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文书中,运用消极修辞的目的在于使阅读者领会法律文书制作者的意图,对具体案件的事实经过、证据、法律依据和处理结果清楚知晓,不产生误解。但同时又需要条理清楚,用词简练,避免枯燥。正如陈望道先生所主张的消极修辞内容方面应该明确和通顺,形式方面应该是平匀和稳密。具体到法律文书中,消极修辞在明确意义的基础上进行词句、章节的锤炼,以达成逻辑严密,表达通顺、意思周全明确的目的。消极修辞的运用应该重点把握以下3个方面的技巧。
(一)法律文书中词语的选择
法律是权威而又严肃的,法律文书的制作自然应该严格恪守特定文书的固定格式和基本框架,并在基本的框架下,叙述事实、罗列证据、释法说理。
从叙述案件事实来说,一般不使用修饰性词语,而选择中性的、不含情感色彩的词语。虽然不像文艺作品那样注意词语的推敲,但是也有自己的固定风格。在字词的选择时,在中规中矩之中体现作者的文字表达及逻辑能力。
例如:
2017年3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刘××路经××县××镇××大市场西侧的××超市门口时,将成××停放在该超市门口的电动车置物筐内价值2900元的一台××牌X9手机盗走。案发后,公安机关已经将被盗的手机发还给失主成××。
在这份文书的事实叙述部分,没有使用文学化的辞格,而是以时间起笔,使用“17时许”“路经”“盗走”“发还”等词语,将被告人刘××作案的时间、地点、经过、后果等基本要素交代得一清二楚。这种案件事实的表述不拖泥带水,用词简练,符合消极修辞的一般性要求。
如果不加词语推敲,信手拈来地表述为下面这段:
2017年3月22日17时的时候,被告人刘××走路经过××县××镇××大市场西边的××超市门口时,看见成××停放在该超市门口的电动车置物筐内放着一部手机,见四下无人,就偷偷将价值2900元的一台××牌X9手机偷走,然后离开现场。案发后,公安机关已经将被盗的手机发还给失主成××。
尽管上面这段表述并没有运用积极的修辞手法,也没有运用修饰性词语,但是整体来看,其语言表述的流畅性、准确性、简练性都大打折扣。究其原因,就是在词语运用上没有合理推敲,没有科学地运用消极修辞。
在法律文书的消极修辞中,惯常的炼字造句一般讲究的是用词准确、得体,语体风格鲜明。比如:在司法机关制作的公开性的法律文书中,要在准确性上下功夫,还要充分考虑到作为制作者司法机关的立场形象,要求严肃、庄重。公安机关制作的起诉意见书、检察机关制作的起诉书、人民法院制作的判决书等,都应该符合这样的要求。尽可能使用庄重通用的书面语和法言法语,少使用散乱零碎的口语和俗语。
在词语选择上,法律文书的突出特点是特定词语的选择运用。关于时间有:“××时许”“某时左右”等;关于地点方位的词语有:“侧”“旁”“上”“下”等;关于人物关系的词语有:“邻里”“夫妻”“同事”“之父”“之母”等;关于表示衔接的词语有“随后”“遂”等;表示程度的词语有“极其”“猛”“连”等。这些法律文书中特定词语的合理运用是与法律文书的语体风格相辅相成的。
(二)法律文书短语的运用(www.xing528.com)
公文语体下习惯性使用范式化类型的短语成为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法律文书中同样如此。就像在行政公文的标题中,我们经常性采用“关于”这类的介词短语一样,法律文书中也会经常性使用别具风格的短语,这种短语的准确熟练使用,符合法律文书消极修辞的基本要求。
例如:
①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赃物已经退还失主,本院酌情从轻处罚。综上量刑情节,本院对被告人张××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②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不能正确处理同事关系,因生活琐事对受害人产生报复心理,采用暴力手段将受害人打伤,致受害人重伤,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
上述2篇例文中,开篇语分别使用了“本院认为”“综上所述”这样的固定短语,作为释法说理的起笔,使文章表述结果不事修饰而简洁有力,同样是法律文书中消极修辞的一种表现。除此之外,常用的短语还有公安机关侦查文书中的“经本局侦查查明”,人民检察院经常使用的“经本院审查查明”,人民法院经常使用的“经本院审理查明”“另查明”“又查明”“再查明”等。
(三)消极修辞中的句式
每一个句子都必须按照一定的模式来组织,这个模式就称为句式。比如排比句式,命令句式等等。典型的常用句式包括判断句、被动句、宾语前置、成分省略句、否定句中代词宾语前置、疑问句中代词宾语前置、介词宾语提前、定语后置、状语后置、主语后置等。一般情况下,在积极修辞中的句式选择有其广泛的内涵,并且灵活多样。但公文语体下,消极修辞具有其特殊之处,某些适用于其他语体的句式可能并不适用于公文语体。
在法律文书中,不管是叙述案件事实还是释法说理,讲求的是直截了当,简单明快。因此,除过判断句、被动句这些只能够用常规的句式之外,宾语前置、成分省略句、否定句中代词宾语前置、疑问句中代词宾语前置、介词宾语提前、定语后置、状语后置、主语后置等句式使用较少。
例如下文:
蔡××在一审中答辩称:2009年11月,蔡××委托××经纪公司居问出售蔡××所有的位于××市东城区××街1号院10号楼××号房屋。蔡××已明确告知居间方该房尚有贷款未清偿,如有人购买此房,蔡××可以提前将银行贷款还清,为购房人顺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2009年12月14日,居间方称包××准备购买该房屋,并将与包××事先谈好并达成的《房屋买卖三方协议书》传真给蔡××,蔡××审查了该文本的条件后,签字传真给居间方,当日,蔡××仅收到居间方汇来的定金50000元。后,居间方称包××已提出终止履行购房协议。蔡××并未向包××隐瞒该房屋已经设定抵押的事实,现包××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故不同意包××的诉讼请求。
在这份民事案件的法律文书中,大量使用的是自然顺序的判断句,将蔡××所陈述的其与包××的纠纷过程交代的清楚明了。表意周密严谨,短句表意简洁明快。
之所以在法律文书中不常使用宾语前置、成分省略句、否定句中代词宾语前置、疑问句中代词宾语前置、介词宾语提前、定语后置、状语后置、主语后置等句式,毫无疑问也是与其公文语体特性紧密相关的。由于规范化的格式被普遍应用到法律文书的各种文种中,因而自然顺序的陈述比较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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