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笔录文书中的口语
除过公安机关、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各自制作的大量的终结性法律文书之外,各个司法机关在办案的过程中,还会大量使用相关笔录文书。其中使用比较广泛的是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侦查实验笔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人民法院经常性使用的法庭审理笔录、合议庭笔录等,这些笔录文书中,就会出现口语化的语体特征。比如下面一份讯问笔录:
问:你知道我们为什么把你带到这里来吗?
答:知道。
问:那你详细讲一下事情经过?
答:好。今年5月15日,我和一帮朋友在麻将馆打麻将,一直打到晚上12点多,我输了2000多元,心里很不痛快。我的收入不高,每个月只有1800元,我媳妇每月只能挣到1200元,这次输的钱是准备给家里买家具的钱,输了钱我心里很后悔,我媳妇以前曾因为我打牌,要和我离婚,要是这次她知道了我把买家具的钱输了,肯定要和我大闹的。
问:后来呢?
答:我输得太多了,就跟他们说是不玩了,然后我就一个人回家。我是骑摩托车回家的,那天晚上天很黑,又是夜里12点多,路上没有什么人。当我走到××路一个胡同的时候,看见前面一个女娃一个在路边溜达,我就想那个女娃包里肯定有不少钱,就想把那个女娃的包抢了。我骑摩托车,她肯定追不上我,周围又没有别的人。想到这儿后,我就加快车速。到那女娃的身边时,我一把抓过她的包就跑了。
……
又如另外一份辨认笔录:
张××拿着12张照片逐一细看,对前五张照片无任何反应,一眼即过。当看到第六张照片(即犯罪嫌疑人林××照片)时非常兴奋,指着照片说:“这个人就是用绳子捆我,用刀捅我的那个人,他还杀死了我老伴。他大约1.80米,长得挺壮实的,大长脸,看着比较面善,我对他印象可深了,绝对错不了”。随后,张××对后六张照片也逐一看过,她说这些人她都不认识。至此,辨认结束。
上面分别是一份讯问笔录和辨认笔录的节选部分。在2份笔录性法律文书中,就多次出现了“媳妇”“女娃”“一帮朋友”“老伴”“印象可深了”等口语化的语言,这种口语化的语言符合讯问现场或者辨认过程的真实情况,使得整个笔录文书真实可信,也符合笔录文书尽量原话照记的基本要求。如果机械生硬地把口语化的语言不加区分地翻译为书面语言,反而有可能影响到笔录的客观性和真实性。除此之外,询问笔录、侦查实验笔录、搜查笔录、检查笔录、合议庭笔录中,也会大量地使用口语语言表达,在这些笔录中,口语化特征非常明显,对于案件当事人的陈述,一般也要求原话照记。
尤其是人民法院的法庭审理笔录中,大量地出现庭审过程中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过程中的语言问答,也只有口语化的语言才能真实可靠地反映法庭审理的实况,为后来裁判文书的制作提供真实翔实的第一手资料。
(二)法庭演讲类文书中的口语
在诸多法律文书中,有一些文书是需要在法庭上当众以演讲的形式公之于众的,这类文书我们可以统称为法庭演讲类法律文书。这类文书中最典型的有公诉意见书、辩护词、代理词等。这些文书往往会突破前面所述的法律文书书面语体要求,在写作时要适合口头表达的要求,内容上也具有情理交融的独特风格。以公诉意见书为例,公诉意见书是国家公诉人在法庭审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当庭发表的揭露和指控被告人罪行,提出量刑建议的发言,它在对刑事被告人提出起诉的基础上,全面地揭露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证实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分析犯罪行为的性质、后果和对社会的危害,阐明为什么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对检察院提起的起诉进行补充和阐发,从而进一步在事实上、证据上、法律上揭露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辩护词则是和公诉意见书针锋相对,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诉讼过程中根据事实和法律所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部分地或全部地对控诉的内容进行申述、辩解、反驳控诉,以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提出应当减轻、甚至免除刑事责任的文书。与前两者相对,代理词则是律师等诉讼代理人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在法庭辩论环节为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就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发表意见,以此为基础所形成的诉讼文书。以上3种法庭演讲类法律文书都具有演讲词的特性,因而在制作时,都不可避免地使用口语化的语言,具有口语化的特征。如: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省××市××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张××之亲属许××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张××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仔细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还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经过认真的调查和严密的分析,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关于本案中公诉书认定张××作案的证据。公诉人所列举的能够据以认定张××强奸杀人的证据主要有两个:一是××公安局对被害人和被告人所作的血型结论,二是被告人身上的伤痕。由于其他证据只能证明案件确实发生,但并不能证明罪犯是谁,因此,我仅就这两份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看法。第一,关于血型试验结论。根据××公安局所制作的刑事科学鉴定书,死者血型为B型,阴道内精液为A型,犯罪嫌疑人张××血型为A型,唾液为A型,公诉人遂将此认定为张××强奸杀人的一条主要证据。对此,我作为辩护人认为,死者阴道内精液与犯罪嫌疑人张××同属一种血型,并不能证明就是张××作的案。因为现代法医学认为血型鉴定毕竟不同于DNA指纹鉴定,它只能作排除认定,而不能作同一认定。具体到本案来看,死者阴道内精液为A型,可以据此排除血型的B型、O型人作案的可能性,但不能得出必然是张××作案的结论。因为世界上A型血的人有很多。第二,关于被告人身上的伤痕认定。根据公诉人提供的照片,张××的伤痕均在右侧,即右侧肩部、右耳后、右额和右手。这是与张××的供述相一致的。张××对此的解释是:案发第二天上午正值家里买煤,他作为家中唯一的男子干体力活是责无旁贷的,由于肩挑、肩背和爬楼梯,造成了身体右部的多处划伤。按常理讲,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解释是有待辩证分析的,但我们可以通过张××身上的伤痕形成时间来具体分析他的这一供述是否真实。
……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认定被告人张××作案的证据严重不足。因为事关人命,我认为人民法院在采证时不可不慎。我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年××月××日修正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第××款之规定,宣判被告人张××无罪。”(www.xing528.com)
上面这份辩护词,态度鲜明,观点明确,立论有据,语言通俗易懂,又简洁有力,符合辩护词的语言特征。再看下面这份公诉意见书: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根据法律规定,我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对我院提起公诉的张××诈骗一案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张××的犯罪事实,在起诉书中已明确认定,并为今天的法庭调查所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人亦供认不讳,不需再加论证。但是为了更加充分地揭露本案的犯罪性质及其对社会的危害性,提请法庭对被告给予严厉制裁,以保护公私财产,有必要对本案做进一步论述。诈骗案,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等欺诈方法,取得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虚构就是捏造不存在的某种事实骗取被骗人的信任。所谓隐瞒事实真相,就是对被骗人掩盖客观存在的某种事实,这种事实如果被骗人知道就不会把财物‘自愿’交被告。被告张××就是以代购和借贷之名,行诈骗之实,在仅7个月的时间内,就诈骗公私财物12765万余元,数额巨大,罪行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受到法律制裁。
被告用诈骗之款,大肆挥霍,游山玩水,给社会造成了很大的危害。
被告张××年仅23岁,为什么会走上犯罪道路呢?其主要原因就是他没有一个正确的人生观和明确的奋斗目标,而是追求资产阶级生活方式,贪图享受,沉醉在花天酒地之中,以吃喝玩乐为幸福的全部内容。由于这种腐朽的幸福观在支配着他,因而便不择手段地诈骗钱财,以满足自己的奢望。在我们提讯张××时,他交代中有这样一段话,就清楚地说明这个问题,他讲道:‘比如坐车口袋没钱就不行,还要抽高档烟,住高级宾馆等,没钱就编写所谓的理由,拿别人的钱。’他还讲:‘我见到别人都那样,我就很想那样,坐高级车,过腐化生活,叫别人羡慕,好像只有这些,才能满足,但我没有考虑后果,没有想到这是犯罪。’多么腐化的生活观,多么可悲的人生观。难怪他一错再错,一步步滑向犯罪的深渊,在短短的几个月内,他竟然用于租车的费用就达到8000余元,宾馆费用5000余元,和司机二人吃饭每一次至少达70至80元。他自己交代一天就花近2000元左右。这种挥金如土的腐化生活使他在犯罪道路上越走越远,然而,法律是无情的,今天被告张××被押上被告席,这就是必然结果,也是罪有应得的。但我们诚心地希望,被告人一定要记取这次教训,认罪伏法,努力改造,重新做人。
张××诈骗案,难道给我们某些部门和个人不是也敲了警钟吗?张××多次诈骗成功,并不是他的手段如何高明,而是我们有些同志缺乏起码的警惕性,或思想上存在着某种不正当的追求,或是规章制度上存在着漏洞。比如,本案几个受骗人和受骗单位就轻信被告花言巧语,而将现金或支票交给被告‘走后门’而上当受骗。我们有些同志一定要克服麻痹思想,杜绝不正之风,提高警惕,不给坏人有机可乘。……”
公诉意见书直接关系到指控的质量,关系到出庭支持公诉的质量。它要求写作者态度鲜明,观点明确,立论有据。制作文书时紧抓案件特点,深入揭露犯罪。有重点地抓住情节最恶劣、手段最残忍、后果最严重的问题论述,能深刻地揭露犯罪,激起公愤,达到预期的效果并且论辩灵活。语言口语化,通俗易懂。
在预先起草代理词时也不能完全抛却情感化、口语化的语言并进行适当表现,甚至有时候于情感人不失为一种争取胜利的有力工具。如某故意伤害案中受害人的代理人的代理词:
“被害人所忍受的又何止是肉体上的痛苦!她今年才24岁,大学本科毕业不久,聪颖美丽,前程似锦。毫无疑问,从今以后,被害人将再也得不到其作为正常人本应得到的许多美好的东西,而这对于一个有知识、有文化、有理想、有追求的人来说打击该是多大!被害人被毁容后第一个本能的反应是自杀便充分证明了这一点。被告人终于实现了其将被害人置于生不如死境地的卑劣目的。一审判决书以被害人已被彻底毁容这一后果,确认被告人的犯罪‘后果极为严重’,实无半点过分之处!”
该代理词以事实说理,以真情感人,全段共6句话,竟用了3个感叹句。这样的语句在法庭上转换成口语一定会产生强烈的感情感染效果,会引起在场旁听者的共鸣,使文书制作者自己的观点直接赢得法官的接受和赞同,达到制作该文书的最终目的。
(三)终结性法律文书的口语运用
不管何种类型的案件,经过各个司法机关的依法办理,到案件处理结束时都会形成终结性法律文书,比较典型的有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等。在这些终结性法律文书中,陈述案件事实和列举证据时,也会或多或少地出现口语化的表述内容以增加事实和证据的真实性。尤其是判决文书中在陈述证据时,对笔录文书进行援引时,会使用口语表达。
如:
“杨××证言证实,其到××小区做保姆的时间比蔡××早些,蔡××原本是一位可爱而美丽的姑娘,怕羞,很少说话。蔡××是在来了约四五个月后开始脸上有伤,青一块紫一块的,开始蔡××说是不小心撞的。2001年夏天有次蔡××忘带钥匙进不了门,其帮她打电话叫开锁的人帮她开锁进门,之后两人开始熟悉起来。她对其很信任,什么事都会对其说,但从不敢开门让外人进屋,只让其进门。熟悉之后她告诉其他身上的伤是魏××打的,开始是用擀面杖打,当时还未腐烂,蔡××还经常去买菜,脸腐烂之后就很少出门了,并经常让其帮她买菜或其他东西。其中2003、2005年各帮她买过一次电饭煲,她说是电饭煲坏了,不敢告诉魏××,怕她打。”
“证人刘××的证言证实,2001年中期至2003年3月,蔡××多次对自己说过其被雇主殴打之事,自己还去过她的住处送水果,其见她脸上经常红肿、眼肿,脸上青一块紫一块的,手上、身上经常有伤,其就问她怎么回事,开始她说是撞的,但其不信并跟她说肯定是人打的,熟了以后,其再问她,她说被雇主打的。她说雇主经常无缘无故打她,有时候睡着了还会被雇主拎起来,拿到什么就用什么打,棍子、凳子都用过,打了还不许叫,否则打得更厉害。自己有时还会摸她的伤口,见到她的伤就会心痛。
自己劝她离开,她说雇主又经常对她比较好,买水果给她吃.又买衣服,打伤她后,还会买药给她吃、擦。她也不敢打电话回家告诉家里人,因为雇主会监督她打电话,为此雇主还打过她,她还说怕雇主威胁到她的家人。保姆在被雇主打后一段时间都不敢出来,伤好以后才会出来。2002年底到2003年春节,就见不到她了,以为她回老家了。从其观察她的伤来看,她应该每个星期都被打。保姆说雇主有一个男朋友,雇主会因为琐事与男友打架,打完之后就打保姆。”
上面2段节选自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中法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书。这份刑事判决书属于典型的终结性法律文书。在该案件中,对于被告人魏××虐待、故意伤害受害人蔡××的过程,法庭上有多达28名证人出庭作证,提供了大量的言辞证据。最为特别的是,该案件中,自始至终被告人魏××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不予认可,因此证人证言和其他证据就尤为重要。在裁判文书中,在叙述完法庭调查清楚的事实之后,列举了大量的言辞证据,在表述时,大量使用原汁原味的证人证言,符合口语语体的基本特征,也使得文书更加符合实际情况,令读者感到真实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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