内容被运用于犯罪处置并发挥出积极有效的作用,就不仅仅是其自身设置的科学合理而且还是刑罚目的恰到好处。所以,刑罚体系既是刑罚目的的实然结果,又以其自身内容的适用能动地反作用于刑罚目的本体。
在指出刑罚目的和刑罚体系的关系后,可通过不同人犯罪的例示反映出不同刑罚目的下的差异刑罚体系内容。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而言,根据报应刑目的就会形成严格的罪与刑之间绝对的法定刑罚内容,其仅考虑犯罪行为因而自然是做到惩罚犯罪即可;预防刑目的将犯罪人个体因素考虑在内,那么如何预防犯罪便成了刑罚内容规制的主旨,进而对未成年人会做出特殊的刑罚配置,典型为死刑的不适用和法定从轻或减轻的规定;在二元综合刑罚目的下,在对未成年人进行否定性评价的同时设置相对应的刑罚。由此可知,不同的刑罚目的会对刑罚内容造成不同的影响。当然,这只不过是二者关系的一个体现,具体到各不同刑罚目的论指引的刑罚体系,笔者将在后文中予以详细阐释。
总而言之,刑罚目的与刑罚体系存在密不可分的关联。刑罚目的作为刑罚体系建构与发展的应然依据为刑罚体系的具体内容指引方向;刑罚体系作为刑罚目的的实然结果呈现并促进刑罚目的的理论发展。刑罚目的与刑罚体系二者间相互作用且共同发展。因此,刑罚目的论理所当然地成了刑罚体系中不可缺少的基本理论范畴。同时,随着刑罚目的论的逐渐发展,刑罚体系也会不断进行调整和适应,以形成更为恰当、有效的刑罚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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