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特征的认识及中国农民市民化问题研究

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特征的认识及中国农民市民化问题研究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马克思将市民社会的特征归结为如下几个方面。马克思把这种事态称之为“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分裂”。马克思把国家理解为抽象的、形式上的普遍性,把市民社会理解为具体的、实质上的特殊性。归根结底,实际的欲求和利己主义成为驱动市民社会前进的动力。

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特征的认识及中国农民市民化问题研究

马克思将市民社会的特征归结为如下几个方面。

(一)市民社会的特殊性

马克思认为,在封建社会中,市民生活的各要素,诸如所有制、家庭、劳动的种类,采取领主权、等级和同业公会等方式,也变成了国家生活的需要。但是,到了近代,作为政治革命的结果,当国家宣布每个人都享有平等主权的时候,即废除了出生、等级、文化程度和职业的差别时,也就从国家的立场上废除了造成差别的因素。但是,国家还是任凭私有财产、文化程度、职业按其固有的方式自由地发挥作用,其活动舞台就是市民社会。近代国家集中了生活中的各种政治因素,使自己成为思想上摆脱特殊因素的普遍性。于是,政治革命成功地做到了从政治上把普遍性集中于国家,但是,这样做的结果反而把特殊性完全从国家中排除出去。因而,特定的生活活动和生活状态已经成为个人的问题,同国家毫无关系。马克思把这种事态称之为“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分裂”。马克思把国家理解为抽象的、形式上的普遍性,把市民社会理解为具体的、实质上的特殊性。[38]

(二)市民社会的利己主义(www.xing528.com)

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扬弃了政治性质,作为市民社会的成员,人当然是非政治的人,而且是从一切封建桎梏下获得解放的自然人,是无限追求自己欲望的利己的人。归根结底,实际的欲求和利己主义成为驱动市民社会前进的动力。如霍布斯所说:“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的场所就是市民社会。”[39]

(三)市民社会的个人主义

马克思认为,利己的人把别人看作工具,把自己也降为工具,用利己主义切断了人的类的纽带,人的世界就像源自一样完全消融在相互对立的个人的世界之中。从这一立场出发,马克思考察了在近代立宪国家中受到保证的人权。与公民权相区别的人权就是自由、平等、安全和财产的权利。这里所说的自由,是人在不损害他人权利的条件下从事任何事情的权利,是孤立的、封闭在自身的个人自由。所谓私有财产权,就是任意地、和别人无关地、不受社会束缚地使用和处理自己财产的权利,一句话,就是自私自利的权利。所谓平等,无非是上述个人的利己的自由对一切人都一视同仁的平等。所谓安全,就是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和财产不受侵犯,总之,不过是为了确保利己主义的人权。显而易见,一切人权斗士维护封闭在自己个人利益和任意性的、与共同体相脱离的个人权利。市民社会就是建立在这样的人权之上,作为政治共同体的国家是维护这种人权的手段。[40]马克思就是这样来理解市民社会的。市民社会的人被政治国家夺去了自己的类的本质、共同性和普遍性,沦为利己的孤立的个人。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