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事物都因独特的内在而区别于其他事物,世界本不存在完全相同的两物。刑罚体系作为一个特定而独立的法律术语自然有其特殊的内涵。
1.刑罚体系的定义
刑罚体系,首先重在强调刑罚。虽然刑罚从产生伊始便是人们再熟悉不过的事物,但具体到其定义则并非每个人的阐释都没有问题。因此,在分析刑罚体系内涵之前,我们应对刑罚加以说明。刑罚即为刑事惩罚,“它是指国家专门机关根据刑法对犯罪人施加的最严厉的惩罚措施”。[1]同时,我们也可以将此含义理解为:“国家为了防止犯罪行为对法益的侵犯,由法院根据刑事立法,对犯罪人适用的建立在剥夺性痛苦基础上的最严厉的强制措施。”[2]对刑罚的定义还有诸多见解,但是不外乎由特定机关、法定依据、特殊对象以及特别严厉这四个共同特征所组成,进而,刑罚就是特定机关按照法定依据对特殊对象加以适用的特别严厉的措施。不过,随着我国刑事立法的修正,以及国外保安处分理论与实际规制的大力推动,单纯的刑罚得以丰富,加之非刑罚处遇措施的规定,当前刑法中规定的作为犯罪后果的刑事制裁措施已不再仅仅包括刑罚,并且保安处分和非刑罚处罚措施同刑罚一样也能够用上述四个特征进行概括,因此,我们有必要将其予以简单的区分。首先,何为保安处分在理论上存在着狭义和广义两种概念的区分。狭义的保安处分意为:“被处分者收容于一定的设施,在对其进行治疗、改善的同时谋求社会防卫,是伴随着剥夺被处分者自由的保安处分。”[3]广义的保安处分则在狭义概念的基础上加入了不剥夺自由的其他措施,也将对物的处置纳入其内,形成了对人的剥夺和限制自由等措施与对物的措施两大类。可以说,保安处分较为广泛地针对具有高危险性的行为人和行为,而无论其是否以犯罪为必要,换言之即行为人的行为虽未符合犯罪构成的要件,但已具有特定程度的危险性,此时,也可对其适用保安处分,因而其更加注重对将然犯罪的预防。反观刑罚,其必然是对犯罪事实的否定评价和相应的处罚,即刑罚以已然的犯罪为前提,无犯罪则无刑罚,刑罚的规定是对实施犯罪的行为人的报应并以此预防其再犯和警示他人。因此,刑罚与保安处分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二者难以等同。非刑罚处罚措施与刑罚的界定也各有不同。其主要是指:“对免除刑罚处罚的犯罪人,给予刑罚以外的实体上的处罚。”[4]显然,非刑罚处罚措施与刑罚一样均是对犯罪行为的反应,只不过前者是在免除刑罚之后的处罚措施内容,或者说,其所针对的犯罪尚为轻微而无需运用刑罚。非刑罚处罚措施主要包括训诫、悔过、赔礼道歉等,[5]这在某种程度上形成了对犯罪人进行或多或少惩罚,同时又能够加以警戒和预防,可以说是除刑罚具体刑种以外的针对特殊情形的处罚方法或方式。其在大多数犯罪处置中较少被运用,因此被视为是次要的刑事责任实现方法。综合刑罚与保安处分、非刑罚处罚措施的相关分析,三者在存在差异的同时又有所关联,其中任何一个都不能被完全替代。不过,从目前来看,刑罚依然是刑事立法过程中立法者采用的应对现实犯罪的基本处罚方法。正因如此,刑罚体系是与刑罚紧密相连的,或者说,刑罚是刑罚体系的基础。
刑罚作为一类重要的惩罚措施,其伴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已囊括了各种各样的具体内容,进而逐渐形成为一个体系,即刑罚体系。体系一词本身便是由若干个相互关联的个体组合而成的有机统一体,那么刑罚体系也就是刑罚相关内容的各个部分组成的有机整体。不过,对刑罚体系的内涵学界依然存在不同的表述。“所谓刑罚体系,是指刑法所规定的、供人民法院严格遵循适用的、由相互联系的诸刑种按照一定次序排列构成的有机整体。”[6]“刑罚体系(或刑罚的体系),是指国家的刑事立法以有利于发挥刑罚的积极功能、实现刑罚目的为指导原则,选择刑种、实行分类并依其轻重程度排成的序列。”[7]除了以上刑罚体系的定义以外,还有诸多表述,但是如同刑罚定义一样,刑罚体系都是规定在刑法当中、都由各类刑罚组成、都有特定排序。因此,本书认为,刑罚体系是指刑法所规定的相互关联的各类刑罚按照轻重结构排列组合而成的,以实现刑罚目的和发挥刑罚功能的有机整体。
2.刑罚体系的特征
基于本书所理解的刑罚体系的概念,结合诸多对刑罚体系的定义,其应当具备以下特征:(www.xing528.com)
第一,刑罚体系是由刑法规范予以明文规定的内容。刑罚体系所包含的各类刑罚是国家在刑事立法过程中的主观选择,而后将其确立在刑法当中。没有刑法规范的明文规定,就没有刑罚的各个类别;没有各类刑罚的具体内容,也便没有刑罚体系的整体内容。那么,这自然就意味着没有刑法规范或刑法内条文的明确规定,刑罚体系也将不复存在。这不仅是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当然结果,而且也是刑罚被运用于司法实践过程的重要前提要求。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便是只有刑法才能规定刑罚体系内容,除刑法之外的其他法律规范都无权对刑罚体系作出规定,这是“刑罚体系是由刑法明文规定的”[8]应有之义。因此,刑罚体系必然是在刑法规范中明示的内容。
第二,刑罚体系是由各类刑罚共同组合的整体。刑罚之所以能形成体系而成为刑罚体系这一整体,其理所当然地包含着各个种类的刑罚方法,单一存在的刑罚不可能也尚不足以形成一个体系。刑罚主要是针对犯罪而采取的措施,犯罪本身又复杂多变,因而无法用一种刑罚来对不同的犯罪加以处置。那么,就出现了各式各样的刑罚方法,而不同类别的刑罚便构成了刑罚体系,且各类刑罚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因此,刑罚体系必然是在各类刑罚基础之上形成的整体。
第三,刑罚体系是各类刑罚按照特定顺序加以排列的有机体。刑罚体系内各个类别的刑罚并不是随意地被排列在刑法具体条文当中的,而是依循一定的轻重次序予以划定的。刑罚自身的严厉性是其与生俱来而不可消灭的,但是,在刑罚体系中也存在严厉程度不同的各类刑罚。因而,以由轻到重或者由重到轻的方式对各类刑罚加以排列就会产生不同序列的刑罚体系。无论排列顺序如何,刑罚体系必然是各个类别的刑罚遵循一定的顺序组合而成的。
第四,刑罚体系是以实现刑罚的特定目的和发挥刑罚的特殊功能为前提构建而成的。刑罚体系的形成离不开刑罚具体内容的设置,而刑罚的设置是经由国家刑事立法予以确定的。在选择刑罚种类和考虑刑罚分类时,国家刑事立法并非随意为之,而是旨在运用刑罚的积极效用实现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目的,亦为在主观刑罚目的指导下发挥出刑罚的功能。刑罚本身就是国家采取的用来解决犯罪问题的方法,那么刑罚体系的构建也就理所当然地必须以实现刑罚目的和发挥刑罚功能为指导。只有如此,刑罚体系方能更合理地存在且更符合应对犯罪的需要。
在厘清刑罚体系的内涵之后,我们可以较为容易地理解何为刑罚体系以及刑罚体系所具有的特征。同时,这也为刑罚体系与其他相关概念的辨析奠定了基础,进而使我们得以更加清楚地明确刑罚体系的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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