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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解释理论渊源:解读《条约解释的国际法》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全面评述格劳秀斯的条约解释规则体系之前,有必要了解其理论渊源。因此,格劳秀斯的条约解释理论主要渊源于古罗马时代的条约或契约实践及其解释学说。诚然,格劳秀斯的条约解释理论可能难以直接适用于当代条约法的实践,但是,不可否认,如同他的国际法理论,其条约解释理论是后人发展的基础。“论解释”援引的罗马法文献含有丰富的法律解释学说,为格劳秀斯的条约解释理论提供了基础。

条约解释理论渊源:解读《条约解释的国际法》

战争和平法》第二卷(和平法)第16章“论解释”,共分32节。“创立了一个完整的解释条约的规则体系”。(12)如同格劳秀斯的整个国际法理论体系以集大成的方式,承前启后,他的条约解释理论充分吸取了从古希腊罗马到近代真蒂利斯等其前辈的相关理论。在全面评述格劳秀斯的条约解释规则体系之前,有必要了解其理论渊源。

“论解释”援引较多的是古罗马的经典文献,比如著名法学家西塞罗的《论义务》(13)、《论学术》(14)罗马法的《学说汇纂》(Digest)和波利比奥斯(Polybius)、利维(Livy)等著名罗马史学家的论著。因此,格劳秀斯的条约解释理论主要渊源于古罗马时代的条约或契约实践及其解释学说。前述加德纳的《条约解释》也认为:格劳秀斯“详细的解释规则多半来自对希腊—罗马文本的分析,但以自然法的方法加以补充。此方法及其对‘令人满意’的允诺与‘令人讨厌’的条约之分类,不能作为20世纪的[条约法]编纂之直接基础”(15)。诚然,格劳秀斯的条约解释理论可能难以直接适用于当代条约法的实践,但是,不可否认,如同他的国际法理论,其条约解释理论是后人发展的基础。为了研究、发展当代条约解释规则,应追溯其理论来源,从中吸取思想养料。

在古罗马时代,伴随着罗马共和国和帝国对环地中海地区以及西欧的征服,罗马与其他国家签订了一系列结盟或和平条约。比如,从公元前264年至公元前146年,罗马人迦太基人之间爆发过三次战争(史称“布匿战争”)。(16)双方曾缔结和约或休战条约。第一次战争在公元前241年结束,所订立的和约就被迦太基人破坏了。在公元前201年结束的第二次布匿战争中,罗马人“最后推翻了迦太基人的霸权,剥夺了他们的海军和战象,要求他们在一定时期给付一笔赔款。罗马人与迦太基人间这个和约维持了五十年,后来因为这个和约被破坏,两国间第三次,也是最后一次战争爆发了”(17)。结果以罗马人胜利、迦太基灭亡而告终,也就不存在和约问题了。罗马人认为迦太基人“既不尊重条约,也不尊重他们的誓言”。(18)“论解释”援引了波利比奥斯和利维关于第二次布匿战事的论述,并对有关和约的用语进行学理解释。(19)“论解释”援引的《论义务》有关善意解释的规则:“应该考虑依善意确定你所指的意思,而非你所说的。”(20)这就是西塞罗根据第二次布匿战争中发生的实际案例而进一步分析、阐述的,并成为后人解释法律或条约的基本准则。

“论解释”援引的罗马法文献含有丰富的法律解释学说,为格劳秀斯的条约解释理论提供了基础。西塞罗作为“罗马最伟大的法学家和政治家”(21),其论著记载许多罗马法制度。比如,西塞罗的《论法律》是最早记载古罗马《十二表法》并进行解释的文献之一,其中,包括“‘不可将死者在城里埋葬或焚化。’我假定这是考虑火化的危险。但是,除了这一表述,‘不可……焚化’意指埋葬不是火化,而是土葬”(22)。“‘殡葬妇女们不得抓破面颊或放声恸哭(lessus)。’古代法律解释者塞·艾利乌斯和卢·阿基利乌斯都说不理解这一规定,但猜测这是指某些特别的葬礼。艾利乌斯将lessus界定为一种过分悲伤的叫喊或尖叫。我认为这是很有可能的,因为梭伦立法也是禁止这样的恸哭。这些规则非常值得称道,并且穷人和富人一视同仁。这与自然完全吻合,因为死后财产差别也就消失。”(23)可见,对《十二表法》规定的解释不仅须从文字表述本身寻求合适、准确的意义,而且应结合立法的由来,加以确定。这为后人依据立法的历史解释法律或条约,指明了方向。(www.xing528.com)

“论解释”援引的《学说汇纂》是罗马法文献中最全面的法学理论汇编,(24)主要是“罗马五大法学家”(25)的论著摘编,其中包括许多法律或条约解释的学说。比如,《学说汇纂》第三卷第二章第二节有关乌尔比安解释“军队”(exercitus,army)的论述:“军队一词不是指一支步兵队,也不是指一支侧翼部队,而是指一个大部队;因此,我们可以说,某人是某军队司令,至少统领一个或数个兵团,并有一支由皇帝指令归其领导的辅助部队;但是,在此可以说,某人被其任何分支部队解职,必须作为等同于被军队解职了。”(26)乌尔比安在解释“因耻辱而解职”(dismissed by way of disgrace)的意义时,认为存在不同的解职,为军队服务期满而光荣地解职,或因病解职。“因耻辱而解职发生于具有权威的人明确说明他这样做是由于耻辱的原因;他有义务说明战士被解职的理由。”(27)“论解释”以此为例说明技术性术语(如军事术语)应依据技术性使用,加以解释。

又比如,《学说汇纂》第三卷第14章第7节至第8节有关乌尔比安对“契约”(pact,条约)是否具有欺诈的解释。“裁判官说:‘契约一旦缔结,只要没有恶意,未抵触法规、平民表决法、元老院令、或皇帝敕令,且亦无任何欺骗,我将认可之。’关于契约,有些是对物,有些对人。对于前者,我一般同意不提起诉讼;对于后者则同意不起诉特定人,如不起诉卢卡塞·提修。问题在于一项契约是否对物抑或对人,不仅取决于缔约方的用语,而且顾及其用意;正如佩得尤斯所说,契约中载有某人姓名,不仅使得该契约对人,而且使得缔约方很清楚”(28)。“论解释”在区分条约的对人或对物时,援引这一罗马法的古典解释学说,说明格劳秀斯的条约解释理论与罗马法的契约观有着渊源关系。

国际法上的“条约是至少两个国际法主体意在原则上按照国际法产生、改变或废止相互间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的一致”(29)。罗马法上的“契约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双方当事人以发生、变更、担保或消灭某种法律关系为目的的协议,就叫契约”(30)。两者的法律原理一致,因此,《学说汇纂》将“协约”(conventions)分为三类:“缔约的情况要么是私的,要么公的,私协约基于法规或万民法。公协约则为缔结和平,军事统帅为此目的而达成如此条款。”(31)可见,在罗马时代,契约原理就已经适用于私人间依罗马人法或万民法达成的契约(合同)(32)和国家间通常为结束战争而缔结的和约,如前述罗马人与迦太基人的和约。由此可以理解为什么格劳秀斯的条约解释理论主要源于罗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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