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糊修辞在法律文书中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法律文书运用模糊修辞,不是追求语言表现的含蓄蕴藉美,不是追求作品的可读性和趣味性,而是力求达到更正确地表达案件事实,更准确地阐述法律精神,更客观地反映办案人员的办案过程和质量。具体来讲,主要表现在以下5个方面:
1.能使表意准确
法律文书阐述法律,不能有丝毫的含糊,必须表达准确,准确是法律文书的生命,古人形容司法文书的写作是“下笔如铸”,把从事撰写司法文书的官吏叫“刀笔之吏”,都是说司法文书中的语言不可更移。可以说,表达准确是公安法律文书的最重要的要求。要做到这点,离不开模糊语言,如某协查通报中:“1988年4月23日,在我辖区发现零星尸块,经尸检确认死者为男性,身高一米八左右,……”。“一米八左右”就是模糊词语,根据尸块推测出来的身高,我们无法精确的认定究竟是1.79米,还是1.81米,只能表述为大体的身高才符合现实情况。如果换上精确的词语,如“1.80米”等诸如此类的语言,反而表达不真实、不准确了。所以,在一定的语言环境中,模糊语言有时比精确言语表达更为准确,更符合客观实际情况。
2.能使表达简洁
法律文书叙述案情不能枝蔓和琐碎,语言简洁是其显著特点。使用模糊语言,可以减少一些不必要的修饰,既能清楚地表达案件事实,又能做到语言精炼,从而使表达简洁有效。如某起诉意见书:“综上所述,赵××杀人解尸,手段残忍,情节恶劣,……”。至于手段怎样“残忍”,情节如何“恶劣”,前文都以尽述,在这里没有必要细说了,所以“描写的不确定性并不是坏事,相反,倒是件好事,他能用较少的代价,传达足够的信息,并对复杂的事物做出高效率的判断和处理”。
3.能使表达庄重
法律文书作为司法机关的执法工具,用语应庄重、严肃,不能粗野、俚俗。使用模糊语言,有助于达到这样的效果。为了证实犯罪的需要,法律文书有时不可避免地要反映一些犯罪事实和犯罪情节,在涉及隐私的案件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一些肮脏话语,如果不加以处理,赤裸裸地加以记录和反映,势必使法律文书充斥污言秽语,严重影响法律文书的严肃性。模糊语言能使表达趋向庄重,避免尴尬。如:“李×对刘××边做下流动作,边用不堪入耳的语言进行辱骂”。“下流动作”“不堪入耳”等模糊词语,既把案情表达清楚,又消解了直接叙述带来的负面作用,显得沉稳而庄重。(www.xing528.com)
4.能使表达灵活
法律文书在反映一些危害国家安全和经济类犯罪案件时,有时涉及到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以及一些犯罪嫌疑人的反动言论,这类东西在法律文书中是不能出现的,但这部分事实又不能不在案情中有所反映。这时,使用模糊语言能使案情灵活地表达出来。如:“张××在公共场所张贴反动标语,恶毒攻击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反动标语”这种不涉及具体内容的模糊语言,将不宜直接表达的内容灵活地反映出来了。
5.能使表达礼貌
办案人员在查证、询问、走访中,有时为了获取办案所需的材料,避免刺激当事人,有时需要使用模糊语言,继而反映在法律文书中。如:侦查人员询问一名被强奸女孩的受害情况“你能详细谈谈是如何被欺负的吗?”这里,不用“强奸”而用“欺负”,完全是为了避免用精确直露的词语对受害人造成刺激。“欺负”这个词语虽然没有具体指明什么,但受害人明白它指的是什么,并会因感受到侦查人员的亲近和同情而放下思想包袱,吐露实情。侦查人员也会因表达礼貌,既获得自己需要的材料,又显示出执法人员的素质水平。
模糊修辞在法律文书中虽然有其存在和使用的必然性和必要性,但它的使用在许多情况下是有条件的,凡涉及到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方法和手段、法律依据以及结论时,是不能使用模糊修辞的,对此,必须有十分清楚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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