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书第三篇将专章研究的WTO争端解决上诉机构的条约解释,不仅在当代国际法的相关实践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而且相比其他国际裁判机构的条约解释,颇具特殊性。其次,根据DSU第17条第6款,“上诉应限于专家组报告涉及的法律问题和专家组所作的法律解释。”下文先分析法律解释与条约解释的关系,然后探讨法律解释与可能作为法律问题所涉国内法的解释之关系。
本书第三篇将专章研究的WTO争端解决上诉机构的条约解释,不仅在当代国际法的相关实践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而且相比其他国际裁判机构的条约解释,颇具特殊性。首先,如前所述,WTO的DSU第3条第2款规定:“各成员认识到该体制适于保护各成员在适用协定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及依照国际公法的解释之习惯规则澄清这些协定的现有规定。”(54)这是在条约法上第一次明确提及条约解释的习惯国际法。上诉机构据此认为:“这种规则在VCLT中得到了最权威和简洁的表述,……已经取得相当于习惯或一般国际法的地位。”(55)这实际上也是对该条款所说“国际公法的解释惯例”的解释,并为近二十多年来WTO争端解决的条约解释创设了一个名副其实的“先例”,此后WTO争端解决的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报告在澄清有关协定条款时,无不遵循这一解释,尽管当时这一解释的依据并不十分充分。(56)
其次,根据DSU第17条第6款,“上诉应限于专家组报告涉及的法律问题和专家组所作的法律解释。”(57)“法律解释”(legal interpretations)包含条约解释,但不等同条约解释。在实践中,“上诉机构的首要任务之一是条约解释”(58)。由于涉及对条约解释本身的进一步辨析,因此在引论中加以阐明。下文先分析法律解释与条约解释的关系,然后探讨法律解释与可能作为法律问题所涉国内法的解释之关系(这类似于上一节对国际法与国内法上的条约解释之区分)。(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