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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积极修辞传统:语言研究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当我们翻开历史的画卷,审视古代的法律文书,就可以发现制作者在裁判文书中有着积极修辞的传统,也曾对法律文书赋予文学化和诗意化的表达。这份判决书迅速引起大量网友转发,被称为最“诗意化”的裁判文书。

法律文书积极修辞传统:语言研究

按照前述的法律文书的语体和格调特征,我们可以看出,法律文书的语体特征决定了它的表述习惯、语言风格应该是平实质朴,逻辑严密,庄重严肃的。这也是一直以来法律文书给人们留有的固有印象

当我们翻开历史的画卷,审视古代的法律文书(主要是判词),就可以发现制作者在裁判文书中有着积极修辞的传统,也曾对法律文书赋予文学化和诗意化的表达。在我国古代,裁判文书被称为“判词”“判花”“判文”“书判”“判状”等。许多经典判词除了具有言简意赅,用语精确的特征之外,有的还具有文采斐然、文情并茂的特点,再加上运用多种修辞手段,甚至于具有很强的文学价值。像唐朝诗人白居易的《百道判》就是被称为其“尚未入仕前透视社会、反映现实的思想流程的物质载体”。还有于成龙的骈判《婚姻不遂之妙判》言语风格更是辞章华丽,对仗工整,读起来朗朗上口,铿锵之至。尽管在当时看来,许多判词具有很高的语言水准,也能结合案情进行条分缕析,但是站在现在法治的理性思维下,文学化、情感化甚至诗意化的判词其实并不完全符合裁判文书应有的语体规范化要求,姑且算是特定历史时期司法言语的一种独特形式而已。(www.xing528.com)

近年来,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不断进步和社会大众法治意识不断提高,全社会对法律文书的改革与公开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人们最关注的裁判文书为例,在传统厌讼文化的浸染下,曾经被蒙上神秘色彩的裁判文书也吸引着学术界和社会公众关注的目光。那些格式规范但是叙事、释法说理不足的文书受到当事人的质疑,促生了裁判文书改革,社会大众也渴望看到符合特定案例、释法说理清晰、具有案件个性的裁判文书。有的审判人员在释法说理时将裁判人员的个人情感和个人认识渗透其中,更有一些具有审判人员个性色彩的裁判文书在网络上和法律人的朋友圈刷屏,在社会上荡起层层涟漪。其中比较典型的有江苏省泰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在处理一对夫妻的离婚诉讼时,在判决书的说理和判决主文部分引用了“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美好的历程”“美妙的火花”“劳燕分飞之哀景”等诗句和形象生动的表述,最终判决形成的结论是双方当事人不准离婚。这份判决书迅速引起大量网友转发,被称为最“诗意化”的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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