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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罚种类研究:九种具体刑种及分类区分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2]参照此标准来衡量我国目前的刑罚种类,我国《刑法》法律文本明确规定了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没收财产、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驱逐出境等九种具体刑种。这种分类主要存在于西方国家刑法典当中。第四类以犯罪性质的差异为标准,将刑罚种类分为国事刑与普通刑。[16]此分类可以说是在理论上做出的区分,在我国刑法规范中没有具体刑罚种类予以回应。

我国刑罚种类研究:九种具体刑种及分类区分

刑罚体系是一个包含丰富内容的整体,在这个大整体下,最为基础的就是刑罚种类。没有刑罚种类这一要素,就不能够或不足以产生刑罚体系。反之,刑罚体系的形成促使刑罚种类更加丰富多样。众所周知,刑罚种类如刑罚体系一样也是个总称,即其为刑罚处罚方法、方式或措施的概括,其并非单指一类或一种刑罚而是各类刑罚的统一体。刑罚的具体种类被规定在世界各国刑事法律规范之中,不同的国家会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和具体可行性选择不同的刑罚类别。而且,刑罚自产生起就通过具体刑罚种类的方式呈现出来,其间经历了历史文化发展与社会变迁的过程,刑罚种类也伴随着变化而发展成了更为多样化的表现形态。因此,刑罚种类也就理所当然地存在不同的类型。

在刑罚体系内,从当下已经形成的刑罚种类的理论分类情况来看,我们能够依据一定的标准将其分为四大类:第一类以刑罚具体方法所针对的对象或剥夺的权益属性为界限,可将刑罚种类区分为生命刑、身体刑(或肉刑)、自由刑、财产刑与资格刑等。生命刑即为对犯罪人的个体生命予以剥夺的刑罚;身体刑(或肉刑)即为以对犯罪人的身体或肉体带来伤害作为犯罪惩罚的刑罚;自由刑即为对犯罪人的个体人身自由加以某种程度的限定或剥夺的刑罚;财产刑即为对犯罪人的财产进行或多或少地剥夺的刑罚;资格刑即为对犯罪人所具有的特定身份或资格的限制或剥夺的刑罚。“其中,按照刑罚是否有确定的期限为标准,自由刑可分为不定期刑与定期刑;根据刑罚是否以终身自由作为对象为标准,自由刑可分为无期自由刑与有期自由刑;按照刑罚的作用方式是否是剥夺或限制为标准,自由刑可分为剥夺型自由刑与限制型自由刑;根据刑罚剥夺人身自由的时间长短为标准,自由刑可分为长期自由刑与短期自由刑;按照刑罚的内容是否有活动为标准,自由刑可分为活动型自由刑与时间型自由刑。”[12]参照此标准来衡量我国目前的刑罚种类,我国《刑法》法律文本明确规定了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没收财产、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驱逐出境等九种具体刑种。死刑便意味着生命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即为自由刑的刑种表现形式,其中前三者属于剥夺型自由刑,管制则属于限制型自由刑;没收财产与罚金自然被归在财产刑之内;剥夺政治权利与驱逐出境则属资格刑,其中对于驱逐出境刑种是否应归属于资格刑之内尚存争议,但通说认为我国虽规定其仅是针对外国犯罪人才能够被适用的刑罚,但其实质是对外国人享有的在我国驻留的资格的剥夺,因此其仍然属于资格刑的一种。第二类以刑罚是否能够独立适用为标准,将刑罚种类划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即“只能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不能附加适用”。[13]我国现行《刑法》设置了五种类别的主刑,即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这意味着此五类刑种不能作为其他类刑罚的附加而被适用,一个个罪最终只可确定一个主刑。附加刑,即其是不可独立适用而只能从属于主刑进行适用的刑罚类别。我国规定了四类附加刑,即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作为附加刑均不可单独作为一个罪的刑罚予以适用,或者补充主刑而适用或者在可选择的条件下不予适用。不过,附加刑的附加适用也并非是绝对的,至少对单位犯罪而言,也存在单独适用罚金和没收财产的情形。同时,在国外刑罚体系中也存在例外,比如,德国将罚金规定为主刑的一种,其作为主刑单独适用毋庸置疑,但是其作为主刑还可以与自由刑一并适用,抑或作为第二主刑适用。[14]第三类以犯罪危害性大小与情节轻重为标准,将刑罚种类分为重罪刑、轻罪刑和违警罪刑。这种分类主要存在于西方国家刑法典当中。“法国新刑法典在刑罚编中适用自然人之刑罚和适用法人之刑罚标题下,分别规定了重罪之刑罚、轻罪之刑罚和违警罪之刑罚。”[15]此分类实质上是在犯罪与刑罚的必然关联性的基础之上做出的,即犯罪危害性、情节与刑罚惩罚的相互关系。犯罪所带来的危害性越大、具体犯罪情节越严重,就越会导致相对较重的刑罚惩罚。反之,犯罪所带来的危害性越小,具体犯罪情节越轻,就越会导致相对较轻的刑罚惩罚。第四类以犯罪性质的差异为标准,将刑罚种类分为国事刑与普通刑。“国事刑指对政治犯(国事犯)科处的刑罚;普通刑则是对普通刑事犯科处的刑罚。”[16]此分类可以说是在理论上做出的区分,在我国刑法规范中没有具体刑罚种类予以回应。我国针对国事犯依然按照主刑与附加刑的方式进行处置,相较普通刑事犯处罚的程度更为严厉而已。当然,刑罚种类的各种分类都是从整体出发,是对具体刑种加以概括之后再做出的区分。虽未将当下世界各国刑事法律规定的各类具体刑种逐一列明,但是也足以将各个刑种囊括其中。而且,对刑罚种类的系统性分类也更有利于合理归纳与明晰刑罚体系的内容。(www.xing528.com)

同时,刑罚种类作为刑罚体系的基本构成,其与刑罚体系的另一重要部分——刑罚配置——不可分离。刑罚种类不仅是刑罚体系的基础,也是刑罚配置的前提条件。没有刑罚种类的刑罚配置是毫无内在价值的刑罚配置,而没有刑罚配置的刑罚种类则是毫无现实价值的刑罚种类,二者相互作用,共同发展。那么,我们在对刑罚种类做出分析之后就势必需要对刑罚配置予以深入剖析,不仅仅是因为刑罚配置与刑罚种类之间的密切关联,其还同刑罚种类一样是刑罚体系所必然囊括的制度性范畴。因此,我们在对刑罚体系进行研究之前必须对刑罚配置的理论内容加以详细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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