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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中的模糊修辞及应用原则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以模糊修辞的应用也是不可避免的。所谓模糊修辞就是在特定语言条件下用模糊词语来进行修辞。但是在使用模糊修辞时一定要注意法律文书中的表述习惯,诸如“数额巨大”“手段残忍”“情节恶劣”“情节显著轻微”“后果特别严重”“对社会危害极大”等都是常用的。在法律文书写作过程中,如果涉及到模糊修辞要注意分寸,遵循一定的原则,要有相对确定的范围的限定,还不能影响案件最终的处理结果。

法律文书中的模糊修辞及应用原则

在法律文书语言表达方面,应以精确为基本原则。然而在实际的文书制作过程中,要做到绝对的精确这一理想状态几乎不可能。因为语言本身就具有一定的模糊性。所以模糊修辞的应用也是不可避免的。所谓模糊修辞就是在特定语言条件下用模糊词语来进行修辞。例如在表述一个不知道的事情的时候,当然不能胡乱猜测,妄下结论,这时就要使用模糊修辞。在特定语境下的模糊词语所体现的内涵反而是精确语言无法达到的,这恰恰是高层次的清晰。有时还可以替代那些不适合直接在法律文书中出现的内容的表述,这就使法律文书语言显得更加庄重得体。

(一)确定时间和空间的表述

在一份起诉意见书中,公安机关这样使用模糊修辞:

“被害人死亡时间为凌晨4点20分左右,在距离108国道大约500米处,……被害人被撞后被拖出20多米,导致被害人受伤严重,造成胸骨、头骨脊柱等多处骨折,……但被害人亦负有一定责任。”

(二)界定数量时的表述(www.xing528.com)

在一份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这样写到:

“由于被告违约,导致原告的十多节车厢的几十吨水果腐烂。给原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100多万元,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以上。”

但是在使用模糊修辞时一定要注意法律文书中的表述习惯,诸如“数额巨大”“手段残忍”“情节恶劣”“情节显著轻微”“后果特别严重”“对社会危害极大”等都是常用的。但是一些文学色彩浓重的模糊词语则不能使用,比如说“春夏秋冬”“晨曦初露”“一时三刻”“起早贪黑”等。在法律文书写作过程中,如果涉及到模糊修辞要注意分寸,遵循一定的原则,要有相对确定的范围的限定,还不能影响案件最终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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