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理念和根本精神,是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提出的重要思想渊源之一。在中国历史上,不同学派的思想家们曾提出过非常丰富的“和谐”与“和谐社会”思想,内容涉及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国家、人与自然等诸多关系。
进入21世纪以后,我国政府明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目标。在2002年中国共产党十六大报告提出的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目标中,强调“要在本世纪头20年,集中力量,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使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1];2004年9月1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首次完整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概念,并将其正式列为中国共产党全面提高执政能力的五大能力之一[2]。2006年10月中共中央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议》中,明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要求,指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这一科学论断,强调我们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中国共产党领导全体人民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和谐社会[3]。2007年召开的党的十七大再次指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是内在统一的,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4]。
2012年召开的党的十八大进一步强调指出:社会和谐最重要的保证就是加强社会建设,这就要求从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尽快对基本公用服务体系进行健全,并加强社会管理的创新,从而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5]
党中央在新世纪新阶段强调要抓住重要的战略机遇期,进一步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不断推进制度创新、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还强调继续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和持续发展,并且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布局,要求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并推动和谐世界的建设,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坚持并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www.xing528.com)
建设和谐社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立足基本国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社会主义生态文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十八大报告中还指出,坚持促进社会和谐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的必经之路。要做到这一点,必须以积极主动的态度正视矛盾并化解矛盾。不仅要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还要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之一就是社会和谐,为实现社会和谐,首先应该把保障和改善民生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其次,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协同、公众参与以及法律保障;第三,要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这就要求全民族全社会都发挥出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21世纪以来,在党中央不断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时代背景下,如何更好地促进社会和谐,如何更好地处理伴随着经济发展和体制改革出现的社会矛盾,不仅是各级政府部门要思考的问题,同时也为学者们提供了新的时代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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