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马克思从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相互关系角度揭示了市民社会的发展演变规律。马克思认为,在阶级社会中,随着阶级利益之分化为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而产生了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随着阶级社会的消失,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也将一道消失。
其次,马克思精辟地分析了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相分离的政治意义。马克思首先指出了政治制度发展的动力,当市民社会从政治国家或专制权力的束缚中挣脱出来获得独立存在的时候(这是通过政治革命实现的),代议制民主就获得了坚实的基础。
第三,马克思指出了在市民社会诸领域中“物质生活关系的总和”或经济关系的领域具有决定性意义。按照马克思的观点,物质生产活动及与之相联系的物质交往形式构成其他一切历史活动(政治活动、文化活动、社会活动)和其他一切社会关系的基础。“这种历史观(唯物主义历史观)就在于:从直接生活的物质生产出发来考察现实的生产过程,并把与该生产方式相联系的它所产生的交往形式,即各个不同阶段上的市民社会,理解为整个历史的基础;然后必须在国家生活的范围内描述市民社会的活动,同时从市民社会出发来阐明各种不同的理论产物和意识形式,如宗教、哲学、道德等等,并在这个基础上追溯它们产生的过程。这样做当然就能够完整地描述全部过程(因而也就能够描述这个过程的各个不同方面之间的相互作用)了。”[41]
【注释】
[1]邓正来.现代:法律与立法——哈耶克法律理论的研究[C].赵汀阳.现代性与中国[M].广州:广东教育出版社,2000:3
[2]何增科.市民社会概念的历史演变[J].中国社会科学,1994(5):67-81
[3]何增科.市民社会概念的历史演变[J].中国社会科学,1994(5):67-81
[4]王新生.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评析[J].哲学研究,2003(12):53-58
[5][日]城塚登.青年马克思的思想——社会主义思想的创立[M].尚晶晶,李成鼎等译校.北京:求实出版社,1988:139
[6][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197
[7][日]城塚登.青年马克思的思想——社会主义思想的创立[M].尚晶晶,李成鼎等译校.北京:求实出版社,1988:150
[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87-88
[9]何增科.市民社会概念的历史演变[J].中国社会科学,1994(5):67-81
[10][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197
[11][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197
[12][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198
[13][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198-199
[14][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197-198
[15][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203
[16][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206
[17][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207
[18][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205-206
[19][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212(www.xing528.com)
[20][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212
[21][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213
[22][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212
[23][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213
[24][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214
[25][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214
[26]王新生.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评析[J].哲学研究,2003(12):53-58
[2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247
[28][美]艾莉森·利·布朗.黑格尔[M].彭俊平译.中华书局,2002:43
[29]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M].北京:中央编译局,2009:544
[30]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M].北京:中央编译局,2009:583
[31][美]艾莉森.利.布朗.黑格尔[M].彭俊平译.中华书局,2002:105-107
[32]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第246节谈到“市民社会的这种辩证法”,就是根据市民社会的原则,即在利己主义的原则和需要与需要的满足对等的原则下,无论是通过占有过剩财富,还是增加生产,都不能防止过分贫困和贱民的产生,即市民社会活动的悖论。换句话说,黑格尔认为社会不平等是合理的,是市民社会不可克服的矛盾
[33]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M].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101
[34]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M].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101
[35]黄志军.论马克思对黑格尔市民社会辩证法的批判[J].哲学研究,2015(5):20-25
[3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341
[37]上海师范大学教育系编.马克思恩格斯论教育[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79:25
[38][日]城塚登.青年马克思的思想——社会主义思想的创立[M].尚晶晶,李成鼎等译校.北京:求实出版社,1988:56
[39][日]城塚登.青年马克思的思想——社会主义思想的创立[M].尚晶晶,李成鼎等译校.北京:求实出版社,1988:56
[40][日]城塚登.青年马克思的思想——社会主义思想的创立[M].尚晶晶,李成鼎等译校.北京:求实出版社,1988:57
[4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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