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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管理方式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对电视剧制作发行播出的管理主要通过三种方式来实现,分别为:资质管理、流程管理和内容管理。国家广电总局关于电视剧内容相关的管理制度(见表1)表1广电总局电视剧相关管理制度续表纵观以上三个管理手段,均属于行业性的宏观管理,即以导向为核心的制度管理,以制作许可、发行许可为核心的行政许可管理。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管理方式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视剧制作发行播出的管理主要通过三种方式来实现,分别为:资质管理、流程管理和内容管理

1.资质管理

实行电视剧制作资质管理,是从源头加强电视剧管理的重要手段。2010年5月由国家广电总局(第63号令)发布的《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明确规定[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制作机构,可以申请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一)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二)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三)设区的市级以上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四)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五)其他具备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资质的制作机构。

一般情况下,电视剧的制作在资质上主要是指具备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电视剧许可证制度将所有电视剧制作单位和机构分为两类:一类是长期许可证(甲种),有效期限为两年,有效期届满前,对持证机构制作的所有电视剧均有效。持有者是省会市级(含)以上电视台(或电视剧制作中心)、电影制片厂、音像出版单位和有专门制作电视剧机构的专业宣传文艺单位等国有影视制作单位。另一类是临时许可证(乙种),仅限于该证所标明的剧目使用,有效期限不超过180日。特殊情况下经发证机关批准后,可适当延期。持有者是具备申请长期许可证的机构但未取得长期许可证的和经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影视制作经营机构,乙种证的持有者多为民营影视制作机构。此外,制作许可证还有重大革命历史题材电视剧许可证,此证采用一剧一证,长期和临时许可证持有者均可申报[5]

2.流程管理:备案月报公示

为贯彻落实中央的指示精神,加快推进电视剧产业的发展,顺应构建文化市场的需要,广电总局决定从2006年5月1日起,取消原有的“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审批”制度,实行“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6]首先,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实行省级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和广电总局两级管理和审核制度,即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所属制作机构拍摄制作电视剧的备案管理,广电总局负责中直单位制作机构拍摄制作电视剧的备案管理和全国拍摄制作备案电视剧的公示管理;其次,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情况每月定期在广电总局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相关机构可以随时查询并进行监督,切实保证了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的公开、公正和透明。备案公示也分为全国拍摄制作电视剧备案公示和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电视剧立项公示。

3.内容管理:发行许可制度和电视剧内容审查(www.xing528.com)

在发行前对电视剧进行严格审查是国家管理部门进行意识形态控制的具体措施,也是电视剧由生产进入传播过程的一个关键环节。经过“制作许可证”和“备案公示”两道关口的过滤和筛选,进入发行审查范围的电视剧在思想和艺术方面已经基本达到政府管理的要求。电视剧审查由国家广电总局下属电视剧审查委员会和省、直辖市、自治区广电厅(局)下属的电视剧审查机构负责。审查实行二审制[7],审查重点是关乎政治导向和舆论导向的原则性问题。审查通过的电视剧取得《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电视剧就可凭这张正式合法的“身份证”在节目交易市场中发行和销售。在审查中,一部分电视剧会因为各种原因和问题而不能通过“审查”,从而拿不到《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这样该制作方前期大量的投资和投入则会全部打“水漂”。

国家广电总局关于电视剧内容相关的管理制度(见表1)

表1 广电总局电视剧相关管理制度

续表

纵观以上三个管理手段,均属于行业性的宏观管理,即以导向为核心的制度管理,以制作许可、发行许可为核心的行政许可管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制度和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制度是属于政府规制范畴,是为电视剧进入微观的具体审查环节服务的,而电视剧审查是属于意识形态控制的范畴,是媒体作为“党和政府的喉舌”的必然要求。在市场经济日益发达、电视节目市场日渐繁荣的今天,这种以审查为主导的国家管理行为能否适应新形势的发展,正面临着各个方面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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