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法律文书积极修辞适用领域而言,主要适用于民事案件,特别是与邻里关系、婚姻家庭、继承析产和其他家事纠纷联系密切的案件。由于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本身的严肃性以及对罪刑法定原则的严格执行,积极修辞很少能够在其中发挥作用。与之对应,在民事纠纷领域中,法官需要直接面对私人纠纷的当事人,其自由裁量的范围较大,其追求的结果不仅是分辨是非曲直,以理服人,更注重“案结事了”。刑事领域的案件更加具有刚性的特点,并不需要太多的“说服”工作。但是,民事领域中却对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心悦诚服相当重视,因为这涉及到各方长久关系、甚至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特别是对于那些与婚姻家庭关系联系密切的民事案件,涉及纠纷的当事人大多数都存在着亲缘关系,案件是否能够让各方肯定和接受,对其案后的日常生活秩序有着相当重要的影响。
(二)法律文书制作者应当具备较高的职业素质和社会经验
从法律文书的制作主体来看,要适切妥当地运用积极修辞,文书制作者自身应该对法律精神、社会现象有着较为深刻的洞察、领悟和理解。无论是积极修辞运用的对象,还是其运用的方式,都要求法律职业者不仅要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思维,更需要对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有着较为深刻全面的把握。换言之,法官不仅要把握法律渊源,在积极修辞时还要借助于“社会渊源”。法律文书制作主体应该不断积累、不断丰富自己的社会经验和阅历,不仅要熟悉法律,而且要具有丰富的情感,敏锐的判断力。(www.xing528.com)
(三)把握积极修辞的尺度与方法
毋庸置疑,法律文书首先是严肃的,其次才可以追求活泼。因此,在法律文书中进行积极修辞时,应该科学把握积极修辞的尺度,遵守法律文书的语体风格和语言效果。根据陈望道先生的观点,积极修辞可以分为辞格、词语和章句等几个层次。其中,词语上的辞格过于微观,加之法律专业术语的严格界定,所以,词语上的积极修辞很少能够被判决书所适用。同时,各个制作机关为法律文书的结构格式安排作出了比较明确的限定,章句上的积极修辞也难以被法律文书所吸收利用。因此,法律文书的积极修辞更多地集中在辞格上。如前文所述,援引《孝经》的做法就属于辞格积极修辞中的“引用”方法。这种修辞手法通过明示或暗示的手段借助于众所周知的名言警句、典故成语等来为当下的观点提供佐证。唤起当事人双方情感的共鸣,从而使论证更有力,说理更透彻,抒情更充沛。写作法律文书时需要选择恰当的修辞。这也要求制作者需要平时多积累运用积极修辞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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