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作为刑事法理论中的重大内容,已经被广泛研究。刑罚本身是一个既古老又现实的问题。之所以古老,缘于刑罚无论是在西方各国还是在我国都自国家产生之时起就存在,且作为最重要的惩治犯罪的方式历经几千年而被延续至今;之所以现实,缘于犯罪被认定为社会现象的必然存在特性,而且,伴随着整体社会的不断发展而日益复杂多变的犯罪事实需要刑罚给予多样化的回应。因而,刑罚在国家设置固定结构与内容的基础之上,在应对犯罪的过程中通过自身内容的丰富逐渐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即刑罚体系。当然,刑罚体系并非完全一样,不同的国家根据特有的历史文化传统、特殊的法律制度和特定的刑罚观念等会形成相差有别的刑罚体系。同时,任何事物都是处于变化发展之中的,刑罚体系也非一成不变,其往往会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发生调整和改变。究其古今,不同刑罚种类和刑罚结构构建的刑罚体系具体可被分为以死刑(生命刑)和身体刑(肉体刑)为主导刑罚、以死刑(生命刑)和自由刑(监禁刑)为主导刑罚、以自由刑(监禁刑)为主导刑罚、以自由刑(监禁刑)和财产刑为主导刑罚、以监禁替代措施(非监禁刑)为主导刑罚五种不同刑罚体系类型。其中,第一类刑罚体系源起于刑罚产生之初,早已不复存在,仅留于历史;中间三类刑罚体系如今仍然被置于世界各国刑罚制度之中;第五类刑罚体系实属应然之态,尚未付诸实然。尤其是在当下,刑罚轻缓化已成为一种潮流,各个国家都在以轻刑化为目标对刑罚体系进行一定的调整。
从总体上来看,我国现行刑罚体系依然保持着以死刑(生命刑)和自由刑(监禁刑)为主导的刑罚内容,进而不可避免地呈现出了重刑的刑罚特征。不过,我国在法制逐渐发展为法治的进程中,一方面,立足本国实际情况,转变观念、提升刑罚理论并通过修正案的方式调整刑罚具体内容,以改进刑罚体系的构成;另一方面,汲取域外国家刑罚体系的有效内容并将其适用于对我国具体刑罚体系内容的完善。如今,我国现行刑罚体系也具备了一定程度的合理性内容,如死刑的削弱、财产刑的扩大与资格刑的拓展等,这些无不是我国在与世界轻刑化潮流一致发展的基础之上做出的有利于自身刑罚体系的调适。(www.xing528.com)
我国现行刑罚体系是以1997年确立的《刑法》为依据,在经过刑罚目的论、刑事政策论等相关刑罚理论内容的研究之后,运用刑事立法修订的方式构筑而成的。尽管其已蕴含着特定的发展内容,但是,仍然无法避免诸多问题的存在。重刑化的刑罚体系即便是在不断得到改善之后也依然存在;具体刑罚结构、刑罚种类的设置依然还有欠缺;新修正的刑罚体系内容是否得以有效适用尚存疑惑;当否植入西方刑罚体系中的积极内容等问题都尚未得到合理的解决。这些问题的存在从根本上反映出了刑罚理论的先导不足,因而,我们需要在理论上再次对我国刑罚体系予以深究。同时,刑罚体系作为回应犯罪的重要刑事规制内容,以刑罚处置犯罪而达到减少犯罪的目的还未能完全得以实现,且刑罚的效能也未能全面、充分地得到展现。因此,对我国现行刑罚体系的内容进行一定程度的完善就具有特定的积极价值,不仅是在理论上的探讨,更是蕴含着较大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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