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追求语言的生动形象,而是用客观白描的手法去直白地陈述案件事实,以逻辑严密的分析说理去解释法律依据,准确贴切地做出处理结论,最终达到简明,连贯,得体的语言效果,这些都属于消极修辞的范畴。消极修辞更加符合法律文书规范,明确的基本要求。
如前所述,法律文书属于公务语体下的文书,它与其他的公务性文体有着共同的特性,是通过简洁明快、逻辑严密、表述直白的表达来传达具体事务,引导人们的行为和判断,规范人们的行为即需要现实执行的,所以,法律文书制作者常常以准确、简明、平实、严谨为标准,这也是消极修辞对于法律文书写作的现实意义和整体定位。法律文书传递着法律精神,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书还体现着国家意志。正因为如此,法律文书应该以理性的客观陈述、精炼的释法说理为基本特征,而不是像文学作品那样去追求语言的生动形象和艺术手法。因此,它主要运用的是消极修辞,积极修辞手段则很少运用。从微观层面来看,消极修辞的实践意义可以从特定的案件事实与法律法规的规范2个方面进行理解。从案件事实再现和陈述的角度来看,合理运用消极修辞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律文书语言所呈现的事实与案件客观事实之间的差距。尽管客观事实无法从终极意义上来绝对重现,但文书制作者应该在文书的表述中最大限度地呈现客观事实,这就需要尽可能地保持理性的认识,尽量抛弃主观的、夸饰的情感倾向,保持中立客观的态度,运用消极修辞对认定的案件事实进行说明。
例如下面这则例文:
“本案经审理查明:原告之父母伍××夫妇,于20××年将房屋、家具指定分给原告伍××、被告李××居住使用,其正堂屋左半间,左耳间房一通,大转角房后半间(三小间)归被告李××家居住使用,横堂屋一通,大转角房前半间(三小间)归原告伍××居住使用。分家后,原告的父母跟随被告家生活。20××年原告之父伍××病逝,其母仍跟随被告家生活至20××年×月,随后在原告家生活至20××年×月××日病逝为止。原、被告按父母指定分配的房屋居住使用至今一直无异议。20××年×月在规划宅基地时,双方按原使用的房屋填写进了各自的宅基地使用证。现原、被告均已进入高龄,原告担心子孙日后无据为凭为房产发生纠纷,尤其对排搧及其界限未明确,原告曾要求基层干部按指定分家的各自房屋重新补写一个分家合同或协议,以明确排搧及界限,被告拒绝原告的要求,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要求明确产权及互相之间的界限。”
这则例文是一份民事判决书的正文部分节选。从这则例文可以看出法律文书的基本修辞风格。上文中几乎没有采用形容词、夸饰性词语等积极修辞手段,而是较多地使用中性的词语,语言简洁明了,同时又衔接流畅,事实清楚,符合消极修辞的基本特征要求。
任何修辞行为都在追求一定的修辞效果,这也是决定各种修辞策略的最终因素。修辞的目的是要使言语取得最佳表达效果。法律文书制作者在处理文书时,同样需要就运用必要言语表达和消极修辞实现自己的表达目的。修辞的目的是要使言语表达产生交际主体所期望的某种效果,预期效果是否圆满实现,直接表现为交际客体对于主体表达的正负反应。我们之所以在法律文书的写作中,不太适用积极修辞,而是以消极修辞为主导,这也是法律文书基本属性的基本要求。随着法治的日益进步和快速发展,司法实践中的法律文书写作,往往都需要严格恪守既定模式和文书规范。我国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监狱机关、公证机关、仲裁组织乃至律师行业,对本行业领域内的法律文书都制定有相对规范的格式和参考式样。因此,各类法律文书制作主体发挥的余地并不是很大。同时,在格式规范的前提下,很多文书的某些表述相对固定,有固定的写作要素。比如:在公安机关的叙述型法律文书中,开篇介绍犯罪嫌疑人时,一般都要按顺序依次写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籍贯、职业、住址、有无前科等。(www.xing528.com)
如:
“犯罪嫌疑人姜××,男,19××年11月10日生,民族:汉,籍贯:××省××县,文化程度:初中,单位及职业:××市××安装公司工人,住址:××省××市××区友谊街×委×组。违法犯罪经历:19××年5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15天。19××年11月16日因私藏枪支、抢劫被我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在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尾部,一般关于上诉事项的表述相对固定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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