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5月、1994年11月,联合国安理会先后通过决议,分别特设ICTY(246)和ICTR(247),以审理在这两个国家发生的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
ICTY自1996年11月作出第一起案件判决,至2017年12月各初审庭及上诉庭共作出118份判决。(248)ICTR自1995年至2015年12月共审结74起案件,其中63个被告被判刑。(249)ICTR与ICTY的性质相同,且共有一个上诉庭。根据ICTY规约第25条(250)和ICTR规约第24条(251),该上诉庭对不服初审庭的判决而提出的上诉进行复审。复审限于判决无效的法律错误或导致审判不公的事实错误。但是,上诉判决并不专司条约解释,而初审判决在必要时亦对有关条约作一定解释。下文仅以ICTY的判决为例,概述有关条约解释的实践。
在最初的案件之一“检察官诉帕佛和曾伽案”就碰到了对ICTY规约及规则的解释问题。尽管该规约及规则具有条约性质,但是该案判决只字未提VCLT的解释规则,而是从国内法的视角考虑解释问题。该案判决认为,虽然规约和规则融合了普通法与成文法的制度,解释因而须顾及不同法系的传统解释方法,但是,“解释的实质是发现特定法规的真实目的和意图,因而无论在哪一制度中,对某条款的解释必然是相同的。”(252)“解释的基本帮助”(general aids to interpretation)包括:确保对法规用语的特定立法意图之准确解释;解释用语的文字规则,即,尽可能解读用语的清晰、通常、无误的含义,如有歧义,则努力确定立法意图;根据变化的条件解释当代上下文中的立法意图。该判决还列举了“其他解释规则”(other canons of interpretation),如整体地解读文本,技术性术语应赋予其技术性意义,在“相关用语”(noscitur a sociis)的上下文中解读用语,“同一用语的特定含义”(ejusdem generis)规则和“排他性”(expressio unius est exclusion alterius)规则,等。这说明,即便在ICJ明确VCLT的解释规则具有习惯国际法的地位之后,ICTY的该判决似乎丝毫未受之影响。
有些判决解释ICTY规约时,援引ILC有关条款草案及其评注。比如“检察官诉兹拉特库案”判决解释规约第7条第3款关于“上级”(superior)的含义时,认为这是一个通用词,惟有解释为“上级的责任不限于军事指挥官,也指政治当局”,ICL说明这泛指“对下属行使一定的控制”(253)。也有的判决解释相关条约用语时注重“意图”(intention)的决定性。比如“检察官诉赖迪斯莱福案”判决解释规约第4条及《防止及惩治种族灭绝罪公约》有关构成种族灭绝罪的主观条件,即,有“部分”(in part)灭绝某一种族的意图这一用语时,从该公约的宗旨、ICTY的判例和学者观点等角度解释。(254)这与定罪须包含犯罪意图有关。(www.xing528.com)
有些判决参照ICJ,基本依据VCLT的解释规则。比如“检察官诉达斯科案”判决解释ICTY规约第5条时指出:从国际条约看,规约是很不同的文件,但是,这还是允许以ICJ适用于条约解释的原则为指导,即“裁决机构的首要任务时努力给予条约规定的用语在其上下文中有效的自然和通常含义”(255)。作为ICTY早期判决之一,该案判决第一次明确VCLT的条约解释规则是编纂的习惯国际法。(256)此后,援引VCLT解释规则的判决有所增多。(257)2001年“检察官诉戈兰案”的上诉庭判决指出:“根据法庭已确定的判理,[规则第98条之二(B)款]这些用语应在1969年VCLT第31条第1款项下‘依其用语按其上下文并参照其目的及宗旨所具有之通常含义,善意解释’。”(258)
总体上,作为国际刑法与国际人道法范畴的ICTY和ICTR判决均以认定涉案犯罪事实为主。上述ICTY判决的条约解释的内容很少,且主要体现于1996年至2004年期间的判决,明确援引VCLT的解释规则更少。尽管如上所述“检察官诉戈兰案”的上诉庭判决认为,依据VCLT的解释规则已成判例,但是,2004年以来的判决几乎看不到条约的“解释”这个词。也许对ICTY的规约及规则和相关国际人道法公约等应有的条约解释都有了,此后只要“遵循先例”,即可。(259)本书第三篇不设专章予以分析,但是,有些与人权法密切相关的条约解释(260),将纳入国际人权法部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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