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配置是“国家立法机关在刑事法律中设置刑罚种类并依据一定的原则和要求对各罪行分配、布置和确定施加何种刑罚以及多重刑罚的刑事立法活动”,[17]简言之即为刑罚种类和幅度的选择与确定。刑罚作为刑罚学理论中的重要内容,对于刑罚体系而言,除却刑罚种类的前提性选择确定以外,最为重要的就是刑罚配置。单独依靠刑罚种类的罗列是漫无目的、无边无际的刑种扩大;而以刑罚种类为基础的、遵从一定目的及遵循特殊原则的刑罚配置才是刑罚体系的全部内容。但是,刑罚配置并非是轻而易举便能为之,时至今日,其仍是刑罚体系不断调整与改进的重要部分,也是刑罚理论和实践中的一大难题。刑罚配置的结果直接影响着刑罚裁量的效果,只有恰当的刑罚配置才能发挥刑罚积极效用。因此,刑罚配置作为刑罚体系研究中的基本制度性范畴,既归属于刑罚的具体创制又作用于刑罚适用过程,因此,我们应当慎重看待刑罚配置。
在刑罚体系内,刑罚配置会形成两种刑罚效果,即“重刑”与“轻刑”。“重刑”意味着刑事立法过程中对犯罪配置较重的刑罚,典型为历史上的同态报复刑中的以生命刑、身体刑(或肉体刑)作为完全对等惩罚的刑罚配置方式;“轻刑”则是配置较轻的刑罚,相对于“重刑”,其意为刑罚配置与实际犯罪不对称或轻于犯罪造成的损害。无论是“重刑”还是“轻刑”的刑罚配置都存在各自的问题,“重刑”因其过重或残忍的刑罚方法无力于对犯罪的治本;“轻刑”则会因其过轻或放纵而无法达到刑罚的积极效果。“一个不足的刑罚比严厉的刑罚更坏,因为一个不足的刑罚是一个纯粹的恶,从中不能得到任何好结果。对公众如此,因为这样的刑罚似乎意味着增加了他们面对同类犯罪的可能;对犯罪如此,因为刑罚未使其变得更好。”[18]那么,刑罚配置就应当按照一定的尺度去衡量具体配置的刑罚轻重恰当与否。因此,刑罚配置就需要依照特定的原则作为指引。
刑罚配置在不同时代或同一时代经历了轻重不等的变化过程之后,本书认为,在国家做出刑罚配置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首先,刑罚人道的配置原则是刑罚得以具体配置的前提性原则。“所谓人道,是指人类出于自我意识而在行为中所表现出来的对同类宽容与良善的观念与做法,其核心是对他人人性尊严的承认,而在刑罚领域则是要求将犯罪人作为平等主体来对待,保证其底限的人格尊严不受践踏、侮辱和折磨。”[19]早在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的时代,残酷和惨无人道的刑罚比比皆是,且其被认为是符合当时维护国家统治需要的处置犯罪人的有效措施。而后随着社会进步与法制向法治的发展,人们逐渐意识到严峻刑罚在应对犯罪时的不可行性和非有效性。“严峻的刑罚造成了这样一种局面:罪犯所面临的恶果越大,也就越敢于规避刑罚。为了摆脱对一次罪行的刑罚,人们会犯下更多的罪行。刑罚最残酷的国家和年代,往往就是行为最血腥、最不人道的国家和年代。”[20]因此,在残酷刑罚被予以否定评价时,刑罚人道性原则逐渐得以发展,至今其已受到国际一致认可且在各国刑罚配置中得到有效遵循。坚持刑罚人道性的配置原则一方面需要在具体刑罚类别的配置时,选择符合人道性要求的刑种,摒弃非人道的残酷、野蛮等刑罚的类别,如身体刑(肉体刑)的废除、死刑的削弱等;另一方面则需要沿着刑罚轻缓化的发展方向做出刑罚配置,换言之即刑罚配置应从严厉转变为轻缓,如财产刑的兴盛与资格刑的扩展等。轻刑化已经成为一种趋势作用于刑罚配置本体,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反映着刑罚的人道性。“刑罚的完善总是不言而喻的,这是指在同样有效的情况下——随着刑罚的宽大程度一起并行。因为不仅各种宽大的刑罚本身是较少的弊端,它们也以最符合人的尊严的方式引导着人离开犯罪行为。”[21]所以,以人道性刑罚作为指导的刑罚配置方能使刑罚体系整体更为科学。其次,刑罚相当的配置原则是刑罚配置的当然原则。刑罚相当,意为刑罚的配置应与犯罪所造成的损害相对等及衡平,抑或刑罚度的衡量。从本质上来说,此为刑法基本原则之一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在刑罚上的体现。刑罚配置的初衷是针对犯罪而做出的,因而要做到罪与刑的相当就需以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为参照标准,即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与刑罚配置的轻重成正相关。配置过于严重或者过于轻缓的刑罚都是对罪行所做的不合理、不恰当的刑罚规制。唯有依照罪刑相当的配置原则,对重罪配以重刑、对轻罪则配以轻刑方能罚当其罪,进而使刑罚配置更为合适且有效。倘若刑罚人道性配置原则是最基本的限制性原则,那么,刑罚相当就是刑罚配置的实质性配置要求。最后,刑罚协调性是刑罚配置的内在原则。除却刑罚人道性与刑罚相当的刑罚配置原则之外,刑罚配置的内部协调也是不可或缺的,其直接影响着刑罚是否能够得到有效的贯彻实施。配置协调的刑罚内容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不冲突、不矛盾,为科学的刑罚体系提供基础,也为刑罚的适用提供合法合理的依据;配置不协调的刑罚内容则会出现自身矛盾和冲突,不仅不利于刑罚体系的整体性发展,而且还会导致刑罚的非正当性适用。那么,刑罚配置就必须保证自身的协调,具体表现为保持同种罪与异种罪的两大类协调。同种罪的协调性即为保持同一种类罪之间的协调、保持同一罪内部的协调;异种罪的协调性则可被理解为是保持不同种类罪之间的协调、保持不同罪之间的协调。同时,同种罪与异种罪之间也要保持一定的协调性。当然,刑罚的协调性配置受立法观念和立法技术等诸多因素影响会存在不相协调的情形,即使在所难免也应当尽量避免。总之,刑罚配置以刑罚人道性、刑罚相当与刑罚协调性为基本原则,遵循此配置原则是形成科学、恰当且合理的刑罚体系的基本要求。其中,人道性刑罚为基础性配置要求;相当性刑罚为实质性配置要求;协调性刑罚为内在性配置要求,三者共同牵制于刑罚配置的整个创制过程以引导出正确的刑罚配置产物。(www.xing528.com)
综上所述,刑罚种类和刑罚配置作为刑罚体系的两个基本制度性范畴以自身内容直接作用于刑罚体系;刑罚体系则从整体上统筹刑罚种类和刑罚配置。那么,刑罚种类和刑罚配置既是刑罚体系赖以存在的基础,同时又依赖刑罚体系而存在,相互促进且相互制约。不过,亦如刑罚种类和刑罚配置都受许多因素影响一样,在刑罚体系内选择、确定刑罚种类与刑罚配置时也会受各种因素的作用。诸多因素在刑罚创制与适用过程中逐渐被常态化为理论,而后以理论为指引作为刑罚体系构建和调整的依据。因此,在明晰了刑罚体系的两个基本制度性范畴之后,刑罚体系的理论考量依据是其基础理论之内的重要内容,应当对此加以明确阐述进而为我国刑罚体系的评介与完善提供应然的理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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