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为了实现使命和目标,需要建立一套既分权又能相互制衡的制度。那么什么是“好的治理”?“好的治理”一般指分享决策的权力,以便权力和资源不会集中在一个人或单个团体手中。在社会组织中,好的治理建立在相互制衡的内部系统上,能够将管理者和治理主体的权力分离,从而确保组织为公共利益服务。中欧和东欧的非营利组织治理事务委员会则将“好的治理”定义为:一个透明的决策过程,在该过程中,非营利组织的领导在共同的价值观基础上,以高效而可问责的方式分配资源,行使权力。
好的治理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回避原则
为使决策更加民主,更能保护和平衡各方利益,在吸纳理事会/监事会成员时,应注意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个人利益不应当与社会组织利益有潜在冲突,并且理事会/监事会成员清楚并承诺个人利益不应当与组织利益产生重大冲突。理事会与监事会成员应该注意以下三点:
(1)在进行服务活动或者工作往来时,有利益关系的理事会成员、员工或者其他人员不能参与相关决策。
(2)相关的服务活动或工作往来应该符合组织的最大利益。(www.xing528.com)
(3)理事遇到个人利益与组织利益相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其所在的组织有任何交易行为。
2.可问责原则
社会组织内部运行的机制具有有效的问责性。这是组织运用合理的系统、机制和程序来充分解释其运用资源的能力。这意味着理事会和管理层需要就他们的职责和权力、财务运行状况、决策行为以及承担失职的责任这些问题对利益相关者做出回应。
3.透明原则
外界人士能够容易地对社会组织的行为、经济以及非财务状况等方面进行有效的分析。透明性能够使得利益相关者和员工获得揭露滥用职权和保护自身利益十分重要的信息。透明的系统具有清晰的公共决策程序,并可以获得公开的沟通渠道和广泛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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