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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语在法律文书语言中的辅助功能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它代表庄重典雅的国家司法形象,因而法律文书语体风格上具有庄重性、简明性、程式性的特点。但是,我们不能否认,在书面语体为绝对主导的文书中,口语语体依然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可能性和可操作性。当前我国法律文书研究学界同仁通常认为法律文书属于书面语体中的公文语体。法律文书的制作,涉及对案件当事人信息的介绍、对不同案件事实的叙述。由此产生了法律文书书写过程中由口语语体到书面语体的第一次转换。

口语在法律文书语言中的辅助功能

如前文所述,法律文书语言体式是典型的公文语体和书面语体。它代表庄重典雅的国家司法形象,因而法律文书语体风格上具有庄重性、简明性、程式性的特点。我们再做进一步的延伸解释,包括法律文书在内的公务性文书都是以文件形式来传达思想、组织协调和交流工作的,因此公务性文书中语言的书面性是非常严格和突出的。但是,我们不能否认,在书面语体为绝对主导的文书中,口语语体依然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可能性和可操作性。在法律文书中,恰如其分的口语运用有利于受文主体更加轻松地领会文书精神,增加文书的真实性和现场感,阅读者可以准确把握制文者的意图,从而能按要求去执行,也可以大大提高文书的实行效率,有利于司法机关的组织管理效益和经济效益最大化。因此,我们应该认识到,公文语体乃至于其他语体在应用中,从语言表达的有效性和实现组织的功利化要求方面看,并不是绝对地排斥口语化成分的运用。

当前我国法律文书研究学界同仁通常认为法律文书属于书面语体中的公文语体。但在长期的司法实践活动中,由于语境、角色、交际方式等种种因素的差别,法律文书语体在“大同”的基础上存在“小异”,如将书面语转化为口语的法庭演讲词、将口语转化为书面语的讯问笔录、司法文书、各类诉状等。这些文书在语体风格上存在细微差别,我们制作法律文书时,如果把握不好,将导致法律文书语体应用不规范,直接影响司法公正。(www.xing528.com)

法律文书的制作,涉及对案件当事人信息的介绍、对不同案件事实的叙述。文书制作者只能通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当事人、证人等的口头描述,重现事件的真实过程,用书面语体再现出来。由此产生了法律文书书写过程中由口语语体到书面语体的第一次转换。接下来,办案人员以各种材料为基础,从研究案情到建构话语,再把话语转译成一种书写形式和具体的法律文书。叙述的一致性要求法律文书制作者构建超越原始材料的合乎规范的文书,书写出相对完整的、逻辑清晰的、有明确因果关系的情节。因此,法律文书制作中必然会出现口语语体与书面语体的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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