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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解释的国际法-条约解释的国际法(上、下)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ICTY和ICTR含有较明确解释条约的有限判例,可见其解释国际人权法与国际人道法相关条约的主要特点。除前述“检察官诉帕佛和曾伽案”明确将国际人权法规则融入作为国际人道法的日内瓦公约解释,ICTY“检察官诉兹拉特库案”和“检察官诉戈兰案”等案的条约解释也具有这一特点。

条约解释的国际法-条约解释的国际法(上、下)

根据ICTY和ICTR含有较明确解释条约的有限判例,可见其解释国际人权法与国际人道法相关条约的主要特点。

除前述“检察官诉帕佛和曾伽案”明确将国际人权法规则融入作为国际人道法的日内瓦公约解释,ICTY“检察官诉兹拉特库案”和“检察官诉戈兰案”等案的条约解释也具有这一特点。

前案判决对ICTY规约第3条“对战争法及惯例的违反”相关1907年海牙《陆战法规与惯例公约》和日内瓦共同第3条的解释时,认为:对该共同第3条第1款的解读说明其目的在于坚持和保护个人固有的人类尊严。“该条款规定人道待遇不得以‘种族、肤色、宗教或信仰、性别、出身、财富或任何其他标准’加以歧视。该公约缔约国没有界定所保障的人道待遇,而是选择特别规定毫无疑问地有悖人道待遇之可憎恶的行为形式。日内瓦第四公约的评注说明1949年外交大会各代表团寻求采纳允许灵活性的用语,但同时又足以清晰和不失于过于具体。”(192)该解释虽未援引或说明所依据的任何规则,但显然从条约之目的及宗旨和缔约资料角度加以解释,并强调人道待遇的人权法考虑。该案判决还参照ECHR关于人道待遇的一般判理,指出评估人道的最低标准是相对的,取决于诸如待遇的持续性及其身体、精神上的后果、受害者可忍受的程度等。“很难想象有哪项价值较之尊重人格更加重要。可以说,国际人权法的整个体系和国际人道法的演进以此为基本原则。”(193)无论是《世界人权宣言》,还是《禁止酷刑公约》等国际人权文件或公约都以保护人道待遇作为基本原则。

后案判决在解释ICTY规约第4条第2款种族灭绝罪时,指出,该条款是以《防止及惩治种族灭绝罪公约》为蓝本。“该公约已是最为广泛接受的国际人权文件。无疑,且ICJ早在1951年就认定其规定为习惯国际法。……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初审庭必须审查种族灭绝罪的法律构成以符合习惯国际法。在这方面,有一些法律渊源。首先是上述习惯价值。在解释公约用语时应遵循VCLT第31条和第32条的解释通则。除了考虑公约之目的,还要参照其准备工作和缔约相关情况。初审庭还会顾及基于该公约的嗣后惯例。”(194)这是紧接着“检察官诉达斯科案”上诉判决之后,ICTY初审庭援引了VCLT解释规则的案件,且将国际人权法与国际人道法紧密结合的同时,从习惯国际法角度将VCLT解释规则适用于解释涉案条约。2001年,ICTY上诉庭在复审该案时,针对检察官质疑初审庭有关ICTY规则第98条之二(B)款下定罪标准的错误解读,指出:“根据法庭已确定的判理,[该规则]这些用语应在1969年VCLT第31条第1款项下‘依其用语按其上下文并参照其目的及宗旨所具有之通常含义,善意解释’。”(195)可以理解,1999年至2001年期间,上诉庭连续在其判决中明确援引VCLT解释规则,说明这已成为其“判理”。但是,如前所说,ICTY和ICTR的上诉庭似乎没有像专门归纳有关“复审标准”(standard of review)那样的指导性判理,阐明过“条约解释”(treaty interpretation)的一般判理。这可能也是大多数ICTY判决和几乎所有ICTR判决不援引VCLT解释规则之缘故之一,即便有些判决实质上进行了条约解释。(www.xing528.com)

由于ICTY和ICTR专司追究前南和卢旺达境内曾发生的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的个人刑事责任,因此所有判决都聚焦于涉案个人的定罪量刑。这两个国际刑庭的规约均为联合国安理会决议通过的国际法文件,因其规定的犯罪分别涵盖反人道罪、战争罪、种族灭绝罪和危害人类罪,与日内瓦人道法公约、海牙战争法公约和相关国际人权法公约等休戚相关。(196)前述各案已涉及有关定罪,并不同程度适用了VCLT解释规则或其他解释规则,对诸如“武装冲突的存在”、“冲突之一方”、“严重违反”、“残害”、“受保护人”以及与定罪相关“知道或有理由知道”等“有效控制”标准此类容易引起歧义的用语以及“人道待遇”等作了解释,而大多数诸如“杀人、谋杀”(killing,murder)此类用语无需解释,更多是犯罪事实的相关证据及其认定问题。国际刑庭的这一特点是ICTY和ICTR判决很少进行条约解释的主要原因。

比如,ICTY“检察官诉赖迪斯莱福案”上诉判决在解释规约第4条及《防止及惩治种族灭绝罪公约》有关构成种族灭绝罪的主观条件,即,有“部分”(in part)灭绝某一种族的意图这一用语时,从该公约的宗旨、ICTY的判例和学者观点等角度解释,并指出这同样适用ICTR审理的种族灭绝罪。(197)这与定罪须包含犯罪意图密切有关。再如,ICTY“检察官诉塞弗案”初审庭判决被告无罪。该判决首先阐明了对涉案证据的评估之一般考虑,强调无罪推定的基本原则下检察官负有认定被告犯有所指控罪行的举证责任。该判决在阐明有关可适用法的含义之后,主要就涉案事实的认定作了具体评估,认为:本案被告“[对部下]的影响远未达到确定有效控制所须标准”(198)。本案检察官未能证明对其部下所犯罪行负有间接的刑事责任,因而本案初审庭判决被告无罪,并立即释放。(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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