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ILC)自2008年起设立有关条约解释的专题工作组。(4)尽管该专题着重研究与条约解释相关的嗣后协定和嗣后惯例,但是,该专题特别报告员、ILC德国籍委员格奥尔格·诺尔特(Georg Nolte)所开展的研究与历次相关报告,尤其是13项结论草案及评注,(5)首先涉及条约解释的一般问题,即,“条约解释通则和资料”,并全面比较ICJ、各种国际经济制度下的裁判机构、人权法院和人权事务委员会和其他国际裁判机构的条约解释实践。正如诺尔特在其最初提案中所指出的:“当重要的条约,特别是1945年后的造法条约达到一定阶段,它们运作的环境与当初缔约方的环境已大不一样。所以,有些条约的规定很可能需要重新解释,甚至非正式修订。这可能涉及技术性规则以及更具普遍性的实质性规则。”(6)这说明条约解释对于更好地适用有关条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16年关于该专题的结论草案评注强调:应在VCLT规则框架下,“识别和阐释有关权威学说及例子,并分析某些适用这些规则可能引起的问题。”(7)
2006年ILC有关解决国际法不成体系问题的研究报告提及条约解释的“体系整合原则”,即,依据VCLT第31条第3款(c)项,将被解释的条约款项置于相关国际法规则的体系“背景”中加以解读,(8)并将条约解释作为与该报告密切相关的问题,但其主题毕竟还不是条约解释。因此,与条约解释相关嗣后协定与嗣后惯例专题组是ILC成立以来首次设立的条约解释专题工作组。
ILC近年来关于《习惯国际法的识别》的研究专题与条约解释的习惯国际法密切相关。该专题的2013年首次报告在“其他法院与裁判庭的判例法”项下,以WTO争端解决案件为例,论证VCLT编纂的条约解释规则具有习惯国际法的地位,(9)却未提及ICJ在“领土争端案”中最先做出相关明确判断。该研究专题的一系列报告对分析条约解释规定的习惯国际法性质,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www.xing528.com)
此外,ILC于2011年通过有关条约保留的行为指南草案,(10)对VCLT关于保留的条款做了进一步的解释,(11)并对条约缔约方“解释性声明”(interpretative declarations)的保留作了详细规定。(12)这些解释或规定本身虽不涉及条约解释的规则,但与条约保留方面的特殊解释问题密切相关,已引起了条约解释的学者关注。(13)可见,近年来ILC十分关注条约解释问题,通过专题或相关研究对条约解释的国际法实践做了全面、深入的归纳、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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