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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解释国际法及实践探析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此可见,上诉机构认为,适用VCLT第31条第3款项,不仅应符合“适用于当事方之间的关系”这一要求,而且“相关国际法规则”作为上下文应与被解释的涉案条约用语之主题具有“相关性”。上诉机构所说的“一致和协调的方法”,不是WTO法与一般国际法的“协调化”,而是与先前判例的“一致、协调”。综上所述,《WTO上诉机构的条约解释》一书对上诉机构的条约解释实践作了开创性梳理,包含了很多颇具启发性的观点和分析。

条约解释国际法及实践探析

VCLT第31条第3款(c)项涉及在“任何相关国际法规则”的上下文中解释条约。该书作者在谈及这一问题时,首先强调了两个关键词,即,“碎片化”(fragmentation,以ILC的有关报告为依据(155))和“自我封闭”(self-contentedness,这与WTO之前GATT作为实际运行的国际贸易组织有关);同时,作者提出WTO法与一般国际法的“协调化”(harmonization),并主张“协调解释原则”(the principle of harmonious interpretation)。这一原则“指的是条约应在国际习惯法和条约法的广泛上下文中加以协调、一致的解读”。(156)显然,这已超出了VCLT第31条第3款(c)项的初衷,即,在涉案条约的外部寻找其相关国际法规则作为上下文,以求澄清条约用语的通常意义。至于该通常意义是否与相关国际法规则“协调、一致”,这本身不是条约解释所及。条约解释所要解决的是涉案条约用语的意义,或者说,搞清楚作为国际义务载体的条约所约定的义务性质及范围。这是条约解释的限度。无论是ILC提出将“碎片化”的国际法体系化,还是该书作者所说WTO法与一般国际法的协调化,恐怕都已超出了这一限度。

那么WTO争端解决中有无该作者所说“协调解释”呢?发表于2009年的该书作者认为WTO争端解决“适用VCLT第31条第3款(c)项的案件几乎没有”(157)。“直到‘美国虾案’,WTO成员才认识到国际法的其他相关规则可以影响其权利和义务的含义,虽然实际上在之前的案例中,上诉机构已有所改变,认识到有必要考虑其他国际法规则。”(158)但是,如前述,上诉机构于1998年在“美国虾案”中援引UNCLOS等相关国际法作为解释GATT第20条(g)款“可用尽自然资源”之参考的上下文,符合VCLT第31条第3款(c)项的规则要求,却并没有提及该款项。在2003年ICJ“石油平台案”之后,尤其是2006年ILC根据ICJ的实践提出“体系解释原则”之后,上诉机构才明确加以适用。比如,2011年“欧盟大飞机案”上诉机构报告援引这一原则,进一步指出:“在WTO这样多边的上下文中,为了解释WTO协定的某条款而须借助于非WTO规则,必须仔细平衡个别WTO成员的国际义务,同时确保采用一致和协调的方法解释对于全体成员而言的WTO法。”(159)上诉机构在此所说的“一致和协调的方法”(a consistent and harmonious approach),是指解释WTO法应采取的“一致和协调的方法”,而非该书作者所说的WTO法与一般国际法的“协调化”含义下的“一致、协调的解读”。

全面地评析“欧盟大飞机案”有关条约解释,可以更清楚地理解上诉机构所说的“一致与协调的方法”。在该案中,欧盟主张1992年欧共体与美国达成的有关适用GATT项下民用飞机贸易的协定(1992年协定)应作为VCLT第31条第3款(c)项下“任何相关国际法规则”,用作于解释涉案SCM第1条第1款(b)项的“利益”(benefit),未得到专家组支持,为此,欧盟将此作为上诉问题之一。上诉机构认为:“即便接受欧盟主张1992年协定‘适用于当事方之间的关系’,我们忆及对于1992年协定是否符合VCLT第31条第3款(c)项,必须标明其‘相关性’。如系涉案条款的主题,该规则为‘相关’。在本案中,欧盟主张的实质是1992年协定第4条与SCM第1条第1款(b)项的‘利益’这一用语解释相关。我们注意到1992年协定的主题与本案争议,尤其与美国依据SCM质疑欧盟在民用飞机领域的措施密切相关。”(160)上诉机构接着回顾了1992年欧美双边协定之前,1979年达成的民用飞机贸易的数边协定及其相互关系,对1992年协定第4条与SCM第1条第1款(b)项的“利益”这一用语解释的相关性,作了进一步分析,认为:在先前的“加拿大飞机案”中,上诉机构已经解释并界定了“利益”为“涵盖市场的比较、受益者角度的措施”。(161)据此,上诉机构比较了1992年协定第4条与SCM第1条第1款(b)项的“受益”这一用语之间的不同,指出两者的主题不同,后者涉及“政府贷款的受贷人所支付的是否低于可比市场贷款应付的金额”(162)。其结论自然是否定欧盟主张的“相关性”。由此可见,上诉机构认为,适用VCLT第31条第3款(c)项,不仅应符合“适用于当事方之间的关系”这一要求,而且“相关国际法规则”作为上下文应与被解释的涉案条约用语之主题具有“相关性”。上诉机构所说的“一致和协调的方法”,不是WTO法与一般国际法的“协调化”,而是与先前判例的“一致、协调”。(www.xing528.com)

综上所述,《WTO上诉机构的条约解释》一书对上诉机构的条约解释实践作了开创性梳理,包含了很多颇具启发性的观点和分析。但是,作为一本对上诉机构条约解释的专著,不仅真正分析上诉案例的分量偏少,而且显然过多地受到其他研究成果的影响,先入为主地确定话题,缺乏从上诉机构的条约解释实践出发,实事求是地分析案例。这说明基于国际裁判这类“公共产品”的条约解释之国际法研究,国内学界只要抱着踏踏实实的科学研究态度,应该也可以做出超过国外学界的研究成果。这也是本书,尤其第三篇有关章节研究的努力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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